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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21:44:19瀏覽5249|回應1|推薦0 | |
102年普考 行政院於102 年5 月10 日以行環字第10200589483 號函致所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函送環境教育法,請轉知所屬依法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以期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請於文到二個月內提出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報院核備實施。請試擬臺北市政府復行政院之函文。 檔 號: 保存年限: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檢陳「臺北市政府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草案,請 核備。 說明: 一、復 鈞院102年5月10日行環字第10200589483 號函。 二、《環境教育法》自民國100年施行以來,本府每年均依該法第19條規定,訂定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作為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之依據。本(102)年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已奉前揭函示2個月內提出,俟 鈞院准予核備後,轉知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據以辦理,以期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 三、本年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有以下3項重點: (一)持續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教師及學生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完成網路申報作業。 (二)配合世界地球日,舉辦「愛護地球系列活動」,宣導環境倫理觀念,讓民眾明瞭氣候變遷對環境之破壞,將使能源及糧食嚴重短缺,威脅人類生存。 (三)訂定獎勵辦法,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凡著有績效之業者及個人,將予以公開表揚。 四、附「臺北市政府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草案1份。 正本:行政院 副本: 市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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