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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10:59:36瀏覽6583|回應0|推薦20 | |
108年普考 (一)某立法委員在第9屆第7會期質詢中,針對日前在新竹市發生驚悚的比特犬咬人事件,籲請主管機關應速謀有效的管制辦法,並要求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而且法規已將比特犬列為危險犬種,該種犬隻若有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繫上牽繩並配戴嘴套,以免發生意外。 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地址: 受文者:○○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強化危險性犬隻飼主責任,請確實要求所屬動物保護主管機關,針對轄內飼養危險性犬隻飼主,明訂相關責任歸屬,請查照。 說明: 一、本(108)年5月上旬,一名郵務士在新竹市區遞送郵件時,突遭比特犬狂咬,造成左腿多處大面積傷口。因有民眾在臉書社團PO出這段駭人影片,引發眾多網友留言關切。年初,基隆市亦有比特犬咬死流浪犬「浪浪」事件,飼主不僅未予制止,且冷笑以對,遭網友糾眾前往飼主住處抗議,基隆市動保所除將該比特犬逮捕管束外,並依法將飼主移送法辦。 二、由於比特犬攻擊性強,再以驚人耐力及咬合力,在國內、外早已頻傳咬傷人、咬死人案例。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立法委員○○○即針對比特犬咬人事件提出質詢,要求行政院正視此一問題,並籲請主管機關速謀有效管制辦法,規定該種犬隻若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繫上牽繩並配戴嘴套,以免發生意外。 三、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本會前於本年3月14日以農牧字第1400043358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對於轄內飼養危險性犬隻飼主,應明訂相關責任歸屬。惟至目前為止,尚有部分動保機關未完成法規之訂定,請儘速公布實施,並報本會備查。 四、附立法委員○○○質詢案1份,請參照該質詢案確實執行《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以強化危險性犬隻飼主責任,而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立法院○○○委員辦公室 主任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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