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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08:13:25瀏覽5378|回應1|推薦14 | |
109年高考三級 (一)依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第24條訂定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教育部應輔導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中華奧會)辦理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檔 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 函 地址: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建立一個反運動禁藥之管制環境,請貴部應正視運動禁藥管制問題,並請協同中華奧會加強作為,落實運動員禁藥觀念宣導、藥物監控等措施,請照辦。 說明:近年來,我國選手接連發生多起被驗出沾染禁藥情事,去(108)年監察院針對未能確遵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定,對本部及中華奧會提案糾正。由於世界各種運動賽會常有選手被檢驗有使用禁藥案例。為此,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設有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負責管理事宜,並訂定「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規定運動員在比賽或平常期間,須進行賽內或賽外檢測,且追訴期長達10年。茲為維護比賽公平性與教育價值,請貴部依國民體育法及所訂定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輔導中華奧會,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以免影響選手之權益。 辦法: 一、請貴部針對運動員與相關後勤人員及有興趣之民眾,編製「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相關文宣,並利用網路建立「運動禁藥管制宣導平台」,宣導選手禁用清單須知、藥檢流程、治療用途豁免等運動禁藥管制相關知識。 二、請依據新修正之國際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全面檢視我國禁藥管制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執行流程及禁藥人才培育體系等業務,並輔導中華奧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相關體育團體,健全藥物監控措施,強化選手對運動禁藥之防範意識。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奧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院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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