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印須報備
授課時,有學員提問:套用印信是否須向原製發機關報備?如果要,理由何在?類似這種問題,恐怕有很多人不解,因此有撰文說明之必要。
所謂「套用印信」,就是將機關印信製版,在印刷定型化文件時,先將印信逕行印在文件上,以備隨時應用。此種套印文件,最常用在畢業證書、感謝狀、合格證書及各種扣繳憑單…等。即以畢業證書為例,先請印刷廠製作帶有套印的定型化文件;使用時,只要將畢業生姓名填入及照片貼上即可,無須再請監印人員逐一蓋印,以收簡化文書作業之效。
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之規定拓模二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按此規定,套印有依原印信尺寸製模,亦有縮小製模者;所以,凡經製模的印(關防、圖記)或職章,都要依規定,拓模後向原製發機關報備。未來有人持套印文件,要求製發機關驗印時,可比對所報備之拓模,證明其為真或偽;倘若套印之後,未向原製發機關報備,驗印時,將無從證明其文件為「真」,進而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約莫三十年前,有許多公務員鑑於退休金微薄,不足以頤養天年;於是,在即將屆齡退休之前,設法尋找一些證件,發現某證件因當年書寫年紀較小,經原製發機關驗印為「真」,該員即可持經過驗印的證件申請改齡,而延後退休時間。當時,這種現象極為普遍,後因弊端不少,加上政府提高退休給與,延退風氣才加以戢止。由此觀之,何時、何人會持套印文件,要求製發機關驗印,不得而知;或許永遠不會發生,或許若干年後就會發生。總之,現在管印者做好報備工作,不要給未來的人,因無從證明證件為「真」而抱憾。
依照《印信條例》第6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目前,政府機關首長極少為委任者,因此機關印信絕大部分由總統府製發。查《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第二局職掌有:「關於印信之鑄發、銷燬等案件之簽辦,及印信啟用、套用等報備案件等處理事項。」可見「印信套用之報備」為總統府法定業務之一,各機關、學校如有套印文件時,依法有向製發機關報備之義務,不能疏忽!
值得一提的事,過去《文書處理手冊》有「公務登記」乙章,記錄業務變革以供後人查考。民國93年修正手冊時,予以刪除,殊屬可惜;倘若把這項鮮為人知的「套印文件」,作成「記事本末」,將經驗及注意事項予以傳承,有助於公務之遂行。本人不揣翦陋,特別將個人所知,撰述此文以饗網友。
這是法務部的印信,由監印人員持印信蓋在聘書上。
這是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的套印,屬簡級(乙)印,7公分正方,套印時按原尺寸套製。
這是資策會套製圖記,屬甲式圖記,原為8.2*5.6公分,縮小套製為5.1*3.5公分,有10元硬幣作比對。
這是教師研習中心的套印,屬薦級關防,原為7.9*5.4公分,套製時稍微縮小為7.4*5.1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