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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21:55:12瀏覽2845|回應1|推薦3 | |
公文製作的作業要求new 授課時,有位細心的同學提問:《文書處理手冊》附錄1、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註一),有關公文製作的作業要求共有「1、正確;……7、完整;8、周詳」8項,何以手冊第16點第1項,僅有7項,而沒有「8、周詳」(註二)? 任職之初,本人見過原稿,印象中該有8項才是,因而斷定「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應該只到「……協調聯繫。」為止;後面的「所提意見或辦法,……,以供上級採擇。」係「8、周詳」的解釋。是以,本人授課時,都講述8項而非7項。 所以會有如此斷定,緣於民國62年行政院發行活頁版的《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作業要求也是列舉7項。後來,行政院秘書處發現7項有誤,於是連同部分修正文字,檢送活頁紙,函請各機關抽換。民國74年,行政院擬廢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另訂《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時;編輯者或許使用未經抽換的《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為藍本(註三),以致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的作業要求,仍然只有7項。 近日,與某機關檔案主管提到此事,該主管協助本人,從眾多舊檔案中,尋找當年要求各機關抽換的公文。真是皇天不負苦心人,居然找到行政院秘書處63年7月17日台63秘字第5415號函,內容確是8項,且對「周詳」的解釋為:「對於案情複雜、關係重大的案件,應由機關內部業務所屬一級單位主管或指定的人員負責簽擬,提出兩個以上意見或辦法,並分析其優劣利弊,以供採擇。」 有了第8項,確實比較完整;不過,本人認為:作業要求僅係觀念的建立,少1項無關宏旨;惟應將「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去除「周詳」1項,方能前後一致。只是,令人關注的是,前述編輯者若真使用未經抽換的《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為藍本,不知還有沒有遺漏什麼?因為當年要抽換的,不只作業要求而已! 註一:參見《文書處理手冊》(99年3月版)第59頁。 註二:該項規定如下: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註三:早年,凡是常須更換的「法規彙編」,都採用活頁裝訂。遇有增修時,主辦單位另以單張,分請使用單位抽換,以維持法規的最新狀態;但各單位疏予抽換情形,極為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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