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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22:06:38瀏覽5111|回應3|推薦1 | |
102年地方特考四等new 針對各地甚多設置於人行道上之交通號誌控制箱、電信控制箱、變電箱及監視器箱等龐然大物,不僅有礙觀瞻,甚而影響行人安全。試擬○○縣政府致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函:清查轄區內各單位設置於人行道上之各類箱型突出物,於文到1 個月內函送本府彙整後,將責成設置單位限期進行遷移或整體性美化作業,以改善街道景觀。 檔 號: 保存年限: ○○縣政府 函 地址: 受文者:○○縣○○鄉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改善街道景觀,請清查轄區內各單位設置於人行道上之各類箱型突出物,並於文到1個月內函送本府彙整,以便責成設置單位限期進行遷移或整體性美化作業。請照辦。 說明: 一、據本府工務處統計:本縣各鄉鎮市設置於人行道上之交通號誌控制箱、電信控制箱、變電箱及監視器箱等龐然大物,多者數百個、少者亦有數十個,不僅有礙觀瞻,甚而影響行人安全。 二、前述各類箱型突出物,部分置於道路兩旁,民眾反映影響行走動線,亦常有絆倒行人情事。再者,有懸掛於電線桿者,大小形狀不一,極不美觀;甚而有部分年久失修、搖搖欲墜,恐危及行人安全。 三、經向台灣電力公司及中華電信等設置單位初步協調,表示部分箱型物可遷移或轉入地下;無法遷移者,可商請「城市美學」之學者,進行美化設計,再招商從事美化施作;惟須本府提供詳細設置地點、完整數量及設置之必要性,以便進行遷移或整體性美化作業。 四、為改善街道景觀,請務必於旨揭期限內完成清查工作,提供本府彙整後,持續向設置單位洽商。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縣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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