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地方特考(四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9年12月5日以99局字第38654號函各縣市政府,為選拔100年模範公務人員,檢送「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份,請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前,遴薦所屬符合選拔條件之優秀人員1名,將遴薦表函送該局評審;並說明以救災有功、創新業務或破獲重大刑案者,優先考慮。試擬彰化縣政府致所屬各局處、各鄉鎮市公所函,請依上述人事行政局函及所附要點規定,遴選符合選拔條件者,於99年12月31日前函送該府核辦,如無適當人選,亦應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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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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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鄉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選拔100年模範公務人員,請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前,遴薦所屬符合選拔條件之優秀人員1名,並將遴薦表函送本府核辦,請照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2月5日99局字第38654號函辦理。
二、本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適逢民國100年,具有指標意義,除依前述要點第3點各款事蹟外,並請以救災有功、創新業務或破獲重大刑案者,為優先考慮。
三、各機關如無適當人選,亦請於截止日前,函復本府。
四、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函影本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局處、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縣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