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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8 18:12:39瀏覽1285|回應4|推薦30 | |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法官法定與阿扁的司法人權】 很早即決定不理會陳水扁這個人,無論是歷史定位或法律定位,他都已經翻不了身了。不是因為台灣司法有多麼地獨立,或者媒體監督多麼地有力,更不是因為人數日漸稀少的扁迷,而是因為台灣社會對某些價值仍然堅持著。 但扁案實在是很好的教材,人民力量一向關注人權問題,儘管我們可以嘲笑扁政府執政八年沒有追求司法人權的改革,陳水扁一次次還押看守所是自作自受;然而人權不因為陳進興或陳水扁而有不同的標準,當一位現任法官跳出來高喊審判無效時,這「法官法定原則」就值得大家再次探究。 ※獨立審判是法官法定原則的上位概念 我國憲法並未明列「法官法定」,只列有人民有訴訟之權利,以及規範法官需獨立審判。 無論是人與人爭或人與國家爭,人只有在爭執才需要第三者介入裁判。公親沒那麼好當,一旦被人發現法官拿錢辦事,或者是聽上面辦事,那麼公信力將蕩然無存,所以憲法明白記載要法官獨立審判。 如果法律問題可以用電腦算出答案,則世上也用不著法官和律師了。問題在於法條是死的,無法涵蓋所有的狀況,所以需要法官秉持良知和專業知識進行審判。然而囿於法官的人生經歷和智慧,同一件事不同的法官有不同見解是極正常的事。例如在通姦罪判例裡有的法官認同蓋棉被可以純聊天;在強制猥褻罪的判例中有襲胸10秒、舌吻5秒不算猥褻的見解。 正因為法官認事用法可能不同,無論原告被告,都希望在法庭裡遇到有利自己的法官。倘若法官都能獨立審判,無論碰上哪位法官也只能認命;但若有心人依據過往經驗得知法官的傾向,刻意影響法官人選,一樣達到妨害審判公正的效果。為杜絕人為影響法官人選,所以又衍生出「法官法定」的概念。 獨立審判是法院和法官奉行的核心價值,而「法官法定」是為了增益、促進獨立審判而設。我們可以說「獨立審判」是「法官法定」的上位概念。 ※我國法律並未明定「法官法定」 儘管洪英花等少數幾位法官高舉「法官法定」大旗,吵得震天價響,但翻遍憲法、刑事訴訟法卻不見「法官法定」這幾個字。但就像「無罪推定」並未出現在刑法和憲法條文中,卻不妨害人人信奉「無罪推定」之人權價值,我們應先予肯定洪英花等少數法官提出「法官法定」。 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法官法定」,勉強算相關的條文是刑事訴訟法第6條,但那也僅限於不同法院都有管轄權時,法院間彼此互相協調的機制,還不到如何分派承審法官的層次。 真正影響案件分派法官的法令,以扁案所在台北地院為例,只有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這個要點連法律都算不上,只是一個行政命令。而且這是台北地院的要點,可以想見各法院可能都有自己頒行的要點。 換句話說,關於案件如何分派法官的「法官法定」原則,中華民國完全沒有相關的立法。 ※扁案審判違憲? 回歸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既然我國連一個最基本的法官分案程序性法律都未訂定,各級法院怎麼換法官,只要符合內規、慣例、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都難以構成違憲。 依照台北地院所發佈的新聞稿,周占春併案給蔡守訓的過程可謂中規中矩,難以挑出瑕疵。扁案要被大法官們宣告違憲而審判無效,除非陳水扁能證明承審法官未能獨立審判,這可是超級困難的任務,所以陳水扁才會自創一套「法官法定」程序,要到大法官會議大打泥巴戰。 當然啦,中華民國大法官常喜歡法官造法,越俎代庖替立法院立法,例如關於「總統機密特權」,就是靠釋憲憑空生出來的東西,我們很難判斷大法官會議會如何解釋陳水扁的釋憲案。 不過在本案裡,大法官們要宣告一審判決無效有相當的難度,除了現行法律於法無據之外,也因為移轉法官審判的案件不只陳水扁一件,若扁案被宣告為審判無效,恐怕許多人會援引扁案重新提起訴訟,嚴重影響司法安定性,可謂茲事體大。 ※司法院應提出「法官法定程序」立法 「法官法定」並不因為陳水扁援引而減損其價值,儘管我們對洪英花等法官為陳水扁創造出不存在的程序感到遺憾,但我們更訝異於中華民國至今竟然沒有一套「法官法定」的程序性立法,而放任各法院以內規來處理分案問題。 人權,是一種逐步進化的概念,過去的司法改革著重於追求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已經獲致相當的成果,是時候該修訂刑事訴訟法,對「法官法定」的程序做出明確規範。 雖然扁案正在審理中,此時提出這種修法又會讓陳水扁大作文章,但對的事仍然該做,司法院,加油吧!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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