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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0 01:03:20瀏覽1119|回應1|推薦29 | |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草案,陽光夠嗎? 立法院3/26終於初審通過「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果本會期順利二、三讀,我國反貪腐的陽光法案,將再增添一條「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這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被媒體譏為打折的陽光,經詳讀法務王清峰部長在立法院提出的專案報告,確實是打折的陽光。不過,我們觀察到陽光打折之處與媒體觀察略有不同。 首先說與媒體觀點相同之處。 原本馬英九先生政見白皮書中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硬生生地改成「貪汙罪被告」,像林文淵這種公務員,即便外界普遍質疑哪兒來的鉅款買豪宅,只要不被列貪污案被告,就絲毫沒有說明財產來源的法律義務。 檢察官當然可以發動偵察,先由他字案入手看看是否會變成偵字案,一旦貪污疑犯變成偵字案被告,還是需要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但是無論台灣再怎麼宣稱自己是司法獨立,從他字案到偵字案的過程是完全不透明的,即使是檢察官之間也無法聞問其他同僚偵辦中的案件,這就是政治力可以介入的「黴角」所在。 即便如此,欠人民一個說法的是馬英九先生。對追求反貪腐價值的人而言,即便是打折過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也只能祈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其次,「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也讓藍綠互相指責包庇過去可能的犯罪。 法務部依據法律安定性和不溯既往原則,主張法律通過之前的不明所得及已起訴的貪污疑犯不適用新法。其實「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旨在課以說明義務,若其拒絕說明的行為發生在立法之後,就已經觸法,況且新修訂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只追究貪污犯罪後三年,也不會有時間久遠記不得的問題。 更誇張的是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疑人各年度的財產差異才能以「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要求貪污被告說明財產來源,白話文就是疑犯列被告以前A到手的都不追究了。 這麼寬鬆、和煦的陽光,居然還特別規定“不溯既往”。林文淵這種被高度質疑的公務員,即使將來被告也還是可以大嗆檢察官和所有司法體系:恁爸囿錢,嘸哩係嘜按咋! 儘管我們不同意這種舊貪污就地合法的怪法案,但還是希望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少新的貪污比較難以逃脫責任。 與媒體觀察不同之處,則在於新法缺乏白手套的規定。 政治人物早就懂得要找白手套去喬事情,白手套若被列被告,還必需具備公務員身份才有責任說明財產來源。有心貪污者當然不會笨到找個公務員當白手套,大可找妻舅啦、小姨子啦、家庭醫生啦、大學同窗好友這些人當白手套,只要錢不進自家人口袋,這條新修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等於白搭。 白手套又通常又是實際喬骯髒事的人,這樣的人不被「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範,陽光可算是被烏雲遮了一大半。即使只剩一小部份的陽光,仍然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儘管陽光是鑽著烏雲的空隙下到人間,總比不見天日的地獄要好。這篇文章的關鍵句是用了三次的「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消失的「公務人員」和被遮蔽的陽光,嚴正要求馬英九本著誠信原則,切實履行競選政見白皮書,還人民一個公道!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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