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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2009/03/30 01:03:20瀏覽1119|回應1|推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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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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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草案,陽光夠嗎?

立法院3/26終於初審通過「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果本會期順利二、三讀,我國反貪腐的陽光法案,將再增添一條「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這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被媒體譏為打折的陽光,經詳讀法務王清峰部長在立法院提出的專案報告,確實是打折的陽光。不過,我們觀察到陽光打折之處與媒體觀察略有不同。

首先說與媒體觀點相同之處。

原本馬英九先生政見白皮書中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硬生生地改成「貪汙罪被告」,像林文淵這種公務員,即便外界普遍質疑哪兒來的鉅款買豪宅,只要不被列貪污案被告,就絲毫沒有說明財產來源的法律義務。

檢察官當然可以發動偵察,先由他字案入手看看是否會變成偵字案,一旦貪污疑犯變成偵字案被告,還是需要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但是無論台灣再怎麼宣稱自己是司法獨立,從他字案到偵字案的過程是完全不透明的,即使是檢察官之間也無法聞問其他同僚偵辦中的案件,這就是政治力可以介入的「黴角」所在。

即便如此,欠人民一個說法的是馬英九先生。對追求反貪腐價值的人而言,即便是打折過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也只能祈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其次,「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也讓藍綠互相指責包庇過去可能的犯罪。

法務部依據法律安定性和不溯既往原則,主張法律通過之前的不明所得及已起訴的貪污疑犯不適用新法。其實「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旨在課以說明義務,若其拒絕說明的行為發生在立法之後,就已經觸法,況且新修訂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只追究貪污犯罪後三年,也不會有時間久遠記不得的問題。

更誇張的是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疑人各年度的財產差異才能以「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要求貪污被告說明財產來源,白話文就是疑犯列被告以前A到手的都不追究了。

這麼寬鬆、和煦的陽光,居然還特別規定“不溯既往”。林文淵這種被高度質疑的公務員,即使將來被告也還是可以大嗆檢察官和所有司法體系:恁爸囿錢,嘸哩係嘜按咋!

儘管我們不同意這種舊貪污就地合法的怪法案,但還是希望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少新的貪污比較難以逃脫責任。

與媒體觀察不同之處,則在於新法缺乏白手套的規定。

政治人物早就懂得要找白手套去喬事情,白手套若被列被告,還必需具備公務員身份才有責任說明財產來源。有心貪污者當然不會笨到找個公務員當白手套,大可找妻舅啦、小姨子啦、家庭醫生啦、大學同窗好友這些人當白手套,只要錢不進自家人口袋,這條新修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等於白搭。

白手套又通常又是實際喬骯髒事的人,這樣的人不被「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範,陽光可算是被烏雲遮了一大半。即使只剩一小部份的陽光,仍然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儘管陽光是鑽著烏雲的空隙下到人間,總比不見天日的地獄要好。這篇文章的關鍵句是用了三次的「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消失的「公務人員」和被遮蔽的陽光,嚴正要求馬英九本著誠信原則,切實履行競選政見白皮書,還人民一個公道!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系列文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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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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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2789627
 引用者清單(2)  
2010/07/20 16:56 【cfang0606 的網誌】 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2009/03/30 01:07 【人民力量組織】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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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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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版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敷衍老百姓的沒意義法條
2009/03/31 00:21

引用文章掛羊頭賣狗肉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新版來源不明罪前提是已經偵辦犯了第四至第六條的貪污罪被告,這跟國際反貪腐公約的理念是背道而馳,完全是沒有意義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直接二、三讀通過,對反貪腐的老百姓是一個最嚴重的傷害。

表面上我們多了一條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卻完全無法有任何作用。這個法條跟法律界"被告不證己罪"相違背,如果一個貪污犯說了財產來源,不就證明自己有罪嗎?不說又犯了這項財產來源不明罪。

舉個例子,貪污最重無期徒刑,如果犯了無期徒刑的貪污罪,問到財產來源,他會選擇承認貪污然後遭判無期徒刑?還是堅不回答,判個三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即便最後查出貪污確定,無期徒刑上再加三年,有意義嗎?

而且國際反貪腐公約所訂:一個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與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即應要求本人作出解釋,當明知他有貪污舞弊行為,從而產生非法收入或資產,但拿不到確鑿證據時,這也可以作為起訴的根據。是把財產來源不明直接當作主體,而非附屬在貪污罪之下。

所以台灣這條財產來源不明罪,明著立法,暗著是把更大的空間給與貪污犯去操弄,沒有加速檢察官的辦案速度。因為聯合國把舉證責任丟給被告,而台灣這條法律完全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法條,被告根本不必舉證。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9-03-31 16:38 回覆:
Dear露西佛爾大大

您文中提到的問題,其實早在去年系列文章中即已發表過看法了,完全同意您的看法。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要藉由查白手套的不明的財產順藤摸瓜,挖到大尾的貪污;又或者,在公務員還沒有貪太多的時候,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將其趕出公務體系。

新修的法的確不符合期待,但個人以為它不會沒有作用。將來在告發公務員不法時,不必是深喉嚨也可以用生活水平明顯超出所得為理由告發。我想,至少對未來的公務員貪污會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

趨近理想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仍舊有待大家共同努力。當前的政治人物多半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有所顧忌,只有足夠大的社會動員才可能壓迫他們就範。這可比「阿扁下台」難多了,要否定一個東西,大家目標很清楚,要建構一個東西,每個人心中會有不同的想法,力量很容易就分散了,這是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的難處。

最後有一點可能要請露西佛爾大大共同發聲: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沒有違反緘默權和無罪推定,執法人員仍有責任要舉證被告財產遠大於合法所得,被告才有責任說明財產來源。也請露西佛爾大大多告訴朋友們,避免以訛傳訛。

當更多人瞭解這個事實,也才能避免立法者以違反司法人權為由干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