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2010/07/27 17:56:55瀏覽1168|回應2|推薦40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引用文章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連記者都搞錯財產來源不明罪】

7/25讀到中時電子報一則新聞: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當下看了傻眼,如果連記者都搞不清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底蘊,又如何向大眾傳播正確的知識?

在該篇評論報導中提到4名涉案司法官會因為貪汙治罪條例六之一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罪加一條,此一說法不能說它錯也不能說它對,只能說它不嚴謹,有誤導閱聽大眾之嫌。文末又提到『可援用「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必須交代資金來源及流向做為突破案情的「重要武器」。』則是嚴重的錯誤認知

6-1條是限定有貪污治罪條例4~6條犯罪嫌疑時,於偵辦中發現涉案公務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異常財產增加時,有義務說明。倘若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並沒收不明來源的財產。

如果4名司法官坦白說明財產來源,而其中確實包括了何智輝的賄款,則所犯罪責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求取不當利益,本刑為10年以上重刑。假如我們是那4名司法官,我們會選擇緘默、說謊或坦白?3年以下或10年以上?是正常人都會選擇說謊或緘默吧。

如果偵辦本案的檢察官們以為可以用6-1條逼4位涉案司法官說話,那麼這些檢察官恐怕該去檢查智力了。

但若是檢察官查明何智輝賄款流向,4名司法官還有其他異常財產時,此時要求說明被拒,則是另外的案子了,當然可以再行起訴,罪加一條。但這也表示4名涉案司法官過去可能還有更多貪污罪行,偵辦檢察官查不到或不查了。

經過本文的說明,相信大家對現行的6-1條有更深刻的瞭解。或許,大家真的以為6-1條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然而,6-1條依然有它的作用。

在沒有6-1條前,即使跟監人員拍到嫌犯在北一女前交付一個包裹,電話監聽也聽到“土雞好吃”的通關秘語,但只要檢察官無法證實有賄款,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官還是很難判貪污疑犯有罪,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定罪率很低的原因。有了6-1條至少可以判個3年、沒收不當財產,也算還社會一點小小公道。

只不過,若何智輝行賄案搞這麼大,最後只能用6-1條起訴求刑3年以下徒刑,人民百姓會甘心嗎?馬政府承担得起這種“蠢”聞嗎?

我們要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不是像現在的6-1條──對貪污犯小作懲戒,沒魚蝦也好。

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是反貪腐的第一道防線,它應該擴大適用到所有公務員及貪污共犯,而不限縮於檢察官偵察中的案件的涉案公務員。任何公務員只要被檢舉為生活水準與收入不相當,就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定罪,讓公務員在小奸小惡階段就可以被清除掉,不要等這些公務員道行高了、危害大了,才用貪污罪來偵辦。

防微杜漸,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功用。無論是檢察官、調查局、政風單位或廉政公署,少了「真正有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想澄清吏治,難了!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系列文章
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4265925
 引用者清單(2)  
2010/08/09 01:03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6-1條修正提案
2010/07/28 00:36 【人民力量組織】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要求記者多唸書
2010/08/05 19:52

   方兄 , 好久不見 . 你脾氣依然"正氣稟然" , 直讓在下佩服 .

現在記者可不比我們那年代 , 我在自立晚報電腦中心待過二年 ,

跑政治司法新聞的記者年輕人沒份 , 除非有背景(有一位陳雪X是司政組組長 , 她

很年輕 , 跟陳師孟走很近) . 近來平面媒體關的關 , 幾乎都走向電子報 .

更難要求這些記者能有多高法學修養 .

by the way , 親民黨現在發言地方在那 ? 我都找不到了 .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0-08-08 23:29 回覆:
董董大大言重了。記者不會是專家,過去只有少數媒體的時代,各家媒體都能培養專線記者,浸淫一領域久了,自然會成為專家,現代的媒體環境大概已經培養不出專家記者了吧。
法條文字是死的,沒有深入立法過程,旁人很難理解當時為什麼要這樣修、那樣改,直到有適合的案例發生,才讓人恍然大悟。6-1條剛出爐時,我也誤會了,以為它像一般刑法,普通小老百姓可以直接告發,直到這次司法高官涉貪我也才真正瞭解到6-1條的奧義。
6-1條,真的只是彌補檢察官的無能。
只不過,越是瞭解6-1條,越是清楚知道它不符合小老百姓的反貪腐期待。
中時後來似乎也沒有要修正這篇評論報導的意思,這時也只有靠小小的部落客鄉民留下文字,希望多少起到撥亂反正的作用。
至於您問到關於親民黨的相關問題,因為很久沒和他們聯絡了,也就幫不上忙了。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要隻巨龍卻來條小蛇
2010/07/28 16:37

這個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能讓人對立法委員的無能感到失望。

根本就是挖個大洞準備給自己將來好鑽的法條,一方面交代老百姓,已經立了這條陽光法條,一方面又讓貪汙收賄者不會被綁死,不說脫褲子放屁,那就說畫蛇添足,變成四腳蛇好了。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10-07-29 01:12 回覆:
其實6-1條的立法並不該怪到立法委員身上。文官體系的公務員和民選公務員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可否兼職。特別是民意代表經常本身是在經營事業、家財萬貫,姑且不論其財產積累的歷程是否正當,但是區區一點“不正當”的財產,很難達到“異常”增加的程度,民意代表並不需要害怕。

真正用來規範民意代表和民選首長的法律應該是政治獻金法,以後有機會再討論。

只要把握住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影響範圍:規範廣大的文官體系內的公務員(或許也適用教育行政人員及職業軍人),其次是民選首長,最後才些微影響到民意代表,相信在立法院中的阻力並不大。

財產來源不明罪真正的阻力恐怕來自貪腐的利益共同體吧,包括靠關係包公共公程的、接政府標案的,這些人和公務員之間早有深厚的連結,同時這個貪腐連結也經常是立法委員的金主;有時少數立法委員本身也是貪腐連結的核心領袖,例如曾經某雜誌評為表現優良的立委,早就是國內第三大軍火代理商,這樣的委員又怎會讓打交道的軍方採購人員曝曬到陽光底下?

別問我姓名,沒有證據,會被告死的。

馬英九從來就不是真心反貪腐,否則他不會輕易地浪費掉第一次推動修法的機會,讓立院修出一個不三不四的6-1條。

我們深信,想要一個真正廉潔的政府,唯有利用機會一次又一次地向大眾說明,爭取認同,總有一天會達成目的。就像這次高階司法官收賄,就逼得馬英九要推動廉政公署,雖然懂門道的人能看出這是搪塞民怨的做法,但我們仍然歡迎成立廉政公署,同時我們也要繼續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正,給廉政公署裝上新爪牙當反貪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