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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2008/08/25 00:51:32瀏覽1356|回應0|推薦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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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雖然立法院傳出國民兩黨黨團均同意下會期將「財產來源不明罪」設為優先法案,但是還有許多風險潛藏其中,立法未必能順利過關;即便過關,也可能修得不三不四,替貪腐者撐傘遮陽。

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立法的不確定性無法完全預測,但已經發生的則可以先做分析,預做防範。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蔡同榮提出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混淆視聽、轉移焦點

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本質上就是不同的法律,規範的方向也不同。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範圍廣泛,不需要公職人員進行事前的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則只規範高級文官和民意代表,所處罰則也僅限於申報內容不實。此一差異,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篇文章中均已做過申論,請自行參閱。

立委蔡同榮提案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刻意加上申報人前後年度財產異常增加一倍以上,需提出合理說明,否則視為犯罪所得,藉此讓人以為這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是非常惡劣的手法。

※蔡版修法,鼓勵罪犯隱匿

依立委蔡同榮的修法版本,隱匿所得不報,被發現後最高刑期為1年,若誠實申報卻說不清楚,反而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期,假如高級文官真的貪腐拿錢,蔡版的修法將驅使“罪犯”不誠實申報財產。

※財產申報引發怪異的“不溯既往”問題

由於刑法另一個原則:不利被告的修法,除特別規定外,不溯及既往。蔡版修法針對的是申報的行為,在修法前,不實申報只有罰款,所以修法前的不實申報是不能處刑的,也不能沒入財產。換句話說,依蔡版的修法就是陳水扁以前A到手的就算他的了!

立委蔡同榮的理由也很有趣:「如果溯及既往會抓到很多人」,他可能認為絕大多數高級文官和民意代表都是小陳水扁。

若將財產來源不明罪修訂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就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只要在公務員任內被發現“收入與生活水準顯不相當”或是“不明來源巨額財產”,都可以據以偵察和起訴。

離退公務員只要比照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明訂相當期限後即不追訴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就不致妨害公務員的生涯規劃。依照人性,貪腐者都不喜歡錦衣夜行,都會極盡奢華、炫耀,一如陳致中開積架、趙健銘吃三井、蒐名筆、吳淑珍的Tiffany,貪腐的公職人員真要是能忍個3年再享用藏起來的髒錢,算他厲害。

※「如果溯及既往會抓到很多人」的共業

蔡版修法最重要也最具殺傷力的,可能就是這一句「如果溯及既往會抓到很多人」,民意代表經常是各種利益團體角力的代表,隨之而來的政治捐獻常遊走於賄賂和政治獻金之間,一旦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許多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處可能無以為繼。

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修法以及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修訂增加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實可並行不悖,兩種提案也不能併案。但最終,立法委員卻最有可能選擇蔡同榮的提案。畢竟人性如此,沒有人會修一個不利的法綁死自己。這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最大的隱憂。

※全民盯立法,比盯著電視更有意義

痛恨陳水扁的貪腐幾乎是台灣人的共同語言,然而把負面情緒的力量轉換到正向的修法防弊,卻沒那麼簡單。

盯著電視看陳致中何時回台、珍嫂到底有沒有假裝服安眠藥自殺,有些人情緒得到一時的抒發,有些人卻越看越生氣。無論欣喜或生氣,都改變不了陳水扁洗錢,也改變不了檢察官的偵辦。

但從現在開始,我們可以改為盯著立法院進行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而且是朝著正確方向立法。或許將來我們可以很驕傲地跟子孫講:「在2006年的紅衫軍沒能把陳水扁趕下台,讓他多做了2年的壞事,但我們終究推動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開啟了一系列陽光法案的修法,讓國家變得更透明、更進步。這是我們在那個混亂的時代,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

怎麼做呢?就從→轉寄←開始吧!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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