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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2008/08/20 23:42:18瀏覽2091|回應2|推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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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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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首先,要銘謝陳水扁催生財產來源不明罪。

沒錯,真要謝謝他。若不是陳水扁,有識之士說破嘴,也沒有機會讓大眾瞭解到「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和真正意義。

馬英九先生自法務部長任內即提出「財產來源不明罪」;至2006年,紅衫火熱,一缸子國民黨立法委員宣稱要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馬主席依然不動如山;2008,他又把這條「財產來源不明罪」放在他的政見白皮書裡。

是滴,嘴巴反貪腐容易,可不能搞得太認真,否則陽光一次到位,以後裝清高反貪腐可就沒賣點了;又或者,一不小心把自個兒都曬傷了。

直到陳水扁海外洗錢案曝光,終於,「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露出了曙光。這麼重要的貢獻,豈能不銘謝。

然而,陳水扁的貢獻可不僅止於讓大家重視「財產來源不明罪」,他的洗錢方式,更可以讓「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內容更加完備。

※不明所得應查獲一次罰一次

刑法有一罪一罰的概念,如果不明所得被證明是來自貪污,則處罰貪污罪不罰財產來源不明罪。

如果是貪污、圖利很容易辨識,抓到一件就罰一件。然而陳水扁洗錢案顯示出這些不明來源財產很難被證明是某次貪污所得,如果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處罰,雖然可以快速定罪,但可能就讓他逃過更重的刑責。這點,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申論過了。

如果真的被貪腐者逃過了貪污重罪,至少,「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還社會一點公道。不過,犯罪者總是心存僥倖,一如陳水扁,被查出多少帳戶就說多少話,沒被查到,就算他好運,出獄後還可以繼續享受“結餘款”。若果真如此,就真是法律的悲哀,人世間也無公道可言。

為杜絕爾後犯罪者心存僥倖到處藏錢、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時應加入「案件定讞後,若再查獲其他隱匿的不明所得,則以新案重新起訴」

※查案不限親屬,防杜白手套

立委謝國樑說在一場立法公聽會中,聽到超過半數檢察官認為將會侵害人權,並不贊同。謝立委又說如果真要認真執行財產來源不明罪,清查對象勢必要擴及二親等、甚至其他親屬,而法界則出現侵害人權的質疑。

針對侵害被告不自證有罪的緘默權,在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文中已經申論,不再贅述。但人民隱私權和偵察犯罪的公權力確實會有衝突,如何取得平衡,值得大家討論。

如果囿於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只能在親屬間查帳,如未成年子女,或一等親(扁媽、珍媽)、二等親(珍兄),則「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恐有被誤導之嫌。

扁有陳哲男之流、劉泰英有李明哲、謝長廷有徐政朝,這些白手套角色都不是親屬,若依照謝立委的說法,豈不是都查不到了。

正確的做法,只要檢警調能證明涉案公務員與帳戶之間能有支配關係,帳戶所有人就有義務被清查,甚至可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同正犯起訴白手套。

所謂支配關係,例如白手套無償提供住所、車輛、服務;或者,公務員宴飲卻由白手套埋單,都可視為具支配關係。當然,若直接查到帳戶,從交易記錄發現往來的相關人頭戶,更是要查。

這次扁家洗錢案,因為都用親戚當人頭,才會讓人有抄家的錯覺。實際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針對親屬而來,立法不應該有查到哪裡為止的限制。

※台灣能否如鳳凰浴火重生?

陳水扁如一場超級大野火,燒掉了台灣人長久以來建立的價值觀:誠實、正直、待人和善....,甚至連他自己賴以維生的台獨價值,也被動搖。

災難過後,如果只是想看陳水扁一家遭到報應,也是人之常情;然而,若大家能靜下心來,從制度面去檢討台灣為何出個陳水扁,以及如何防範以後的陳水扁們繼續陳水扁,則不啻為台灣浴火重生的機會。

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其時也!請大家多多按下→轉寄←,做功德啦!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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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214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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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6 12:21 【cfang0606 的網誌】 羅斯福新政經驗 清廉是救經濟的基礎
2008/08/25 00:47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2008/08/22 00:33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2008/08/21 00:00 【人民力量組織】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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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第一名
我找到小安安的海外秘密信託帳戶了
2009/09/24 23:02
美國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有錢人怕子孫不肖,富不過三代,發明了「只留財產,不留麻煩」的「財產信託」形式。內容包括「生前信託」﹑「保險信託」﹑「財產轉移」三大類別。吳淑珍怕媳婦吃錢,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開設的信託帳戶,屬於「生前信託」。「保險信託」是保險的保險,目的在延稅節稅。「財產轉移」最為複雜,結合了25種信託﹑八種保險,在10-20年期間,利用美國稅法的優待條款,互相搭配,提前規劃,合法解決財產轉移的問題。

2007年12月10日,陳水扁的國安局長許惠祐證實陳幸妤﹑陳致中全家出境,趙建銘沒有隨行,第三代一個不少。幾天後,有人在洛杉磯狄斯奈樂園堵到陳幸妤,媒體緊迫盯人,把她請回了台灣。陳致中一家則不知所終,後來是自己回去的。

美國稅法規定,家庭信託基金由專人操作,未成年子女可以登記為受益人,18歲以下免稅。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取得的收入,稅法要求必須辦理營業(法人)登記,並且開發票報稅。小朋友只要在律師辦公室(或信託公司)待五分鐘,讓公證人驗明正身,就可以完成開戶程序。

現在還有誰相信陳致中「再也沒有其他隱匿的資產」的供詞,來個電話民調怎麼樣?

其實你們都不懂陳水扁的心。TVBS報導陳幸妤已搭乘12月4日的飛機前往美國,消息一曝光,陳水扁就搞事,這不是煙幕彈是什麼?(盧秀燕直接去問許惠祐,還不是一樣。)牽拖孫運璿是「合理化」的心理反射動作,你們姓孫的國民黨都有照顧,我給孫輩們搞個信託帳戶有什麼不可以?

陳水扁為什麼在2007年12月初,急著掩護家人出國呢?根據葉盛茂的供詞,約在此時,國際反洗錢組織艾格蒙來信質問陳家海外洗錢案。陳水扁心裡有數,秘密發展核武捆綁「入聯公投」的陰謀被揭發,國外有人要整他了。

2007年10月19日,國民黨立委蘇起爆料,陳水扁最近下令中科院製造核子武器。陳水扁說「蘇起一定是沒有喝咖啡,才會頭腦不清楚。」11月2日,我在《東森新聞報》發表《陳水扁秘密發展核武事實俱在無可抵賴》一文,提出了2000年中科院被搶一台核武手提電腦的「原始證據」,沒幾天中科院長龔家政中將去職。11月9日,親民黨立委張顯耀據此提出質詢,張俊雄和李天羽無言以對。陳水扁秘密發展核武,正式列入國會紀錄!

陳水扁是一位好律師,知道「原始證據」在法庭上的效力。蘇起的指控和邱毅的很多爆料,基本上屬於「傳聞證據」的範疇,陳水扁只要一張嘴,用力給你拗回去,根本沒有在怕。可是陳律師看到「原始證據」就會習慣性的舉手投降,去年8月14日,從來不爆料的洪秀柱召開記者會,公佈了艾格蒙三件公函,嚇得陳水扁想也不想,馬上道歉退黨,現在回也回不去了。

帥化民將軍說話很客氣:「美國在911事件之後,發現凍結金脈是對抗恐怖活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國際政要的資金流動都被充分追蹤。」大家想想,國際政要那麼多,為什麼偏偏盯上陳水扁呢﹖要知道,台灣在國際法上不算是國家,在聯合國也沒有席位,陳水扁發展核武,不是國家主權行為,法理上等同「國際核武恐怖份子」,與索馬里海盜是一個級別。國際反恐聯盟自然可以援引《反恐法》,凍結並沒收陳水扁家族的海外資產。

陳鳳馨在6月說AIT黑掉了陳幸妤的入境簽証,我估計,是不是她出國考試期間,在紐約酒店打電話「辦事」遭到監聽,人家拿到線索,就不讓妳來了。8月初,邱毅又說AIT確認陳幸妤的簽証持續有效,我合理懷疑,7月間赴美的「救扁二人組」是不是承諾要給人家什麼好處,需要陳幸妤本人簽名兌現?

我寫這篇文章,不是對陳幸妤落井下石,也不是對陳水扁抄家滅族,更不是對民進黨政治報復,而是爭取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李慧芬說澳洲有500億,姚立明說日本有300億,美國還有好幾倍,總數大概可以發兩次消費券了。依照國際慣例,台灣舉證多少,人家歸還多少,現在只查到幾十億,剩下的錢恐怕永遠都不會還給2,300萬台灣人民。

我下個學年Sabbatical,想好好寫一本書《首戰即決戰,直接用核彈-21世紀核戰的最高形式》,內容專章介紹陳水扁的「核武建國」大夢,保證精彩,敬請期待。如有前朝知情人士良心發現,願意提供資料,不勝感荷,絕對保密,E-Mail: EGMONT_TORONTO@YAHOO.CA

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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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一家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照妖鏡
2009/03/30 15:48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3.29 03:20 am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2009/03/29 聯合報】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