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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2008/07/20 00:37:03瀏覽5363|回應1|推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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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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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在大力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之餘,也要抬頭看看別人怎麼做,立了這個法是不是會有反效果。果不其然,對岸比咱們更早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卻已有有識之士呼籲要廢除該法。全文詳見「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仔細閱讀過文章之後,作者何向東先生提出兩個主要的論點: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二、在公務員法中納入財產申報制度,對不申報或來源不明財產課罪。

雖然個人認為何向東先生立論第二點並不適用於台灣,但為預防將來某些人又拿來做文章反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再者,何先生所持的第一個反對理由確實有理,必要說明和討論。

由於不清楚對岸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空背景和立法理由,所以不明瞭當時修這條法律的針對性。然而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改以財產申報制度來取代,在台灣確實不可行。

※公務員財產申報不能取代財產來源不明罪

首先,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僅只實施在高官,如果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規範廣大的公務員,特別是牽涉到營建、採購、犯罪防治的公務員,以及掌控都市計畫變更大權的民選縣市首長。

其次,台灣畢竟是講人權的地方,進行財產申報難免就會碰不公開或不公開的問題。若對公務員全面實施財產申報,卻又不准大眾查閱,將失去大眾監督機制;倘若只限特定稽查人員可以翻閱,則廣大公務員需要多少稽查人力?誰再來稽查這些稽查別人的人?

※一罪不兩罰問題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真正該關注的是「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倘若某些公務員因檢察官無法舉證貪污,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甚至法院也判決定讞,將來若發現新事證證明來源不明的財產是貪污所得,是否該再重行起訴?這也是何向東先生所說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我們只能相信檢察官們的努力,不會讓貪污者心存僥倖;然而,我們卻不應因噎廢食,讓這個理由阻礙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再次重申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理由就是─在無罪和貪污之間,對過去政/商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加以規範。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系列文章
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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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201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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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9 08:02 【cfang0606 的網誌】 羅斯福新政經驗 清廉是救經濟的基礎
2008/08/25 00:47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2008/08/20 23:44 【cfang0606 的網誌】 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
2008/08/17 23:54 【國民黨...做點事吧】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2008/08/01 15:46 【cfang0606 的網誌】 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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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莊先生
有關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2011/07/08 10:08

修正條文規定,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

既然無法證明其財產來源視為犯罪所得,其所犯罪為何?(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或是貪污罪)

另有關公務員因貪污被告,觸犯該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其操守已經出現重大瑕疵,相關單位應予以徹職,免受公務員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