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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2008/07/07 11:17:16瀏覽2148|回應0|推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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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引用文章: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姚立明)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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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監察委員提名同意權吵得沸沸揚揚,被媒體無限上綱為挑戰馬英九的權威,但激情過後,大家可曾想過:假設馬英九先生的提名完美無瑕,只要王鋼砲和沈孤鳥掌控監察院,必能澄清吏治,萬一他們倆出了啥意外一塊去見上帝,台灣的廉政就沒指望了嗎?

我們一貫的主張──不相信人,但相信人性;唯有制度才能成就真正的廉政。

在此引薦姚立明教授提出的「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在草案中介紹了各國立法的法例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理論。

然而姚立明教授的說明中,仍然圍繞著「舉證責任倒置」、「無罪推定」、「緘默權」這些概念中打轉,無法超脫過去討論的窠臼。因此,再度為文,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理論簡化為條列式的易懂觀念與大家分享。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貪污、圖利等罪,是新修訂的罪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規範貪污、圖利等罪以外,政/商關係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
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公務員“不明所得”、“隱匿所得”的行為,是要求公務員盡義務監控自身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必需規範公務員接受饋贈的合理範圍,以排除公開、明目張膽的包養。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罰責必需包括有期徒刑,但最高刑期不宜高過貪污罪的最低本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加速淘汰有貪腐行為的公務員。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萬能,貪腐者總會想到新的方法貪錢,但是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更糟。

從以上條列內容可以理解到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舉證責任倒置」、「無罪推定」、「緘默權」都無關,它核心的精神是罪刑法定──人民要求立法,對過去政/商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加以規範

如此再三地強調、介紹財產來源不明罪,無非是要讓咱們小老百姓建立共識,形成社會的普世價值。否則,辛苦推動立法將有可能被政黨御用學者誤導,被不肖的立法委員、官員扭曲,甚至可能讓大法官在最後一關宣告違憲而破功。

喊「阿扁下台」簡單,阿扁厚著臉皮不下台,可以阿Q地等到他下台;喊「反貪腐」卻不簡單,連最基本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會因為我們喊一喊就可以自動變成法案通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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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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