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 目前我國比較像「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條(尚未實施)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導讀:
這條法律是在2006年轟轟烈烈之後,由國民黨提案修正的條文,當時新聞還被刻意誤導為財產來源不明罪。 訂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不但只適用在少數政務官及高級文官,其中罰則更無有期徒刑,最高罰金只到300萬,簡直是唬哢小老百姓。試舉吳淑珍的Tiffany為例,價值130萬,這只是被發現的,未被發現的不曉得還有多少。給你罰唄,老娘有錢,就是不鳥你! 合理解釋?老娘就是拿萬海送的鑽錶去換的,算不算合理解釋? 再說一次,陳水扁一家子真是研究貪腐的好標本! 即便是這樣,這條唬哢百姓的法條,至今尚未實施!
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 | | 第 12 條 |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 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 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 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 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 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 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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