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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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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城市 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文章歡迎轉寄、轉貼、轉載。馬英九先生應該不會生氣才對!

【怕他忘了】

沒特別用意,就是怕他忘了!

系列文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壹、貪腐嚴重︰執政黨弊端連連

金權掛勾、政治貪腐,這是民進黨執政後台灣向下沉淪最嚴重的問題之ㄧ。資料顯示,民進黨執政近八年總共涉及的弊案有270多件。這麼多的弊案,也造成台灣各項廉政評比每下愈況。依據世界銀行最新公布的國家治理指標,台灣在防制貪腐的評分,從1998年的80.4,一路下降至2006年的70.4。

去年12月10日,法務部公佈「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研究結果」,顯示超過68%受訪者不滿意政府在掃除黑金與肅貪的表現;約有65%受訪者不滿意政府查賄的成效;另有53%受訪者對政府未能主動查辦企業內部貪污感到不滿。同時,民眾對政府廉潔越來越沒信心,2004年表示有信心的佔42.7%,2007年只剩36%。此外,民進黨執政後,人民對中央政府首長及主管的清廉評價,始終很低。依據法務部公佈的調查顯示,在21類公務員中,中央政府首長及主管的廉潔評價,排名倒數第六。

去年3月6日,美國國務院公布年度全球人權報告,大幅報導台灣官員貪腐情況。報告中提到陳水扁總統和他妻子吳淑珍被列為貪污共犯。另外,政府高層官員因貪污被調查者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以及因內線交易被判刑10年的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判刑16年的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此外,高雄市政府謝長廷轄下多位高層官員,因高雄捷運案被列為嫌犯;而若干部會副首長,也因涉嫌貪污受到調查。依據統計,民進黨政府高官因案遭求刑或判刑者12人,共計134年。

民進黨執政,其違法濫權、快速腐化,已嚴重破壞人民對法治的信心,也連帶影響台灣對外的競爭力。台灣的民主轉型,正往不公不義的方向發展、向下沉淪。我們唯有讓貪腐的政權下台,台灣才有機會去腐重生,走出綠色執政的陰影、向上提升。

貳、反貪去腐︰預防與檢肅並重

廉政工作不是只有「肅貪」,而應包含「防貪」與「反貪」。「肅貪」是治標,是最後的手段;最好是事前做好預防,防患於未然。所以,廉政工作必須四管齊下︰不願、不必、不能、不敢。「不願」是透過選拔廉能正直人士擔任主管,並加強教育宣導與倫理規範,使公職人員清廉自持,而不願貪;「不必」是使公職人員的收入足以養廉,而不必貪;「不能」是透過健全的法令規章與透明的行政流程,使公職人員不能貪;「不敢」是透過強而有力的肅貪,使公職人員不敢貪。

參、廉政主張:清除民進黨積弊

馬英九、蕭萬長執政後,將即推動以下八項廉政革新,根除積弊,澄清吏治。

一、設「廉政委員會」,推動乾淨政府

馬蕭執政將雷厲風行,整飭貪腐。行政院將設「中央廉政委員會」,推動「乾淨政府運動」,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委,並由主要部會首長與延聘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同時也鼓勵民間成立對應機構,定期評估該委員會之表現。各縣市也比照成立「縣市廉政委員會」。從中央到地方,每月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報,檢討防貪、肅貪與行政倫理工作推動情形,以落實「乾淨政府運動」。我們認為各單位首長本身應清廉自持,以身作則,並重視廉政工作,影響所及,必然上行下效,風行草偃。最近因貪瀆嚴重,不少人建議我國應仿效香港、新加坡設立肅貪專責機構,也有人看到檢察官辦案不能毋枉毋縱,建議將檢察體系改隸司法院,但我們認為變動過大,必須審慎而行。因此先推動「廉政委員會」,以二年為期,視其成效,再決定進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嚴禁政治勢力,干預獨立機關

司法、監察機關與獨立機關是民主國家防止政府貪腐濫權的重要機制;唯有強化功能,獨立超然運作,才能發揮反貪的功能。台灣民主化多年,司法公信力依然不彰,獨立機關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委員會,執政黨一直試圖操控。這些機關如果不能獨立,貪腐必然叢生。馬蕭執政後,保證改革從自身做起,嚴禁國民黨及其官員,干預司法與獨立機關之運作。此外,將從制度面將獨立機關的組成,去政治化,以建立公正超然形象。所以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以及獨立機關的組成,必須廓然大公,排除政黨考量,找到真正鐵面無私的人選,捍衛社會公義,為民謀利。此外,亦應加強司法與獨立機關人員離退保障,使其行使職權,無後顧之憂。

三、貫徹查察賄選,懲賄適用黨內

賄選與貪污有因果關係,透過買票而當選的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從政時必以貪污之手段還本謀利。若首長上樑不正,所屬官員也容易因首長與民代的壓力、關說,走上貪腐共犯的不歸路。因此,肅貪必須與查賄同步。此外,政黨內部選舉不應是化外之地;應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懲處賄選的規定適用於政黨內部選舉,始能正本清源,提高政治清廉度。

四、反貪法規再造,斷絕行賄根源

貪污行為隱密性高,蒐證不易,因此「抓得到」與「判得下」遠比「罰得重」更重要。罰則太重或起訴要件太鬆的法律都有檢討、修訂之必要。對於證據力不強的案例,可以藉調職、行政處分等方式,以達到防貪的目的。此外,法令不合理與行政流程的繁瑣,往往造成民眾的不便與困難,紅包與後門等不法行徑因而滋生,這是行賄的結構性因素。馬蕭執政後,將立即檢討現行法令與行政流程,力求簡化便民,提升法規之合理化與透明化,使民眾不須走後門,即可輕鬆完成與政府機關相關之業務。當行賄客觀因素大幅減少,政治自然清明。

五、財產誠實陽光,不實申報課刑

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規定公務員要申報財產,但對於漏報、忘記動態申報、假申報或謊報等說詞,都只有極輕的行政罰。於是,有些官員根本視財產申報法為具文。我們執政後,將在立法院推動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一次不實申報課以行政罰,再次不實申報則得課以刑責。

六、監督公僕高官,財產不明課罪

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卻擁有資訊的優勢(如底價、底標)與行政權力(如土地重劃)。過去八年民進黨的貪腐經驗顯示,官員如果貪污舞弊,除非是茶葉罐塞美金被逮到、或赴韓國賭場被拍照、或去越南嫖妓被抓包,否則檢察官極難掌握直接證據。準此,我們希望修改刑法,增列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政府官員只要清清白白,沒有生活奢靡、財產暴增,或即便有財產變化,但按時紀錄大筆資金出入,都不會因此而增加麻煩。這小小的不便,卻是官員因資訊優勢與行政權力而應該要付出的代價。這樣的刑法條文在香港實施效果良好,我們希望也對台灣的吏治澄清有所幫助。

七、企業掏空背信,負責人課重刑

政府官員受人民委託執行政務,當他們貪污舞弊時,那就適用貪污罪。在現代社會之中,政治上人民委託官員固然是常態,但更為常見的,則是經濟上人民以股東的身分,將財產委託大公司的負責人代為操作。當公司負責人貪污舞弊、掏空財產、內線交易時,股東心中其實是極為憤怒的。台灣人民看看這一陣子的博達案、高捷弊案、力霸案、二次金改中諸多弊案,就會發現大企業負責人的貪腐,可能比政府官員更可惡。目前,這些企業負責人貪腐只能以「背信罪」起訴,刑期極輕。但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與政府官員一樣,都是受廣大人民委託而代行職權,一樣有資訊優勢、一樣有公司行政權力,也應該課以同樣的責任。我們建議修改刑法之背信罪條文,對於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對股東之詐欺與背信,刑期應當加重。

八、決策公開透明,落實利益迴避

為強化責任政治與防範徇私舞弊,將積極推動陽光立法,同時檢討現行陽光法律不足之處,以做必要修訂。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政府決策與法令須透明化、資訊應公開化,並落實利益迴避的相關法律規範,以防賤賣國產與利益輸送之情事重演。同時,我們也將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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