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是聯合國保障的人權之一,兩大黨都是整天高喊人權,可是最蹧踏人權的就是這兩個虛偽的政黨。參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註:並經中華民國行政院於97年2月19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
涉及違反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條文如下:
第 六 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第 七 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
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一)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
(二)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
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
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