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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力戰大鯨魚 PART II 預備進入協調會程序
2008/01/15 01:26:21瀏覽882|回應4|推薦31

延續上篇的消費權益受損之報告,把至今的後續發展忠實呈現給關心自己消費與法律權益的朋友,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有類似不愉快的購物經驗。面對一個不願正式道歉認錯或具體修正的企業所發出之二封迴避問題與法律責任書面信函,本人同意接受由消基會總會接手後續協調會之處理程序。懇請大家藉由閱讀此件消費案例之後,能夠在日後遇見不合理的"安檢"時,及時維護自身權益,亦為自己與家人慎選友善,真誠尊重消費權益之購物環境。

2007-12-1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正本回函消基會,副本寄送本人,對於內容共計五點的說明,並未盡事實與修正之誠意,甚至文中第四點自稱電話中相談甚歡,已獲消費者海涵不再追究云云。於是本人親自回電消基會,所獲得的答覆是若對商家文中回應內容不表認同,可就內容再次提出書面作重申,於是本人回覆如下:

針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之(96.12.14)回函,本人對於文中辯解說詞深表不認同,故再去電和貴單位人員聯繫後,再次以書面方式表達個人訴求。

1.   根據民法上言:當雙方買賣成立,貨款/動產交付後,其動產相關權益已屬買方。本人在其內部賣場購物,物品更是由該賣場人員包裝並放入購物車內,這已經符合民法保障本人的權益範圍。此外,家樂福回函文中所言絕非完整事實保全員在未徵求同意與告知來意的情況下,直接自購物車中取已完成包裝和結帳之T恤袋作安全檢查本人見狀立刻揚聲詢問該保全員為何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取物檢查?保全員才開口表示要做〞安全核章〞。保全員就這樣完成內容物安全檢查與核章的情況下逕行離去。此舉明顯已屬違法。

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在無具體事證,無執法權限或執法立場,卻在自家賣場有這樣的違法大動作,至今完全沒有合理的公開道歉。事後卻能辯解一般程序的安檢措施,不致影響顧客應有之法律權益保障,更令本人感氣憤自身名譽與權益受損。

3.   本人於上班中午期間接獲自稱是家樂福公司鳳山店安全課主管來電,表示總公司已經有人開始對相關過程進行瞭解,並認為一切是保全員的疏失造成顧客的誤會.因此來電親自道歉外,希望本人高抬貴手不再追究。得到暗示追究的結果可能會傷害下屬工作權益,而一再拜託本人能體諒不追究。請問這能如文中所言的「相談甚歡」?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犯錯在先,卻不思解決之策以還顧客一個公道,卻以開除基層員工之詞誘使顧客放棄後續權益,根本毫無誠意對顧客受損權益有任何善意回應,也毫無實際改善之具體反省。

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人員均是代表公司商譽和形象與消費者進行公開買賣活動,何以從上到下卻是層層推諉讓基層下屬承擔之過失。本人深信擔任收銀員與保全員之下屬應是受到上層指導如此過當與不夠尊重消費者之職前教育,基於上述合理推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應承負道歉、改正與相關賠償之全責是無庸置疑的。

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若能無異議同意下列第七條內容,除了證明其法商與統一企業重視消費者權益與其標榜之親善企業文化,相信更能得到消費者的諒解、社會公評與輿論支持。

6.  本人向消基會提出申訴之主要目的,是提供此一不合理且違法的消費事實,藉此提醒和保障全體消費者能慎選和善、尊重和善待顧客的購物場所,若遇到類似不合理情況都能珍惜與捍衛自身應受保障之權益。

7.    本人再次重申:

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應予本人正式公開道歉。

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務需依消基會所發出之公文做到限期改善!

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需賠償本人名譽損失,金額將全由消基會協助仲裁,本人請求消基會代為協助將該筆賠償款項全數無條件轉贈給屏東三地門賽嘉國小原住民學童,作為營養午餐之加菜補助金。

   

2008-1-2 中午本人接獲自稱是家樂福鳳山分公司新任主管來電,希望親自至本人住所進行拜訪,本人立即有禮婉拒此一提議。該位主管首先解釋有可能"誤會"是賣場外物品而作了安全核章,本人立即就此點澄清該物件是賣場內消費,還是家樂福自家發票貼在外包,如何能誤會來解釋安檢並對於一位未弄清楚原委就來電協調的主管感到不解,本人依舊耐心回應問題,就其違法之處希望能改善,以保障所有消費者權益,因為本人之所以提出書面重申,就是希望賣場日後的作法能有尊重法律與消費權益的改進誠意,才是呈報消基會監督的主要原因。該主管仍然表示一切誤會是保全員的作法不當,事件發生之後有對內部人員上課加強訓練,也詢問本人是否還有意願前往該賣場消費。本人告知既然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家樂福60%與統一企業40%)在台灣的行銷形象是鄰里親善路線,實際上公司採取粗劣的安檢作法是違法踐踏消費者的權益,相信有智慧與自主性高的消費者會懂得慎選一個友善,真誠尊重消費者的場所,倘若家樂福執意如此,未來就不再考慮或列入消費選擇。然而顯見這樣坦誠的溝通是無效的,在2008-1-4收到又是一封內容避重就輕的回函來謝謝本人的意見,會跟總公司重新檢討核章程序云云。於是本人二次去電消基會,同意本案例讓消基會總會接手處理,不論是協調會或記者會都可能是不可預知的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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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很不爽,建議去函向其高層說明並抗議!
2009/05/11 01:34

最好能上家樂福網站找到其臺灣區總公司附本送總經理及其上一級【猜測是亞太區總部】。應該有效!

否則,檢具文件附本送家樂福總公司【法國】,只要屬實,一定有效。

我曾對X旗銀行【外商】幹過同樣的抗議事件!有理走遍天下,別怕它財大氣粗。

祝妳成功消氣!

njc1945  2009/05/11  01:35am


Toma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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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業產品式的道歉"------太廉價,是垃圾----不要成為收垃圾者!!
2009/03/09 09:30

要求道歉,一貫的模式鞠躬,就像"屁"家族的道歉模式------意義不大-----應要求提出改善報告書再表達對管理疏失的歉意,應該建立這樣的道歉模式!!

客戶不滿意,不僅僅是疏失----是管理的問題-----程序訓練的不完善,沒有針對問題發生的原因提出改善報告書,問題的發生---就像春夏秋冬----是必然的循環!!

將報告書寄給"消基費"-----再進行評審,確認程序訓練的完善!!


Tomas

Carol Crown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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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法理與情理兼顧之雙贏案例
2008/01/18 18:42

謝謝您的回應

在這個案例裡面  其重點在於守法與保護消費者和員工工作權益之情理兼顧的考量 

覺得資方推過給員工的態度  企圖混淆視聽  掩飾其違法的行為

因此本人同意成為案例  讓消基會有所依循去舉發企業之不當行為 而要求限期改進

本人僅在意與要求正式公開道歉   賠償款項純粹是給原住民孩子的”意外禮物”

設下賠償要求是讓日後類似案例判賠作開例  並讓企業與商家有所警惕


微笑 傾聽幸福的聲音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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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結果如何
2008/01/17 12:16

這麼做(小蝦米力戰大鯨魚)都對消費者權益有幫助,起碼讓消基會累積協商經驗,也讓家樂福之所警惕。

家樂福利用消費者同情心,以開除自家員工反向要脅Carol ,屬於惡性資方,更要給他教訓!

我覺得家樂福賠償機率不低,Carol索賠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