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1/15 01:26:21瀏覽943|回應4|推薦31 | |
延續上篇的消費權益受損之報告,把至今的後續發展忠實呈現給關心自己消費與法律權益的朋友,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有類似不愉快的購物經驗。面對一個不願正式道歉認錯或具體修正的企業所發出之二封迴避問題與法律責任書面信函,本人同意接受由消基會總會接手後續協調會之處理程序。懇請大家藉由閱讀此件消費案例之後,能夠在日後遇見不合理的"安檢"時,及時維護自身權益,亦為自己與家人慎選友善,真誠尊重消費權益之購物環境。 針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之(96.12.14)回函,本人對於文中辯解說詞深表不認同,故再去電和貴單位人員聯繫後,再次以書面方式表達個人訴求。 1. 根據民法上言:當雙方買賣成立,貨款/動產交付後,其動產相關權益已屬買方。本人在其內部賣場購物,物品更是由該賣場人員包裝並放入購物車內,這已經符合民法保障本人的權益範圍。此外,家樂福回函文中所言絕非完整事實,保全員在未徵求同意與告知來意的情況下,直接自購物車中取已完成包裝和結帳之T恤袋作”安全檢查”。本人見狀立刻揚聲詢問該保全員為何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取物檢查?保全員才開口表示要做〞安全核章〞。保全員就這樣完成內容物安全檢查與核章的情況下逕行離去。此舉明顯已屬違法。 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在無具體事證,無執法權限或執法立場,卻在自家賣場有這樣的違法大動作,至今完全沒有合理的公開道歉。事後卻能辯解”一般程序”的安檢措施,不致影響顧客應有之法律權益保障,更令本人感氣憤自身名譽與權益受損。 3. 本人於上班中午期間接獲自稱是家樂福公司鳳山店安全課主管來電,表示總公司已經有人開始對相關過程進行瞭解,並認為一切是保全員的疏失造成顧客的誤會.因此來電親自道歉外,希望本人高抬貴手不再追究。得到暗示追究的結果可能會傷害下屬工作權益,而一再拜託本人能體諒不追究。請問這能如文中所言的「相談甚歡」?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犯錯在先,卻不思解決之策以還顧客一個公道,卻以開除基層員工之詞誘使顧客放棄後續權益,根本毫無誠意對顧客受損權益有任何善意回應,也毫無實際改善之具體反省。 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人員均是代表公司商譽和形象與消費者進行公開買賣活動,何以從上到下卻是層層推諉讓基層下屬承擔之過失。本人深信擔任收銀員與保全員之下屬應是受到上層指導如此過當與不夠尊重消費者之職前教育,基於上述合理推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應承負道歉、改正與相關賠償之全責是無庸置疑的。 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若能無異議同意下列第七條內容,除了證明其法商與統一企業重視消費者權益與其標榜之親善企業文化,相信更能得到消費者的諒解、社會公評與輿論支持。 6. 本人向消基會提出申訴之主要目的,是提供此一不合理且違法的消費事實,藉此提醒和保障全體消費者能慎選和善、尊重和善待顧客的購物場所,若遇到類似不合理情況都能珍惜與捍衛自身應受保障之權益。 7. 本人再次重申: (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應予本人正式公開道歉。 (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賣場務需依消基會所發出之公文做到限期改善! (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需賠償本人名譽損失,金額將全由消基會協助仲裁,本人請求消基會代為協助將該筆賠償款項全數無條件轉贈給屏東三地門賽嘉國小原住民學童,作為營養午餐之加菜補助金。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