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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9 13:35:27瀏覽1160|回應3|推薦32 | |
![]() ![]() 資料來源: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065 立法院於 而我後來去查了行政院院會的草案版本,並未發現內容重複的問題,所以可確定,這回犯錯的是立法院的藍綠立委,不過,行政院院會的草案,依然被媒體、學者(如陳錦煌這位社造先驅者)、環保團體批評存有不尊重在地居民文化與原有居住生活方式,以及有破壞環境生態、水土保持的問題。 對此,我稍微檢視了行政院院會的〈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環保團體指出的爭議點,應該是條例草案第13條第1項(不受水土保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規定限制)、第15條第1項(不受森林法部分規定的限制)、第17條第1項(不受水土保持法部分規定限制),不知立法院版本的內容與此哪裡不同? 至於不尊重地方居民原有文化與生活方式的爭議點,則應該是第12條第1項所寫的內容:「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同樣地,我也很好奇立法院通過的版本,這條還在不在?是否有更動? 〈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15、17條第1項的內容,從社會學的角度看,這主要還是反映出,在災後重建的行動當中,快速、有效率的重建進度比環境生態與水土保持來得重要,這跟為了經濟發展而濫墾濫建而忽視這兩件事的社會價值觀異曲同工,同樣都是選擇公共或私人建設,放棄環境保護。 至於第12條第1項的內容,立意雖是要避免災民再發生同樣的禍害,制度或法律上是可以的,不過,該項規定還是與台灣民間對於行動的決策,得先通過情感這一關,接著是道理,最後才是制度或法律的社會價值觀適得其反,畢竟,災民對原鄉都有很深厚的家園與土地情感,這種權力的運作難免情感不正確。 因此,「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制定行動,行政院和立法院是有不同面向的問題,但共同的問題,可能就是前921災後重建委員會執行長所批評的,研擬、審議的過程都沒有邀請災民與相關領域專業者參與,這個問題,我覺得跟立法院最後讓條例變得混亂的粗糙議事品質一樣嚴重,甚至更加嚴重。 不過,我認為還有比條例研擬、審議、公佈與施行更重要的事,那就是社區規劃、社工、醫療專業者都應協助災民向政府提案申請相關補助,以及鼓勵、邀請災民參與重建工作,而不是像記者、名嘴所鼓吹的,所有工作都依賴政府。 我的噗浪帳號「天蠍浪子的咖啡杯-噗浪分站」,按此加入我吧! 《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3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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