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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17:14:34瀏覽367|回應1|推薦12 | |
有人談到納骨塔種電的事情,就我對相關新聞報導的觀察,臺灣目前是有農地、魚塭、山林或都市樓房頂種電的現象,另外也有新聞媒體試圖透過國外的案例,想要鼓吹在古蹟上頭種電,不過臺灣目前相對較少這方面的報導,另外,我也確實有聽說,臺灣目前有出現在墓園種電的想法。 要在墓園種電,我認為基本上是一定要經過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的許可才行。 不過單就非都市土地之中,殯葬用地上頭要施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關於殯葬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首先便是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其次,墓園、墳墓或者納骨塔種電,也只限於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並限於在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所轄公墓內設置,並經該單位同意。且其輸送管線設施也僅限於線狀使用。 如果在私人墓園內設置,或者在公墓內設置沒有經過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同意,又或者設置太陽光發電設施以外的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那麼就都是違反殯葬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要由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認定違規之後,移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及縣市所訂裁罰基準裁罰。 規定相對較有彈性、模糊空間比較大的【都市計畫法】及其第85條授權訂定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都市計畫法在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的施行細則,以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等,也未明訂都市計畫內墳墓用地種電相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不過實務上,也要經過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及都市計畫單位的許可。 在納骨塔或墓園種電,依現行法令,可以確定的是倘若在按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的殯葬用地上,那麼就要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關於殯葬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附帶條件進行,其餘的就主要是要經過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的許可。 但目前墓園或納骨塔種電,臺灣主流媒體是沒有像農地、魚塭、山林那般頻頻鼓吹,不過臺灣以往已有毒販將墓園內的納骨塔當製毒工廠使用,想衝太陽光電施設績效想瘋了的業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把腦筋動到納骨塔或墓園,也不是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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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