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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10:51:43瀏覽616|回應4|推薦19 | |
有人提到,現任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理事長、臺灣綠色立委聯盟理事長蘇嘉全在屏東縣的農舍違建,還有作家吳淡如在宜蘭縣的農舍做餐廳民宿使用並被【遠見雜誌】歌頌,雖然態樣不同,但兩人其實都是農地違規使用,而吳淡如農地違規使用還被【遠見雜誌】歌頌,這更讓我對該雜誌感到不齒。 因為,農舍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核發農舍農民資格同意書,再經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及使用執照以後,如果擅自增擴建或改作民宿餐廳使用,那都算是違建,既違反【建築法】,也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規定。 儘管對於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一些資格規定,但名人、公眾人物恐怕就是比市井小民要來得有門路、有管道可以把自己弄成符合資格。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該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縣市政府核定,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的前提之下,可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若是【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可以依據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該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該條例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也是一樣。 此外,【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還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其第2條規定,除了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756.25坪外,申請興建農舍者應為農民、無自用農舍,且必須已成年,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 而且,申請經建農舍者須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而這部份的認定,是由申請人檢附依農委會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縣市政府審查。 儘管如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對於興建農舍申請人的資格規定仍有但書,其中,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2年之限制。 而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則不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756.25坪的限制;再者,儘管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資格規定的申請人,依照該辦法第3條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至於農民資格的認定,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由申請人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縣市政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準用該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首先是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其次是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有上述兩種情況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30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於同一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民國92年1月3日修正施行後至102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屬該辦法第4條第1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於同一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102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2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儘管【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於農地興建農舍的申請人有做一定的資格限制,但從臺灣目前各縣市的農舍亂象,包括蘇嘉全的豪宅農舍、吳淡如農舍違規改做餐廳民宿等例子看來,有門路、有人脈或有特權,又或者懂得找擅長鑽巧門、鑽漏洞、盧公家單位業務承辦的代書或民代的人,仍能突破種種規定而取得農舍農民資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更重要的是,【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還規定,依該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縣市政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而且,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農舍及其農業用地。 倘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便可廢止其許可。 不過,在臺灣這個至今仍是人治而非法治的社會,我想農舍違規仔們大概還是存著僥倖心態,且屆時被查獲農舍像蘇嘉全那樣違規增擴建,或者像吳淡如那樣改做餐廳民宿,再去透過人脈關係去向縣市政府業務承辦及其主管情緒勒索、道德綁架、政治施壓,試圖引導承辦或其主管把其違規案搓掉,不從就向更高層的投訴。 且像是目前,有民進黨黨證、平常發言親綠的,也可能會被輕輕放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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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