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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雞糞也會令農地流失
2022/08/08 20:15:08瀏覽853|回應1|推薦15

上下游農業報最近做了臺灣農地回填生雞糞的調查報導,裡頭提了一些法規,惟提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的事情時,忽略了一件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的劃定,是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經調查評估之後劃定的。

農田填入生雞糞種植作物,最終會造成土壤、地下水重金屬污染,而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1項規定,環境保護署、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都應定期檢測各地土壤品質狀況,倘若生雞糞所造成的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其濃度達【土壤污染監測標準】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追查污染責任,縣市環境保護局並應陳報環境保護署。

又若生雞糞所造成的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其濃度達【土染污染監測標準】或【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縣市環境保護局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周知,並報請環境保護署備查。

除了環境保護署、縣市環境保護局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3項有規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市要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被查作業辦法】,視區內污染潛勢而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做成資料送縣市環境保護局備查。

另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規定,則要求,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與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後,送環境保護署備查。

再者,土壤、地下水內生雞糞所生之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查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1項有規定,環境保護署、縣市環境保護局有權限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調查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情形及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物來源,還有進行土壤、地下水或相關污染物採樣及地下水監測井之設置,以及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採及農漁產品樣本。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還有規定,環境保護署、縣市環境保護局若發現土壤、底泥或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響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者,可準用該法第15條第1項關於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

這必要的應變措施,依目前規定包括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員活動、移除或清理污染物、提供必要之替代飲用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接裝自來水,還有依【水污染防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且在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可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以及命令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這裡所稱的污染行為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5款規定,包括洩漏或棄置污染物、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的人。

除此之外,環境保護署或縣市環境保護局,還應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對因生雞糞所生之污染物污染土壤,以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的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還應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管制或銷燬,並對銷燬之農漁產品給予相當之補償,或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

所以,臺灣目前並非只有被劃定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的土地會被限種特定農作物,而是只要認定土壤或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響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疑慮的土地,就可以限種特定農作物。

而所謂的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照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第17款規定,是指土壤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至該污染物達土壤汙染管制標準者,所以,若生雞糞經人為回填農地造成土壤污染,也是有可能被公告劃定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的評估及公告劃定作業,目前係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各項規定,及該條授權訂定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辦理,由是觀之,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視比照相同規定。

而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倘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的疑慮,環境保護署可再將之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進一步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還有規定,縣市環境保護局要視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內的污染範圍或情況,劃定、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依第18條規定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會勘污染管制區內的農業活動,必要時,可以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如此看來,倘若放任生雞糞回填農地進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最終是會造成一些土地因為公告劃定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而被限種特定農作物,甚至會進一步因為這場址被劃定公告為污染管制區,而被禁止從事農漁牧業,這樣一來,等於是農地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而流失了。

而臺灣部分民眾處理生雞糞而導致農地土壤或地下水重金屬污染的不當慣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其實也有罰則,像是第40條第3項有規定,因污染行為人之行為導致一至多筆土地經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時,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且污染行為人應接受4小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此外,若是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導致一至多筆土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會有刑事責任: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我認為環保單位還是要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相關規定,充分監測因生雞糞等污染物所產生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並對污染行為人予以裁處或移送檢方偵辦,這類污染對食品安全、社會大眾身心健康權益、農漁牧發展都有深遠的影響。

倘若執法不確實,總有一天必會引來災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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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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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0:53

版主前述說農地非法使用違反了甚麼法,知道是一回事,執法是一回事,台灣政府根本不管,幾十年來就是如此,我之前就提過了,甚至公視日前也播了,但台灣政府誓死維護非法利益,絕對不能動搖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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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08-09 19:27 回覆:
有些是違規事證都明確了,還要找民代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