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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2 17:49:32瀏覽1725|回應2|推薦52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低收戶審查嚴」系列報導 相關報導指出,自從社會救助法將低受入戶認定標準修正之後,很多原本符合低收戶補助資格的家庭或個人,在新法實施後資格被取消,且新的申請者通過的機會也比以往小,筆者以為,這種變化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其實不是來自承辦人員執行的問題,而是新法本身可能存在的盲點。 從筆者專業科目的學理看,新社會救助法包含的審查條件,可能忽略了一個問題:社會關係的名實落差。很明顯,新社會救助法只考量到人際關係網路成員的「名稱」,而未顧及成員彼此之間實際互動的頻率、密度。亦即,只要有夫妻、祖孫、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的「名」,而不管有沒有「實」,若其收入總加超過法定標準,就不符合,或者必須取消原有的低收入戶資格。 「沒錯,低收戶審查新制確實有不盡人情之處,但主要是法令本身而非承辦人員的問題。」筆者之所以認為不能責怪承辦人員,原因有二:其一,社會處或社會局的職員、主管,本身都是經過公務員國家考試而任職,而公務員國家考試無論科別如何,都非常強調相關法令的認識、理解,而任職後也幾乎以這些法令為行事準則;其二,整個公務機構體系的科層化,才是導致公務行動僵化的主因。 反而,筆者認為新社會救助法本身對家庭親子關係和家戶收入的判斷方式,可能才是造成低收戶審查,因為不符合申請者或資格被取消者內心「主觀常態」,也就是「自覺相當貧窮,故應當被列入低收入戶、應當獲得補助」的想法,而使承辦人員便成炮灰的關鍵因子。 所以,若說承辦人員依照新社會救助法審查低收戶資格的「行為」背離社會常情,可能就過於情緒化了!更何況,「社會常情」這詞兒,好像也略嫌籠統,因此,這樣下註腳或許恰當些:由於新社會救助法對家庭親子關係和家戶收入判斷的盲點,導致依照其規定來執行低收戶審查的承辦人員,其行為與低收戶資格申請者或既有者所認知的「主觀常態」有所違背。 總此,還是要強調這個觀點:法令的制定必須考量當下的「人情世故」,但法令的執行卻得儘量避免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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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