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1/06/16 11:55:15瀏覽1460|回應0|推薦7 | |
此法對於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與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分別規定,其結果竟然是檢察官的任用資格限制,比起法官的任用資格限制,還要嚴格!也就是說,法官要審判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律規定檢察官所應具備的資格竟然更甚於法官,還能有更荒謬更違背原則的立法了嗎? 可是,這樣妥協的結果,膨脹了檢察官,也矮化了法官。為一部《法官法》,加入檢察官一章已經夠匪夷所思了,加入檢察官一章的結果,竟然是要矮化法官,司法院怎麼可以接受?立法院怎麼可以通過?朝野兩黨是要聯手羞辱全國的法官嗎?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已經敗壞到了這般田地,誰該負起責任? 剛通過的《法官法》,是粗糙立法的負面典型。行政院應該記取教訓,不能再縱容法務部的本位主義無限上綱了,至於法務部,能不能就此法的嚴重錯誤負起政治責任呢? 以上是今日中時社論對於法官法的節錄評價。 我一看這社論,完了,中時社論愈來愈差勁。這種東西若能成為報社社論,只能證明報社水準下降。 社論標題開宗明義寫著"這部法官法 確實粗糙且不及格",結果卻只在檢察官任用資格比法官任用資格嚴格上打轉,就得出一個驚天動地的結論:"粗糙立法的典型",而且還要法務部負起政治責任。 我不明白的是,法官任用資格憑啥一定要比檢查官任用資格嚴格? 若不如此,便會動搖司法之本嗎? 檢察官身負案件調查,證據蒐集,依法起訴,依法求刑之責,任用資格訂嚴一些,不好嗎?任用資格訂高些,檢查官就能膨脹,看不起法官,影響法官職權嗎? 看完全篇社論,只見作者單在任用資格的高低這種形式主義上著墨,卻沒說明如此究竟會造成什麼行政上或實務上的困擾,竟揣測全國的法官們都會感到很不爽,被矮化羞辱了。 接著,便以此為基點發展出"立法粗糙","行政院要記取教訓","法務部要負責"的結論。 這可真是拿著雞毛當令箭的神來之筆。 左批右打炮火四射,卻只是拿著虛事教訓人,令看倌我簡直一頭霧水。 我不是說法官法不可批評,可總得拿出點像樣的理由讓咱們看得心服口服,再一呼百應,同聲討之嘛! 我看,中時社論應記取教訓,別再弄這種似是而非,為批評而批評的社論,自降水準。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