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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貪污偽造文書告發狀
2012/08/28 13:03:13瀏覽1725|回應1|推薦7

林濁水貪污偽造文書告發狀

這是我告發的幾個人中地位最低的,卻也是唯一沒有受到回應的告發狀,這有三個可能,一個是此狀已經進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某檢察官的垃圾桶,另一個是他們仍然在偵查中,第三是郵差沒有把相關文件寄到我手中。

談談事發經過,用我今年1月31日的告發狀2頁以下來描述:
林濁水於2002年起為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於任職期間,辦理助理的聘用、薪資的調整作業中,身為立法委員,以偽造文書手段虛報助理薪資,圖利自己而減少繳納民進黨每月十萬元之支出。其後,掛名盜領金錢之陳姓助理並以該虛報薪資申報退休金,其八年半的年資可折領三百二十萬元退休金由國庫支付,後因媒體報導而中止。林濁水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之利益顯然違法。陳姓助理竟奉上意而與林濁水共謀,為圖利與偽造文書共犯。

也就是說,由於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每個月必須上繳十萬元的「公職分攤金」,林濁水為了不從自己薪水支出,就與陳姓助理為共犯從國庫中拿錢,其手法就是虛報陳姓助理的薪水為每月19萬,後來陳姓助理將計就計以此去報退休金,8年半的年資可以領到約320萬元的退休金,東窗事發後陳姓助理才中止犯罪行為,我再用告發狀的討論來評論:
民進黨「公職分攤金」乃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與民進黨中央間之贈與約定,並受政治獻金法約束,但其助理費用來源為立法院編列每名立委每月三十萬元的助理費用即國庫,為何林濁水認此「國庫通內庫再通黨庫」之行為為正當,令人不解。
2000~2008年間為民進黨執政期間,查該期間並無立法國庫有必要以此方法或以偽造文書手段「金援」民進黨。事實上,政黨在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只要超過5%,即可得到每年每票50元的政黨補助款,民進黨於2004年後每年可領取1億7,300萬,林濁水為了解決自己對民進黨繳款義務,不以自己薪資為給付竟要求助理虛報薪資,將國家給予之助理費「國庫通內庫再通黨庫」!?人民每年已付四億多給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根本再無其他對各政黨有扶助義務,所謂立委個人與政黨約定之「上繳黨團的費用」究竟與人民何干?為何要由人民納稅支出?法律更無允許立法委員有違法之特權,林濁水與其陳姓助理破壞法制,實乃以此手段減少自己每月10萬元之財務支出圖私人利益,應予嚴懲!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因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曾永權說『「各種方式都有」,林濁水的做法也是合理的,不能說有什麼不對。』,我合理懷疑是否當時各黨不分區立委有類似行為,亦有調查必要。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8/28

ps. 我的告發行為受法律保護,請相關人員切勿洩露本人個人資訊。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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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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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Archangel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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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意義
2012/08/29 01:34

你應該先由你們黨的內部管道來處理這件事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2-08-29 08:17 回覆:

我還不知道我入黨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