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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5:37:59瀏覽656|回應1|推薦8 | |
大S徐熙媛死後,台灣律師因驚人遺產紛紛以子女最佳利益及最小變動原則要把大S子女綁在台灣並讓汪小菲拿不走錢,但民法1089條就規定汪小菲直接取得監護權無須透過訴訟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又規定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所以,汪小菲帶走大S子女離開台灣後,第一件事就應設籍中國,杜絕台灣這些仇恨汪小菲的親友乃至可能挑撥訴訟者的干擾。 那,汪小菲為何應該帶走大S子女離開台灣,而且永遠不要回來? 我提過,因為台灣輿論很痛恨汪小菲,我也不認為汪小菲有名譽回復可能,還不如好好在中國教養好小孩就可以了。 其次,汪小菲該給其祖母也就是大S的母親或其阿姨小S探視權嗎? 我們看一個實務見解: 在林正椈律師 「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視權嗎?」一文提到,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若承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所以,只有夫妻中非主要照顧的一方,可以與子女會面交往,祖父母無法單獨主張會面交往的權利。 這也就是說,無論是其祖母也就是大S的母親或其阿姨小S,都沒有探視權。具俊曄就更不用說了。 何況,我說過,這個家族對汪小菲有強烈敵意,且整個台灣絕大多數意見對其反感,如果一見面或私下就要污辱汪小菲,汪小菲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絕對不宜讓他們單獨見面交往。 張蘭呢? 在我前一篇的討論中,我認為張蘭財務管理有問題,也會利用大S及小孩炒作,同樣不利於小孩成長,也不應該讓他們單獨見面,甚至視訊通話也要考慮,免得被張蘭利用。 至於當大S子女設籍中國後,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二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亦即由汪小菲行使。 這樣繼承遺產的大S子女其法定代理人就是汪小菲,他就有權管理了。 但這個問題是,依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每位所得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大S子女受不受限於200萬的規定呢? 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大S死亡時,大S子女設籍台灣,所以他們不是「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之限制。 綜上,大S家族是拿不到監護權的,也無法阻擋汪小菲帶大S子女回中國,甚至無法阻擋汪小菲帶小孩設籍中國後,依中國民法規定處分其繼承的財產。 我認為根據台灣的敵意環境及大S家族對汪小菲的仇視,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應該立即帶小孩回中國。 如果大S家族要控制或「保護」大S的遺產,當然可以用盡各種手段,而大S家族要想清楚,你們以後都不要見大S小孩了,為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該是鼓勵將其遺產信託,否則汪小菲直接把小孩帶回中國,那之後只會更難看也不能達成你們的目的。 Blackjack 202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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