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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17:49:58瀏覽1711|回應1|推薦15 | |
如果長期有看我blog的網友,應該知道我前幾年分別告發了幾個政治人物,結果約一年前已陸續出來了,現在公諸於世受社會公評。此外,我也讓這些人再受一次司法檢驗。 先談 大家跟黃世銘一樣都是洩密,一起接受法律制裁吧。 我告發這些人不知道黃世銘支持者會不會開心,因為我也告發了黃世銘,敘述如下: 我有告發兩個案子到特偵組,告發國軍上將黃幸強眷村貪污圖利案的部份,檢察總長黃世銘與承辦檢察官對本人發函認為關於國軍上將黃幸強等人行為,其追訴期至100年10月31日止,亦本人告發前七天,國軍上將黃幸強之貪污罪業已時效完成。我晚了7天告發,所以國軍上將黃幸強之貪污罪不會被追究了,全台灣2300萬人除了我以外沒有人看出他貪污,很悲哀。 以下是回函照片:
特寫: 另一個案子是我告發朱立倫圖利大陳新村居民,板橋地檢署表示新北市出售新北市永和區新生地已經市議會同意並由行政院核准云云,我因此到特偵組告發行政院長陳沖、朱立倫等人,本人除指出市議會無權對法律說三道四外並指出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443號解釋),特偵組於覆函中略謂其行政行為乃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與「給付行政」無干,我則反駁說457號解釋認為「私經濟行政」仍受法律規範外,前大法官吳庚亦表示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等語,更表示陳沖當然是這個267億「私經濟行政」賣地的拍板定案人,黃世銘等人至此毫無消息。 據此,我強烈懷疑黃世銘等人有「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濫權不追訴之嫌疑,故予告發。 以下是回函照片:
特寫: 最後,我又告發了黃幸強案中,自由時報及其他相關媒體所採訪之相關「軍方人士」與時任國防部長高華柱所指示應予檢討相關規定之承辦人員,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權限者,由於其未於黃幸強犯罪時效期滿前追訴而致其「逃過一劫」,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之行為人。 為什麼我要告發這些人呢? 黃幸強眷村貪污圖利案的例子告訴我,固然法律素養高深的人比比皆是,全台灣檢察官也約一千多人,當黃幸強案被壹週刊爆料時,會主動偵辦或告發的人數是零,等到我忙裡偷閒去告發,也不過距離新聞刊出不到一個月,那個時候特偵組、黃世銘卻告訴我「過期7天」了! 多年以來歷經了不少事,常聽「如果生命只剩一天,你要做什麼?」這句話,所以「愛要及時」不是嗎?告發也要及時啊!我深怕很多人跟黃幸強一樣「好運」,於是趕緊為台灣做點事。又怕有些人說我「告a不告b」,於是把我告發前行政院長陳沖、國民黨 總之,希望受理本案的檢察官能本著摘奸發伏的本職,毋枉毋縱,讓我看看你們對這些人的行為有何評價! 註1:該辦法第10條但書只規定「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決議書發送後,得經受評鑑人之同意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而不包括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決議書發送前的評鑑內容,所以相關人皆已違法。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3/12/25 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本告發狀經查詢已由北檢收件,特此公開如下,部份文字有改變、粗體、標記為紅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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