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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檢評會發言人彭文正!告發黃世銘!告發相關媒體洩密!
2013/12/24 17:49:58瀏覽1711|回應1|推薦15

如果長期有看我blog的網友,應該知道我前幾年分別告發了幾個政治人物,結果約一年前已陸續出來了,現在公諸於世受社會公評。此外,我也讓這些人再受一次司法檢驗。

 

先談彭文正教授,檢評會建議黃世銘撤職後,最高檢表示彭文正任檢評會發言人時對外洩密。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偵辦他,既然偵查不公開「但書」「公共利益」不是黃世銘護身符,沒有類似「但書」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就更沒有理由公開(註1)。因此,北檢既然對洩密嫉惡如仇,我就幫了他們一下,順手寫了告發狀告發彭文正。而做出相關報導之人如中央社記者、ETtoday記者、TVBS記者、自由時報記者、中國時報記者也跟著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自然也被我告發了。

 

大家跟黃世銘一樣都是洩密,一起接受法律制裁吧。

 

我告發這些人不知道黃世銘支持者會不會開心,因為我也告發了黃世銘,敘述如下:

 

我有告發兩個案子到特偵組,告發國軍上將黃幸強眷村貪污圖利案的部份,檢察總長黃世銘與承辦檢察官對本人發函認為關於國軍上將黃幸強等人行為,其追訴期至1001031日止,亦本人告發前七天,國軍上將黃幸強之貪污罪業已時效完成。我晚了7天告發,所以國軍上將黃幸強之貪污罪不會被追究了,全台灣2300萬人除了我以外沒有人看出他貪污,很悲哀。

 

以下是回函照片: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20/f_10275020_1.jpg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22/f_10275022_1.jpg

 

特寫: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25/f_10275025_1.jpg 

 

另一個案子是我告發朱立倫圖利大陳新村居民,板橋地檢署表示新北市出售新北市永和區新生地已經市議會同意並由行政院核准云云,我因此到特偵組告發行政院長陳沖、朱立倫等人,本人除指出市議會無權對法律說三道四外並指出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443號解釋),特偵組於覆函中略謂其行政行為乃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與「給付行政」無干,我則反駁說457號解釋認為「私經濟行政」仍受法律規範外,前大法官吳庚亦表示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等語,更表示陳沖當然是這個267億「私經濟行政」賣地的拍板定案人,黃世銘等人至此毫無消息。

 

據此,我強烈懷疑黃世銘等人有「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濫權不追訴之嫌疑,故予告發。

 

以下是回函照片: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27/f_10275027_1.jpg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28/f_10275028_1.jpg

 

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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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又告發了黃幸強案中,自由時報及其他相關媒體所採訪之相關「軍方人士」與時任國防部長高華柱所指示應予檢討相關規定之承辦人員,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權限者,由於其未於黃幸強犯罪時效期滿前追訴而致其「逃過一劫」,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之行為人。

 

為什麼我要告發這些人呢?

 

黃幸強眷村貪污圖利案的例子告訴我,固然法律素養高深的人比比皆是,全台灣檢察官也約一千多人,當黃幸強案被壹週刊爆料時,會主動偵辦或告發的人數是零,等到我忙裡偷閒去告發,也不過距離新聞刊出不到一個月,那個時候特偵組、黃世銘卻告訴我「過期7天」了!

 

多年以來歷經了不少事,常聽「如果生命只剩一天,你要做什麼?」這句話,所以「愛要及時」不是嗎?告發也要及時啊!我深怕很多人跟黃幸強一樣「好運」,於是趕緊為台灣做點事。又怕有些人說我「告a不告b」,於是把我告發前行政院長陳沖、國民黨君朱立倫的事抖出來,也「順手」告發了黃世銘,因為我覺得他替朱立倫圖利大陳新村居民的辯護實在違反論理法則

 

總之,希望受理本案的檢察官能本著摘奸發伏的本職,毋枉毋縱,讓我看看你們對這些人的行為有何評價!

 

1:該辦法第10條但書只規定「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決議書發送經受評鑑人之同意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而不包括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決議書發送前的評鑑內容,所以相關人皆已違法。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3/12/25

 

刑法

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本告發狀經查詢已由北檢收件,特此公開如下,部份文字有改變、粗體、標記為紅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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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42/f_10275042_1.jpg

https://g.udn.com.tw/upfiles/B_BL/blackjack/PSN_PHOTO/049/f_10275049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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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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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19:13

彭文正等洩密罪有一個問題,就是內容抽象(未指名道姓且僅涉及表情反應的抽象暗示)。但反過來看,這種刻意走法律邊緣的報導真實性很高!

黃世銘濫權不起訴能否成案還是要回頭看朱立倫的大陳村都更案。

我偷懶沒去研究國有財產法,但以為公辦都更是政府重大施政之一,應依都更條例辦理,不至於用一個國有財產法修正案綁住自己的手腳。這點提醒版主多注意一下。

不過特偵組回函(截圖兩三百字)很有問題。私經濟行政和給付行政並不互斥的,並沒有特偵組那種非此即彼的邏輯存在。實務上政府興建軍宅、眷改、國宅等都是私經濟行政和給付行政兩項並存的措施,所謂半買半送是也。

此外特偵組也亂掰法理,說甚麼因此(都更案)官民兩造無權力服從關係,所以是私經濟行政而非給付行政云云,簡直狗屁不通:給付行政也沒有甚麼權力服從關係啊!!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1-06 13:40 回覆:

感謝張爺兄的回應,抱歉現在才看到,我同意您的看法

基本上我是包裹給北檢去處理,他怎麼認定我也沒辦法改變,不過,別人是"唯恐天下不亂",我是唯恐台灣法治不彰,所以寄這個告發狀去給北檢忙一下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1-06 14:02 回覆:

補充:

我同意的部份指的是關於彭文正等洩密罪以外的部份,畢竟,是我告發他們的,怎麼會認為他們無犯罪又告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