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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真的不影響政治忠誠嗎?──再論中研院院長的美國護照與對王宏仁教授的質疑
2006/11/01 14:40:42瀏覽2657|回應0|推薦4

今天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副教授王宏仁在中國時報投稿「雙重國籍,不影響政治忠誠」,我有幾點看法。

 

第一點:王宏仁說「根據汪宏倫教授的研究,大部分想要拿另外一本護照的台灣人,大多只是想要「買個保險」而已,並非是忠誠於另外一個國家,換言之,兩本護照跟忠誠度是沒有關係的。

 

我認為這樣子的推論未免太過簡單,王宏仁身為大學副教授,應該不需要我教他邏輯。王宏仁把想要「買個保險」的說法當做前提,進而做為「兩本護照跟忠誠度是沒有關係的」的保證。請問,王宏仁教授你認為這個推論已經很充分了嗎?

 

大部分人」的意圖可以證明全部人的忠誠?何況這個「意圖」能證明什麼?又能保證什麼?

 

這個「買個保險」在戰爭時對台灣「保險」嗎?

 

既然王宏仁教授搬出汪宏倫教授的研究,我就搬出另一位學者的研究,以下轉引自台大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助理教授李尚仁在中國時報的投稿「小心遠距民主義 」(930714):

 『海外民族主義者對母國產生重大影響,並非台灣獨有現象。班乃迪‧安德森(Benedict A nderson)認為這是「遠距民族主義」(Long- Distance Nationalism)於二十世紀開始出現的新形貌。距離是民族主義的要件:美洲海外殖民者和母國的距離催生其民族意識;工業化下遠離農村家鄉的工人的流離感是西歐民族主義的溫床:反帝民族解放運動的領袖多有流亡經驗。二十世紀的新遠距民族主義者卻是前往第一世界的經濟移民,透過便捷的交通、資訊網路與金融管道投入「母國」的政治。

 安德森以幾個例子提醒我們,今天遠距民族主義的影響不容小覷:引發印度境內嚴重族群與宗教流血衝突的印度教極端組織,是由在北美和英國募得巨金的海外印度人團體「世界印度教議會」(World Hindu Council)所資助。在南斯拉夫解體的血腥族群衝突,克羅埃西亞移民不只資助強人圖吉曼(Tudjman)的種族清洗戰爭,還成功遊說德國和奧地利率先承認克國,使戰火一發不可收拾。連向來對民族主義持正面觀點的安德森,都以「威脅性的惡兆」來形容目前的遠距民族主義。啊!安德森忘了一個例子:他「祖國」的北愛共和軍的恐怖活動經費甚至軍火,主要來自美國的愛裔社群。』

 

我告訴王宏仁教授有人拿美國護照然後以美國利益為優先的例子:

FAPA(台灣人公共事務會)他們曾倡議台灣應協助美國,派兵前往伊拉克(見 出兵伊拉克?FAPA:未提案但曾參與討論 大紀元5/24/2004),FAPA第一任會長、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也贊成,後來,受爭議的FAPA說「他們是以美國人的身分和觀點提出這樣的建議」。

 

王宏仁教授,既然你認為「兩本護照跟忠誠度是沒有關係的」,班乃迪‧安德森(Benedict A nderson)認為的「遠距民族主義」(Long- Distance Nationalism)對台灣好嗎?更請您替FAPA所謂「以美國人的身分和觀點提出這樣的建議」解釋一下吧!

 

「出兵伊拉克」與愛台灣何關?

 

王宏仁教授說「我們一般都認為,台美人或華僑在美國為台灣所做的許多事情,都是在協助台灣政府」,我想請王宏仁教授告訴台灣人民,你究竟支持不支持台灣協助美國而出兵侵略伊拉克?(或者王宏仁教授可以採用他喜歡的詞彙)

 

李尚仁的「小心遠距民族主義 」說:

為何遠距民族主義近年常以極端而危險的形式出現?安德森認為有三個主要原因:它是資本主義對人類社會帶來的無情轉變的產物。它也是一種不必負責任的激進政治,主其事者不在母國定居,其政治行動產生的任何惡果對他和他家人都不會有直接影響。最後,它根植於一種特殊的流離意識,自願流離雖使得遠距民族主義者在居住國承受邊緣族群的身分,卻能滿足他在地球另一邊扮演「民族英雄」的願望。

 

FAPA的意見王宏仁教授你認為是「協助台灣政府」嗎?

 

還有,王宏仁教授你有空的話可以用google查一查張憲義幹過什麼好事。

 

我還可以告訴王宏仁教授我所知的一個事實,近年來由於中南美西班牙語裔到美國的人日益增多,引起許多美國人的戒心,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曾對此表示意見並引起爭議。身為澳洲國立大學亞太研究學院當代中國研究中心社會學社會學博士的王宏仁教授應該會知道吧?

 

王宏仁教授的專長是東南亞研究,做了很多越南研究,他贊成雙重國籍與雙重認同我可以理解。我雖不認為拿幾本護照又如何,但是,王宏仁教授很明顯的忽略了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身份的特殊性。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是「公務員」。我不知道王宏仁教授是否瞭解這個「事實」。這樣子的人出任公務員難道沒有爭議?

 

最後告訴王宏仁教授,根據國籍法 (民國950127修正) 11條第五款「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一個條件。但不代表「雙重國籍」可以理直氣壯。

 

根據國籍法18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現在民進黨大官拿兩本護照,因我國不禁止「雙重國籍」而佔大便宜,不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財政部長何志欽因拿兩本護照而不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拿兩本護照的民進黨大官也不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巧門」給了這麼大的便宜還不夠?

 

王宏仁教授另外說「我們可能證明翁啟惠院長會比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更不愛」台灣嗎?」,這句話讓我更不解。

 

請問王宏仁教授,我們需要因人設事還是要一個制度?「證明翁啟惠院長比某人愛台灣」就代表他「有權」拿兩本護照嗎?

 

民主國家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就算王宏仁教授自願以身家性命保證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保證對台灣「死忠」,很抱歉,民主國家的人寧可相信制度而不會相信個人。

 

難道王宏仁教授認為擁有美國護照就有不受質疑的權利?

 

我認為,「美國護照」並不能做為「豁免」法律規定與人民質疑的前提,前面幾個例子已充分說明了這點。何況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是「公務員」!身為納稅人,我拒絕付美國人公務員的薪水,我也拒絕為美國人負擔法律上的義務。

 

第二點:我一直對某些學術界人士只出一張嘴表示疑惑,如果可以接受「雙重認同」。那強調「台灣認同」有何意義?王宏仁教授你寫了那麼多的「越南」與「認同」,你能認同排他的台灣認同論調嗎?(請見 14.論民進黨「愛台灣論述」的謬誤

 

此外,學術界一直自認「高人一等」的態度我一直不解。學術界能給人類的損害遠超過一般人,社會達爾文主義、核子武器、荼毒越南人民的美國橙劑,難道學者敢說他們的手是乾淨的嗎?

 

學術界可以造成的傷害較一般人大,所受的管制應該較一般人多,這樣才合比例原則。換句話說,如果這麼多大教授認為「台灣認同」很重要,應該先找拿美國護照的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下手。如果王宏仁教授認為「雙重認同」可行,不妨寫幾篇論證「台灣認同」不應具排他性的論文來看看。

 

我認為學術界不能以「學術自由」踐踏人性尊嚴,學術界也沒有權利優於一般人,拿博士的人、學者沒有特權。

 

第三點:王宏仁教授說「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個國家,會跟台灣產生敵對衝突的,可能只有少數幾個,我們可以針對這些特別的國家做特別的規定,但原則上可以承認雙重國籍。」,請問王宏仁教授,五十幾個承認雙重國籍國家中有幾個會這麼做?

 

再請教王宏仁教授,那些「特別的國家」有誰?

 

「中國」嗎?

 

偷偷告訴王宏仁教授,「中國」或「大陸」的定位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充分規定,而大陸把台灣人視為「台胞」,國籍法要改要先動到兩岸關係條例,兩岸的定位更是要先提出來討論。我看這部份複雜非常,王宏仁教授您想好怎麼辦了嗎?

 

因此,請王宏仁教授告訴大家「特別的國家」是哪幾國。難道是布希口中的「邪惡軸心」嗎?

 

第四點,王宏仁教授說「我們可能證明翁啟惠院長會比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更不愛」台灣嗎?」似乎隱藏一個前提『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較不愛」台灣』。

 

日本有所謂「Long Stay」,中村夫婦嫌埔里不好事件後,我也沒聽過王宏仁教授說「中村夫婦不常住日本,所以不愛日本」。

 

只有民進黨邏輯才有「在哪住要哪兒認同」,我只有以此要求民進黨自己。王宏仁教授疑似『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較不愛」台灣』的推論,恕我無法認同。

 

但我還是要給王宏仁教授一個肯定。我是沒辦法了解FAPA支持台灣出兵伊拉克是怎麼「愛台灣」,不過,我知道有比「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較不愛」台灣的嫌疑人。

 

許文龍帶70000000000元新台幣到大陸投資,創造一大堆就業機會給大陸人,還對反分裂法「心裏踏實」,民進黨李應元的兄弟、民進黨國安局長薛石民弟弟到大陸經商。如果「長期在中國居住」可以替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兩本護照愛台灣的辯護的話,請王宏仁教授告訴我:花錢遠超過「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大陸經商人士是否「不愛台灣」?

 

如果答案「是」,帶700億到大陸投資的許文龍,民進黨李應元的兄弟、民進黨國安局長薛石民弟弟應負何種責任?

 

如果答案「不是」,為什麼「長期在中國居住」可以做為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兩本護照愛台灣的辯護?

 

更何況,有哪一個「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被提名為中研院院長了?王宏仁教授既然以此為例,請拿出類似的實例出來!

 

綜上所述,為什麼大家要同意身為公務員的翁啟惠拿兩本護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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