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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玻璃娃娃之死
2005/08/26 13:46:56瀏覽4475|回應6|推薦8

患有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在五年前因陳姓同學抱他下樓時,陳同學不慎跌倒,因而導致他顱內出血,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顏旭男的父母要求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賠償。一審顏家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三百餘萬元。

昨天,從小因小兒麻痺雙腳行動不便立委徐中雄替陳同學講話,他說「我是被同學幫忙長大的」、「顏姓玻璃娃娃的母親喪子之痛,大家都可以體會,他不願說任何批評的話,但他必須說的是,法院這樣的判決會傷害台灣上百萬身心障礙者,自此以後,任何想幫助身心障礙者的善心人,行動前都要考慮到善行背後可能的「罪與罰」,但身心障礙者活在社會上,真能不靠他人的幫助嗎?」

連結:玻璃娃娃摔死 徐中雄聲援陳同學 2005/08/26 聯合報

徐中雄說的對,但大家更應該體會顏姓玻璃娃娃的母親喪子之痛,孩子對母親來說是無可取代的,就這點來說,對他們家屬的責備如「為了錢才打官司」、「好心沒好報」,我覺得有點過份,大家應該將心比心。

其次,景文高中是個普通高中,沒有設立體育特殊教育班,顏姓玻璃娃娃的病情也是顯而易見的,我不懂,為什麼體育老師非要他去「上體育課」?只是為了「出席」嗎?老師們不知道「因材施教」嗎?

至於幫助同學的陳姓同學,據報導他家境不好,是單親家庭,讓我想到:為什麼總是同處困境的人才懂得互相幫助?「惻隱之心」應該是「人皆有之」吧!

法官又認為「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因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這真的很奇怪,如果是家屬呢?家屬就能比較「專業」嗎?若殘障人士的困境都要等專業工作者才來幫助的話,那台灣的殘障人士不就倒大楣了嗎?台灣有那麼多的「專業工作者」嗎?

立委徐中雄說的一句話倒是讓人痛心,他說「身心障礙者活在社會上,真能不靠他人的幫助嗎?」

這讓我想到一部很有名的日劇「美麗人生」,講的是一個身心障礙者的愛情故事,但戲中也介紹了很多日本的無障礙設施,讓人真的感覺到他們「也」把身心障礙者當成「人」,台灣呢?

台灣的導盲磚總是破破爛爛,台灣的無障礙坡道總是跟「好漢坡」一樣難爬,台灣的所謂「正常人」總是對身心障礙者有異樣眼光…,徐中雄說的話也代表著一些淒涼吧!?

玻璃是易碎的,但人心不一定是險惡的,我對「玻璃娃娃」顏旭男之死感到遺憾,但我也認為這不該完全怪陳同學, 這個社會長久以來漠不關心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才是關鍵。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5/8/26

新聞連結:
身障者獨自搭乘 公車想拒載 2005/08/26 聯合報
玻璃娃娃家屬:非針對個人2005/08/26 聯合報
殘生摔死 抱他下樓同學判賠百萬 2005/08/25 聯合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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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jack&aid=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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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絲柏客的網誌連來的^^
2005/11/03 00:22

景文出生,想幫老師講點話。其實在景文有時候上體育課還真是個奢求,導師如果不想讓學生上體育課,可以要全班在教室自習或考試,體育老師不一定會堅持要上體育課。所以當時我們班上體育課是每天都在期待的事情。當然那位玻璃娃娃對每週的體育課可能沒這樣的期待吧。不過,全班同學歡欣鼓舞的到上課地點去玩樂了,他必須一個人待在教室,這樣的孤獨感可能別人也無法體會。我相信白老師絕對沒有要求玻璃娃娃一定要去上體育課,一般人不上體育課隨便跟老師說一下就好了,何況是他。就我了解,似乎也是他本人有意願想去上課地點的。而就算如你所說的到醫護室休息,也是要經過同樣的路段。

另外我覺得景文在設備上面,雖然新聞不斷爆料有什麼什麼缺失之類的,其實仔細聽記者說的內容,都是小問題。相較其他我知道的學校,其實景文的設備已經算很好了。而且景文還沒從弊案陰影走出來,經費拮据,學校招生狀況很糟,但這幾年仍然盡量在進步。我覺得設備問題應該是所有學校全面的問題,這社會不夠重視身心障礙者。而不是景文有相較之下不夠的地方。不過在這個案裡,我也覺得應該是景文要負擔起責任。

其他文章部份我覺得很發人省思,謝謝您的文章。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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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法律人關於本案所寫的觀點
2005/08/29 16:24
 

絲柏客先生:

我認為關於本案的討論有些流於情緒了,法官沒有那麼罪該萬死,法律人的思考與社會的差距不應演變成誰無恥、誰錯的爭辯。

文末是我這幾天搜集到幾個法律人關於本案所寫的觀點,他們不是律師就是法官,我想值得參考。

最後,關於王澤鑑教授的「好意施惠理論」,由於我未曾將他老人家的「天龍八部」完整讀過,手邊只有他的兩本書,只能介紹一點資料供您參考:
1.「好意施惠」詳見王澤鑑的《債法原理(1)》。
2. 好意施惠關係乃一普通社會關係,而非一法律關係。其特性是,施惠人無償施惠於受惠人(並無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對施惠無履行請求權,受惠人受益非不當得利。
侵權人乙得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減輕其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 依社會公平觀念,既是無償,侵權人責任亦得與之相應減輕。故惟有施惠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方應承擔責任,或者應有減輕施惠人責任之特別優遇。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為減輕,而將其限定於故意和重大過錯。
好意施惠,互為幫助,固應倡導,但施惠人不應減輕對受惠人的注意義務,以提倡更好有效之施惠,故同意第二種意見。(2的部份引自http://www.sh-lawyer.com/cases/casea1.htm

我太久沒碰書,不敢妄言,就不再多說了。

訴訟制度 不合情理根源by 徐立信 (律師)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raid=1361154&no=51040&cate_no=0#rep1361154
玻璃娃案》熱心但請小心 社會上了堂課 by高思博 (教授,有律師資格)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raid=1361157&no=51040&cate_no=0#rep1361157
玻璃娃娃的判決》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by張升星 (法官)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no=51040&cate_no=0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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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友討論玻璃娃娃案相關判決
2005/08/29 01:33

絲柏客先生:

網友ㄚ傑老師貼了篇「玻璃娃娃案相關判決」,介紹您去看。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f0630&f_ART_ID=51970

之前的討論提到「委任」,委任關係是契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顏同學的行為,需經其父母事後承認才發生效力,但他的委任行為是否是日常生活的行為,與他是否認知到他此一行為的影響(他知道自己的病情嗎?),是否應有關係?(本案法官並不認定顏同學必然會與同學討論他的病情,如後述)

以下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第八段討論。
http://www.chinalaw.org/files/930120.html              

一、校方與同學是否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在本案中,是陳同學主動要帶顏同學上體育課的,而在判決書中的敘述,顏同學的家屬僅向導師講過他的病情,但校內包括校護、導師及所有同學都不知顏同學的病情(他們自己的說法)。但依學校的獎懲紀錄,學校及許多同學都已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了,該導師擔任顏同學之導師一年餘,核准之病假達一百多小時老師,學生乙、丙並因「長期照護」記大功敘獎表揚,他們應知他的身心障礙狀況(但法院並不認為如此),我認為這部份還有討論的空間,也攸關本案的討論。您是否認同法官的認定?(校方與同學未必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二、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

判決書中稱「被害人甲OO之同學乙OO於背負甲OO至謙敬樓地下室時,疏未注意,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甲OO頭部受有鈍創,是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未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足認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我認為,若陳同學與校方均有認知到顏同學特殊體質,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是否需重新認定?

而他們至少知道顏同學是重度殘障、身體極虛弱,他們不能預料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可能性嗎?


三、超越承擔罪責?

顏同學是高二發生意外的,依法官認定他高一均有隨堂見習,但以顏同學所說「來學校一年多,還不知道室內運動場是什麼樣子」,是否顏同學從未在下雨天上過體育課?

依照法官認定,陳同學是瘦弱的,他有以下危險:『若由瘦弱之乙OO一人單獨抱持甲OO行走濕滑之樓梯,一則乙OO之視線有遭甲OO遮蔽之虞,無從注意腳步是否踏穩、踏準樓梯之踏面,二則乙OO平日並無抱持甲OO之經驗,對於上下樓梯之重心,無法準確掌握,此際,若無其他人隨侍在側指引乙OO之腳步,避免踏空、踏滑,甚至協助摻抱,在視線不良、重心不穩之狀況下,乙OO及甲OO均有因腳步、重心不穩而跌落之危險。』

如此看來,陳同學是否是超越承擔過失而有超越承擔罪責(Übernahmeverschulden)的問題?假設陳同學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的情況下,超越承擔罪責有可能成立嗎?

我對法律只算是初學者,而以上是我對判決書的初步看法,不知您是否願意花點時間指正一下,謝謝!而我又認為,這些認定值得民事判決參考。以此為基礎討論,對民事判決是否有影響呢?

最後有個不情之請,如蒙同意,請同意讓我轉載您的回答好嗎?

*本文原載於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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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摔死的是一個嬰兒
2005/08/27 00:09

我不太能認同陳同學是毫無責任的。

如果是一個媽媽請某人幫一下忙,幫她抱嬰兒,結果摔死了,大家會認為某人是「無辜」的嗎?

我不能認同對一個逝去的生命的家庭如此苛責。

所以…

當然,我覺得學校是該負最大責任的,至於要這個社會多對身心障礙者關懷,不要另眼相看,還有一段路要走,但我們不能放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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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的確是兩難
2005/08/26 16:12

我是主張身心障礙者應該受特殊教育的,由學有專精的人來教育他們,並應付突發狀態。

台灣目前缺乏這種環境,學生也未必能到特殊學校就學,我認為,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在義務教育方面,學校無權拒絕學生就學的請求,並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環境教育特殊學生。

本案是高中,非義務教育,但學校既然收了這位學生,當然有義務對其負責,如你所說,若他單獨一人發生意外怎麼辦?所以,每當非室內課時:

一、請學校校醫、校護將該同學移至醫務室,就近照顧,每個學校都有醫務室。
二、老師們平時就應與校醫、校護保持連繫,請其注意他的情況。
三、校方應要求家屬負責接送,並隨時與校方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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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師的回應
2005/08/26 15:38

我不懂,為什麼體育老師非要他去「上體育課」?只是為了「出席」嗎?老師們不知道「因材施教」嗎?

如果體育教師將玻璃娃娃的學生置於教室,假設發生意外,誰來負責(體育教師必須兼負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