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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張綠色傳單看台灣之恥
2010/06/18 14:32:07瀏覽5285|回應19|推薦23

語言文字要用的精確與理解的精確都是相當困難的事,有時候擅自替作者想像「言外之意」是不對的,但有時作者說的不確定也是問題。在我一些討論上有時難免犯錯,如果我是寫學術論文,大概會檢查5遍以上也會刪去贅字,網文寫完後再看一遍就貼了。

所以,我現在要釐清一下相關討論。

很多人主張台商返鄉,也主張基本薪資與外勞脫鉤,我主張台商返鄉,但沒主張基本薪資與外勞脫鉤,網友評論我的意見怎麼可以看到黑影就開槍,想當然爾我的主張包括哪些東西?

再如台商返鄉的問題,為什麼別人主張遷回製造業也代表我這樣主張呢?

我在文章放上連結也不代表我100%贊成,就像廢死爭議,我正反並陳不代表我既贊成又反對啊。

現在回到主題,請各位看看我拿到的一張綠色傳單。

很多人主張不可基本薪資與外勞脫鉤,但明明有超過半數的外籍勞工與基本薪資脫鉤,這不是很奇怪嗎?

這是因為看護工不會壓縮到台灣人的工作權,所以不必用基本薪資來障礙大家用他們的可能性,也因此不把他們當勞工。

既然大家認為外勞與本勞都是勞工,應該適用勞基法,那為什麼外籍與本籍看護工「應該」有差異?為什麼當一般勞工的外勞死亡有賠,外籍看護工死了不賠?

如果說台灣給外勞的薪水算是亞太最高,薪水高難道代表不必給他們法律上的勞工權利嗎?那為什麼在工廠的有,在居家的卻沒有?又為什麼看護工24小時待命領15480,工廠外勞加班後可領3萬多呢?這不是歧視嗎?

勞資巨大財力上的差異正是不平等契約的根源,不是因為越南、印尼與菲律賓人太窮,他們會願意做這種工作嗎?用一點小錢逼窮人做你自己也不做的事,難道不是剝削嗎?

再提提所謂的「雙重標準」。

我寫了「台灣如何用法律壓榨外勞:15840奴工與180個教授」這文章代表我反對什麼嗎?

我沒有反對外籍看護工,也沒有支持外籍看護工,但我認為這是剝削,薪水與權利比其他外勞差太多。

180個教授的問題大概只有極少數人可以免於我的指控,我批判他們的基礎在於:

這批人根本只有極少數人關心勞工權利,現在趕著新聞熱頭去連署自己也不一定懂的事,是偽善,而且說不定自己也是壓迫勞工者。

就像我說那些對「基本薪資」有意見的「忽然工運派」,一方面主張台灣外勞的人權,大喊「絕不可脫鉤」,但明明超過一半都「漏鉤」,這不矯情嗎?

因為看護工可以任一般民眾蹂躪,自己能享受利益,但勞工服務對象不同所以權利該有差別嗎?

難道看護工被平民壓迫是「比較應該」的嗎?

180個教授中大部份包括部份社會社工系的教授,根本從來不關心這些「小事」!這就像一個髒鬼,每天吃飽睡睡飽吃,突然夢中驚醒,看到別人家裡很髒又偷東西,叫警察來抓,沒想到自己也髒之外手上還有贓物呢!

5年前我寫過一篇馬主席絕不可在此讓步,我當時批評國民黨讓有案立委參加司法委員會很荒謬,傳染病人治傳染病嗎?

賊頭可以抓賊頭嗎?

這些教授200%做不到不用MIC,漠視或容忍或當欺壓外勞的共犯,藥方也錯了,不知道台灣之恥有哪些,窮人喊脫貧,你相信嗎?

曹植在「與楊德祖書」中說「有南威之容,乃可以論其淑媛;有龍泉之利,乃可以議其斷割。」,我不是道德超人,但我無法想像一個自己父母都不孝順的人去養老院看不認識的老人,我無法想像一個自己小朋友都不養的人去孤兒院看不認識的小朋友。

台灣人用15840強迫外勞當不休假的孝子已經18年了,2年內從不休假日夜待命又不給她們勞工的保障,這種「台灣之恥」可以「忍耐」18年…

你還要我說他們「知恥」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6/18

Link:台灣如何用法律壓榨外勞:15840奴工與180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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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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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聯盟的指責
2010/06/20 15:06
移工聯盟的指責看到的是現象,老實說外勞的問題就如同外籍配偶的問題十之八九關鍵都出在台灣,尤其是這堆仲介的身上。但移工聯盟又提出了那些可行的解決之道來解決?

個人贊同家庭類外勞隨基本工資待遇提升而提升,亦贊成加入勞保。但不贊同閣下將機構式外勞基本薪資議題與家庭式外勞薪資的議題以如此方式表達。

至於外勞逃逸事件最多的也是屬於這一塊,因為實質所得的現金外加工作期限限制的問題。而前者往往是借款的問題。而廠工若是不加班,假日跑出來違法打工的狀況不是沒有,因為收入需求的問題嘛!

最重要的是家庭式外勞的雇主跟家庭其他成員十之八九並沒有管理的基本素養,更遑論涉及聘僱所衍伸出來勞工權益的觀念。而台灣有錢就是大的觀念根深蒂固且又欠缺相關資訊,再加上申請程序既雇主當時所面臨照護上的壓力,所以往往就憑仲介所言來處理囉!也因此,仲介跟雇主往往連成一氣,就連那些正常工作的家庭類外勞也不一定能夠認同移工聯盟的說法與做法,那請教一下,移工聯盟的說法有啥市場?!縱使移工聯盟所舉之個案都屬實,最多也是以個案處理,政府最多也只能拿來當作宣導教材而已,而這移工聯盟若有本事,這些外勞輸出國早就不提供外勞輸出至台灣了。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1 17:46 回覆:
表達方式見仁見智,至少我認為你沒有「認真看待」我對你的回應與我的主文,從前面開始你就至少記錯了我的幾個論述,根據幻想來批評怎麼能說對?我講話不順你意總比你記錯好吧?

這個制度讓十幾萬家庭奴役十幾萬人,我覺得我的論述並未背離事實,若你說是仲介的錯,可見你也不認為這是對的,明知錯的還去做,就已經不能光賴給仲介了。

歧視東南亞人是台灣的「普世價值」,台灣人真的不歧視東南亞人的話就不會有如此多的醜事了,台灣民間的氣氛台灣人都知道。

移工聯盟是弱勢團體而已,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真的把他們當人就是少數人,你以為「這移工聯盟若有本事」也荒謬,立法委員本身就亂立法也行為不正,余天就是個例子,他的看護工做的是佣人的事,檢舉他的民進黨立委被幹掉,台灣立委不重視人權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不要以為有法律就一定是對的。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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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多少24小時一個人照護無法換手中的運作?
2010/06/20 13:40
你家有人可換手,那你懂多少24小時一個人照護無法換手中的運作?聘僱一個外籍看護與否仍須考量到是否請得起吧!最起碼這些人中有不少還不夠格稱之為台灣之恥,尤其是跟那種兄弟姊妹一堆、個個收入豐富,卻將老病的母親以「不浪費醫療資源」為藉口來個實質上的「放棄治療」來得夠格。

別以為所有請得請外籍看護的都是有錢人,真正有錢的同時又不是死要錢的人早就去請特別護士去啦。何必去請那半吊子的看護?

至於你所提將其薪資等同基本工資我贊同,強制加入勞保暨職業災害保險我也贊成。但不是用你這種砲轟的方式為之。同時你所提的時機跟方式也有爭議不僅得不到認同,而且會被打成那些政商勾結集團的打手。

跟製造業的外勞相比,家庭看護的工作性質是輔助家中需要看護照顧的人力,同時亦非生產獲利的工具,自然在工資設計上與製造業外勞有所不同。但基本工資暨例假日加班費以及特休假之給予以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的基本保障自然不可或缺才是正當。就以勞保來說:須由勞雇雙方共同負擔,這就得明訂於法規或勞動契約中,否則就會造成違約被訴的情況,閣下有沒有搞清楚?而且這個契約條款訂下去第一價反對的會是仲介,而外勞的實質收入會減少,縱使雇主願意,在無法規做強力奧援時,也會遭致外勞跟外勞供給國的反對。

如果有一個人獨力照顧過家中需要照護的病患者就知看護工作最大的負擔在於無法離開病患身旁,但就整體而言不若生產線跟上班族勞工在工作時間時的緊湊與緊張。而外籍家庭看護說穿了不少照護的技巧都是在入國後的實務上所獲取,並非完全如仲介廣告所言是在國外的完全訓練。

既然閣下對家庭類外勞的待遇不公如此憤慨,那不妨花個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去請個本國籍的家庭看護,或是以同等價碼去請一個外籍家庭看護,就會更有立場來質疑外籍家庭幫傭跟家庭看護制度上的議題, 而且閣下正是目前具有這個資格去做這件事的人,至於在下已經沒有這個資格跟機會囉。倘若閣下做不到就根本沒資格將依法聘僱家庭外勞者連同這個制度視之為「台灣之恥」。終究台灣更無恥之事多著呢,而政商高喊外勞(而此處外勞是生財獲利之工具)與基本工資脫鉤的主張就為其中之一!

而你上圖所示之傳單,目前係屬合法但不恰當是可以接受。若調升其基本工資跟假日加班費並加上服務滿一年後有七日之特休(也就是不扣薪之休假,雖然在一般聘僱契約中沒有這一項)應該是可行,只要勞委會以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得到。但若再像張爺或政府目前所提可扣3000~5000元食宿費,那這些家庭式外勞的實質所得可比我聘僱那時代更低,
以我當初聘僱之經驗外籍家庭看護是不扣這些費用的。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1 17:38 回覆:
你第一段說法仍然是「老子有錢」「政府允許」,而且「我很可憐」,所以取得「壓榨外籍看護24hr的正當性」?

你說「你家有人可換手,那你懂多少24小時一個人照護無法換手中的運作?」,按你的說法,我後來曾辭去工作來照顧,分兩地照顧父母,算不算「無法換手」?

按你的說法,只要家中有超過一人的就算「可換手」?

我可是犧牲工作,靠家人極微薄的薪水生活,你不過就是賺多點錢,竟如此理直氣壯合理化要求看護做24hr的工作?還是你晚上提供她另一個房間去睡?我有冤枉你嗎?

你說「你這種砲轟的方式」,我只不過在自己的blog貼文,這樣不過是言論自由的表達而已,既沒有去請願,也沒有像「掉了牙齒的獅子」期待馬英九出手。

這要不溫和,怎麼樣叫溫和?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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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了撫卹的重點
2010/06/20 00:00
你提到了撫卹的重點。這也就是目前家庭服務員甚至家庭類外勞未有完備法規的缺失,這在勞動契約暨與雇主告知上往往忽略之處。而家庭服務類之行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所引之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引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就有適用上之爭議。既然你提到這一問題,請你發函請求勞委會函釋,而後將結果告知即可!

之前就提到家庭監護工跟家庭類外勞雇主跟勞工雙方都以仲介說的為準,你未嘗不知醫院有很多在招攬家庭監護外勞的仲介在發傳單。而且勞雇雙方都非這方面的專業,在這些聘僱所衍伸的權益問題係屬於繁雜的法規問題雙方都以仲介所提供的資訊說得算。

因此這家庭式外勞問題你應該去罵那仲介才對,而不是找跟你命運差不多或是比你經濟狀況或許好一些的可以請得起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當替罪羊大肆撻伐,終究仲介是專業,他得負責將契約內容設計完善並向勞雇雙方說明清楚。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0 01:49 回覆:
你說「因此這家庭式外勞問題你應該去罵那仲介才對,而不是找跟你命運差不多或是比你經濟狀況或許好一些的可以請得起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當替罪羊大肆撻伐」

你又轉移焦點了。

我批評這18萬看護工在勞保之外是錯的,把他們當24小時勞工也錯,這不夠明白嗎?

你的言談心態不過就是「老子有錢」「政府允許」而已。

你既批基本薪資不應與外勞脫鉤,但卻對看護脫鉤認同,這不但代表你是雙重標準,也代表你對勞工的概念不一致。

我對雇主沒什麼好「大肆撻伐」的,是你自己假想我在撻伐你。

我的訴求很簡單。

如果認為基本薪資不應與外勞脫鉤,那對看護也不應與基本薪資脫鉤。

是你一開始義正詞嚴認為基本薪資不應與外勞脫鉤,我還以為你是認真的,但不把看護工當勞工才讓我意外。

如果你認為我請不起所以沒資格指責這個制度,那移工聯盟對這個制度的指責總算數吧。

你不能因為你享受制度帶來的好處就認為它是對的。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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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會越來越不客氣!
2010/06/19 23:12
這樣的口氣,大概以後我們也不會再交流了!

遺憾!

另外,牟宗三老師的哲學,我個人是覺得很艱深,您要對我越來越不客氣,看來我得趕快離開了,就此拜別,保重!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0 01:35 回覆:
你邏輯能力有問題,我談a犯錯,關b屁事。你其他的話推論跳躍,我沒必要當你的作文老師。

你要我談b我就要談啊?我不談不代表任何事,你連這也不懂?我批馬英九還不夠?你要我罵誰就罵誰?

你要搞清楚,我可沒有領你的錢做事。

你對我的質疑無招架能力,我不談是因為我時間有限,我沒空針對世界上每一件事評論。

我也沒有義務教你邏輯。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最近才上udn的blog,不懂的事要觀察要問,你說「晚上就自動毀屍滅跡了」就是栽贓。

牟宗三的「理則學」是寫給大一看的,你都拿碩士了,沒有理由看不懂。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0 01:57 回覆:
你邏輯的問題從你這句話很明顯看得出來「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

你回答了嗎?


************************************************

你批評我「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我不曉得怎麼樣叫做實質關注?

在網路上寫跟投稿到報紙不是一樣嗎?我要是如你所言投稿到報紙,你不是又會說「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

你難道要我投入移工團體抗議嗎?

那你要幫忙我奉養照顧我身心障礙的母親嗎?還是你要提供我什麼幫助?

你大概是養尊處優之人,喜歡出一張嘴叫別人做事,我做我能做的就好,你要我做什麼之前,不妨先改改你栽贓的習慣,並做點什麼來給我當示範,而且告訴我如何 同時兼顧照顧我母親的責任。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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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都修改了,誰在栽贓?
2010/06/19 23:08
敬佩啊!您的文章早上還看得到引用薛承泰教授的言論,晚上就自動毀屍滅跡了!

再者說我有栽贓習慣,意思是我既栽贓你、而且對你經常栽贓以致於成習?嗚呼哀哉,冤枉啊!

「忽然工運派」不是您對這些180位教授的指控嗎?

薛教授是台大社會系教授,非社工系,他擔任馬英九市長任內的官職以及現在行政院的官職相信您可以查詢得到!

不過您不批判他也無妨,只是不要用個「習慣性栽贓」來描述我們的討論,這樣很令人遺憾喔!

您的文章既然已經修改了,原貌不見了,我想也不用再深究,anyway,

謝謝您!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20 01:24 回覆:
你說「敬佩啊!您的文章早上還看得到引用薛承泰教授的言論,晚上就自動毀屍滅跡了!」

你這種說法從何而來?

你又栽贓我了。我根本沒有修改,是誰在栽贓,就是你。

「您的文章既然已經修改了,原貌不見了,我想也不用再深究,anyway,」

笑死人,你是不是不會看上一頁的回應,還要我教你嗎?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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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掉了牙齒的獅子:你好像有栽贓的習慣
2010/06/19 21:54
「為何您不批判當權的薛承泰?」

你問題很搞笑,我根本不知道他擔任什麼官?

我也只是引用他的資料當佐證而已。

另一點,我看不慣道德超人也不行,你說「那又何必去批判那180位國內外學者?」,你這邏輯就好像警察抓到闖紅燈的人,闖紅燈的人說「你為什麼不抓其他人」一樣。

我並沒有說「人權關懷可以選擇性對待」,你好像有栽贓的習慣。

我說的是「全世界都選擇性關注人權問題」,我有說這是對的嗎?


至於你批評我「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我不曉得怎麼樣叫做實質關注?

在網路上寫跟投稿到報紙不是一樣嗎?我要是如你所言投稿到報紙,你不是又會說「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

你難道要我投入移工團體抗議嗎?

那你要幫忙我奉養照顧我身心障礙的母親嗎?還是你要提供我什麼幫助?

你大概是養尊處優之人,喜歡出一張嘴叫別人做事,我做我能做的就好,你要我做什麼之前,不妨先改改你栽贓的習慣,並做點什麼來給我當示範,而且告訴我如何同時兼顧照顧我母親的責任。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19 21:55 回覆:
獅子兄的原文:

看了BJ兄的回覆,為何您不批判當權的薛承泰?

既然您提到他的社會學關懷和素養,他當官那麼多年了,為何不質問他有沒有關懷你所關懷的外勞人權?為什麼不批判他?

如果全世界都是選擇性關懷人權,那你關心這議題豈不是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如果是這樣,那又何必去批判那180位國內外學者?如果人權關懷可以選擇性對待,那你所討論的公平、正義又有何意義?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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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批判?
2010/06/19 21:30
看了BJ兄的回覆,為何您不批判當權的薛承泰?

既然您提到他的社會學關懷和素養,他當官那麼多年了,為何不質問他有沒有關懷你所關懷的外勞人權?為什麼不批判他?

如果全世界都是選擇性關懷人權,那你關心這議題豈不是發怨言於紙上、徒然流於空泛關注罷了?如果是這樣,那又何必去批判那180位國內外學者?如果人權關懷可以選擇性對待,那你所討論的公平、正義又有何意義?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19 22:56 回覆:
我的背景是機械+法律,但唸的普通,曾對哲學與社會學有興趣,關於邏輯的書唸過幾本,林玉体、牟宗三談邏輯的書比較簡單,可以速成,要進階就更難,法邏輯的書另計。

我認為你幾個論述對我太過跳躍,也沒有推論,你是碩士就應該已受過基本的學術訓練,看你用語大概唸商的吧,特別講解一下,本文開頭就是為你寫的。

一般人說:這個世界小人當道。

這不是說小人當道是對的,是說明一個現象而已。

我說明「全世界都選擇性關注人權問題」,也是說明一個現象而已。

你要藉題發揮與推論應該更嚴謹,我很不喜歡浪費時間反駁這類討論,如果你還是如此,我的回應只會越來越不客氣,希望你明白。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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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外勞適用勞基法就是保障嗎?
2010/06/19 17:04
家庭式外勞適用勞基法就是保障嗎?別扯了。台灣資方想盡辦法規避跟勞基法暨相關勞動法規適用暨剝削本勞權益。至於外勞,要不是老美的XX報告書盯著會涉及到貿易利益上的問題,政府會去重視嗎?

家庭式外勞的權益保障納入勞基法根本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為這部勞基法的設計是以製造業跟正常上下班族為設計基礎的。而家庭類外勞的工作環境跟時間與其大異其趣且根本不適用退休金之規定,又不必強制納入勞工保險(本勞還不是很多在規避這一塊?),若不針對其訂定合適之規定,如何保障其權益?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19 21:37 回覆:
詳細規定當然要討論,但連勞工的「資格」都沒有,難道現狀很「正常」嗎?

你照顧父母照顧到腰傷,我也受傷過,而這些看護工領你15840就該死,連「工傷」都沒資格嗎?

要是死了還活該倒楣?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 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你說看護工死了雇主會賠,你會賠到近100萬嗎?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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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幾例
2010/06/19 15:57

國內確實有些家庭把病患賴給看護,這種情形我聽過也看過。

我有另一名朋友家庭情況特殊,父親有點老番癲式的豬哥,亂交女朋友,母親將父親財產全數監管,然後踢出家門丟到療養院。我的朋友也不是很顧家,居然好一陣子才知道,但他也立即處理,在外頭租了個房子,讓父親和臨時聘僱的非法外勞共住。

他只能一周去看一次(這點我也懷疑),他父親還一瘸一瘸的,可以走路,情況雖不算自生自滅,但基本上形同被拋棄。

把父母親丟給看護或照護院所,或加護病房,不論看護是本國籍外國籍,意思都一樣,差別只在看護的薪資待遇。

外籍看護賺這些錢是要回國買地蓋屋,是要買個店頭經商或出租用的,有個越南看護初次來台三年就蓋了房子,第二次來台物價已經拉近,前一陣子才結束回國,下個月又準備再次來台,這個人是家庭看護,但一直待在桃園的長庚養護中心,住的不是頭等房,而是平價的三人房,在病患雇主之側,小小的空間窩了整整三年,他為甚麼願意幹?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19 21:29 回覆:
中國礦工的死亡率是美國的100倍,為什麼中國人願意幹?

現在他們的錢可能約3000rmb而已。

台灣在1984年發生了海山煤礦礦災,有74位礦工遭活埋,瑞芳的煤山煤礦因火勢造成125人被困,最後103名死亡,22名重傷。年底,三峽海山一坑又再次奪去92條礦工生命。六月至十二月台灣煤礦災變,死亡大約300人。

為什麼這麼危險的工作大家要做?

鄭智化寫過一首歌:老么的故事…
黑色的煤渣 白色的霧
阿爸在坑裡不斷的挖
養活我們這一家

如我主文所言:…不是因為越南、印尼與菲律賓人太窮,他們會願意做這種工作嗎?

當然,覺得這工作好賺,然後又沒有遇到壞雇主,當然願意做下去了。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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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s Justice?
2010/06/19 15:20

我舉個例子

某外即看護Lulu照顧左半身癱瘓老人,每天例行工作是作簡單早餐,然後推輪椅到公園一個半小時,然後到醫院復健。中午回來熱主婦準備好的午餐,下午洗曬衣服(只洗病患和自己衣物),傍晚再到公園走走,有時候下午會搭捷運去台北近郊如淡水,碧潭等地活動。晚餐則等主婦下班回家,差不多七八點時帶外食回來共餐。然後倒個垃圾,十點半左右就寢。

這期間他會幫老人作一點幫助肢體鬆筋或循環的復健,但主要工作就是盯著他避免老人逞強摔跤。

這種輕鬆的看護工作請問需要多少加班費?

那份不實廣告之失實,在於偏離法律規定,至於Blackjack所說宣傳單之合於事實者,那也是指少數虐待外勞的個案。

所以制度性的剝削是不能成立的指控。

另外,保障本國籍勞工有很多種方法,譬如歐美,低階的工作簽證不發就是不發,代價是高失業率、高社福和高赤字。台灣的方法是適度引進低成本外勞,只允許最多九年的工作機會,換言之他的退休養老問題不在台灣的責任。那麼這樣的勞工無論是工廠作業員還是幫傭還是看護,本質上都與本勞不能相提並論。

其次工廠外勞加班後領三萬多的,那也是在商言商由市場決定,當經濟又遇上風暴大裁員時,這些外籍作業員不只是放無薪假,他們會失業,但醫院和家庭看護卻抱著鐵飯碗。

人力市場的薪酬很難從單一觀點談正義。

1,台灣藍領的失業問題還不小,我們不能打腫臉充胖子,或者政府慷民間之慨,硬是給低階外勞等同低階台勞的福利。

2,台灣的長項還是在製造與管理,須要大量勞工,這樣的經濟模式不能隨便拿歐美標準來規範。事實證明外勞的高工資對大陸的低工資已不具競爭力,外勞加了班能領三萬多很好聽,但企業不是傻子,若不是對台灣有感情,也有社會責任,很多大型製造業早就腳底抹油移師內地。這時損失的又是誰?台勞和外勞的飯碗豈不是一起摔掉!

3,十幾年前我就看過一個外勞通曉六種語言(中英泰馬印台),在台灣工廠從作業員幹到組長位置,不加班也能領三萬多,但他的貢獻是物超所值。我認為給他加薪一倍都划算,但換成我作老闆,我也會給他差不多三萬的報酬,因為根據市場行情判斷,這些錢就留得住人。無論如何,他能領這些錢是他的本事,其他外籍看護領不到不能怪誰。

4,人比人氣死人,如果認為外勞加班後薪水高過外籍看護是一種不公平,很簡單,請這些看護去應徵台灣工廠工作。外籍看護的工作內容和薪資是雙方仲介媒合時就達成任知的,不同的工作有不同風險報酬,這是他的選擇。

5,有錢人用外籍看護目的不是省錢而已,重點是守密,為防隱私曝光,當我們把外籍看護薪資提高到三萬,一個病患請兩個,日夜輪班,比照台勞,這時很多有錢人還是會選擇外勞的,起碼台勞外勞各一位。但一般中產階級行麼?在台北養兩個外勞要多一間廁所和起碼一個房間,換言之是一個月租起碼一萬至兩萬不等的套房空間,含水電瓦斯食宿費,兩個外勞就是八萬塊。我有個朋友家裡父母都失智臥病,照這麼算來,月付十六萬元誰要幫他出?這種正義又是誰家的正義?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6-19 21:15 回覆:
一般照顧機構也有請外籍看護工,她們一週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休4天,一個月領15840。

外籍看護工要是倒楣在重病患者旁,工作時間是前者的兩倍,一個月也領15840。

這叫公平嗎?這叫正義?

你拿「我有個朋友家裡父母都失智臥病,照這麼算來,月付十六萬元誰要幫他出?這種正義又是誰家的正義?」來反駁也很奇怪。

因為他有錢出得起2萬多,就有資格弄張小床逼外籍看護工睡在旁邊24小時照顧,這叫正義?

因為覺得自己辛苦所以有資格壓榨別人,這叫正義?

那出不起的人呢?出得起的人用國家制度欺壓人,這叫正義?制度也正義?

「於Blackjack所說宣傳單之合於事實者,那也是指少數虐待外勞的個案」在你朋友的例子就是一個,她應該睡在病人旁邊吧。

這不是虐待?那難道算提供住宿?你朋友長這麼大有「長期」睡過父母旁照顧他們嗎?

至於你其他的論述要看你怎麼看待外勞,你把他們看做勞工,應該與基本薪資掛鉤,你這段論述就是雙重標準,反之則否。

所謂國情不同的類似論述就是「中國模式」、「中國特色」的翻版。

是非如何,價值觀的選擇我無意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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