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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8 11:21:47瀏覽7780|回應0|推薦7 | ||||||||||||||||||||
今天的聯合報與蘋果日報刊出了一篇極為荒謬的報導,誇張的不是記者,而是我們這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居然有這種判決,我真為人類感到羞恥。 報導說的是有個人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這簡直荒謬絕倫。 就拿「色情光碟」來說好了,這種嚴重侵害人權、人神共憤的醜事居然可以緩刑?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他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就「同情」他了?拯救一個雛妓要花多少心血這些司法官知道嗎?在璩美鳳光碟案中,被控偷拍的前阿梵達講師郭玉鈴,依妨害秘密及偽造文書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讞,現在因為被害人不是台灣人所以輕判? 其次,承審法官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蘋果日報),我真服了這位法官,當到庭長看過的人還嫌少嗎?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痛改前非」的例子不嫌多嗎?這個人跑到大陸去「當皇帝」,回來哭兩下,法官與檢察官就相信他「痛改前非」? 簡直是可笑到家、吃人夠夠!! 根據刑法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的重罪,捐點錢,哭一哭,就可以判緩刑?? 我特地去找著名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的著作,請大家公評: 「事實上,法官審酌行為人在其行為後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並不能單純就行為人顯現於客觀可見的態度與行為,以簡單之二分法,斷定其評價方向,而應對於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其人格有相當瞭解,並就犯罪心理學之知識,洞悉行為人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之動機…」(刑法通論下,2000年,445頁,) 「緩刑乃對初犯輕微犯罪行為者,猶豫其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而宣告一定之緩刑期間,倘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再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並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通論下,2000年,464頁,) 相當於外患罪預備犯、瀆職罪、脫逃罪、強制性交、販毒、重傷害的重罪算是「初犯輕微犯罪行為」嗎?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還拍攝錄影帶之後哭一哭就算是「其情可憫」嗎? 這就是「人權立國」?這樣的法律人居然是法官、檢察官? 我從來沒有為台灣感到這麼可恥過! 可惡! Written by blackjack 相關資料: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7a_3.htm 台北地區評鑑結果 ◆詳細結果:所公布各法院之法官,為九十年在職者,或許有部分法官已於今年調動,不另作註明。以台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板橋地院刑事庭、民事庭、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依序公布 板橋地院刑事庭,受評鑑數10筆以上之公布名單,公布法官人數 :22人
相關報導: 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 嫖妓捐錢緩刑》婦團怒:法官是誰?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到大陸嫖十一名十六歲以下少女,並把過程製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兩年並可緩刑,婦女團體直問「這法官是誰」?「法院正義在哪」?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強姦未滿十四歲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十四到十六歲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販賣少女色情光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哪個法條來看都是重罪,為什麼重法會輕判?」 「法官是誰?」李麗芬表示,該男子不但連續侵害少女,還把畫面做成光碟,這些行為在國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國家連持有兒童色情光碟都違法,台灣法院判刑過輕;她並質疑,是否大陸女孩就不值得尊重?這樣判,怎能遏止亂象? 她說,該男子連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態是好奇,還是有變態的性價值觀?應該配合施以心理治療,但緩刑卻像縱虎歸山,「不知道他以後還會做出什麼事?」 對法官審酌楊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檢察官求刑」,她也認為不合理,「悔意對法官這麼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 新聞眼》境外嫖雛妓 較不可惡?
本報記者何祥裕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嫖十一名雛妓,拍成影帶上網交換,卻獲以「情堪憫恕」減刑並緩刑;法院面對這項千夫所指的萬國公罪,竟予憫恕,難逃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擊。 類似一個場景發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邊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歲男子巴克,在紅燈區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楊志宏一樣,錄下嫖妓的過程。協助該案調查的人權組織「國際正義使命」副總裁柯恩,當時感嘆地的說「我從未參與過如此野蠻對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國判刑十年。 同樣的的境外嫖妓行徑,加拿大的巴克遭嚴懲,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獲得緩刑的憫恕;這兩把懲罰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別。 其實,我國刑法處罰嫖雛妓行為是夠嚴厲的,明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不管對方是否自由意願,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嚴刑重罰,就是要充分保護幼女的身心發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諱言,本案若發生在台灣,不要說十一個少女,就算只有一個,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楊志宏這麼好運;本案的法院判決,是否與被害人是「大陸幼女」而非「台灣之女」有關,判決書中並未敘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與一般法院判決的刑度相去太遠,因而難免讓人有此聯想。 然而,嫖童妓行為被視為「萬國公罪」,不應有國界之分,楊案的判決恐怕很難服眾。 【 連狎11雛妓竟准捐款免囚 淫男大陸縱慾 法官稱有悔意故輕判(蘋果日報) 【呂志明、王吟芳╱中和報導】男子楊志宏二年前到大陸連嫖十一名雛妓,還要雛妓裝成兔女郎供他錄下性交過程,返台後上網欲與同好交換,板橋地院少庭法官認為楊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重罪,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但考量他深具悔意還捐款八十萬元給婦幼機構,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輕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公道何在 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昨以「誇張」形容判決,不滿「有那麼多的受害人,怎麼會判的那麼輕!」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則質疑,「難不成因為受害者不是台灣兒童而是大陸人才獲輕判?」 現年三十二歲的楊志宏於九十三年三月前往大陸廣東省東筦,住進金煌酒店後,就與媒介色情的「雞頭」接洽,進而在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每次交易價格為人民幣二百元。 楊志宏為了讓嫖妓之旅留下紀念,特別準備兔女郎、水手服各式卡通人物服裝,讓雛妓變裝後供他錄影拍下性交過程,楊返台後還上網與網友討論心得,表示有「幼幼片」可和同好交換,而被喬裝網友的刑事局警官逮捕,查扣已燒錄成光碟片的影帶內容。
出庭大哭感動法官 板橋地檢署特別將被害女子照片送交台大醫學院鑑定,醫師從少女的身體發育狀況及恥毛生長,認定年紀均在十二歲至十四歲之間。板橋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再次函詢台大醫院,確認十一名少女中有六名未滿十四歲,其餘五名則介於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 楊志宏每次到少年法庭開庭都向法官痛哭流涕,表示自己錯了,審理本案的審判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 另外考量他沒有前科,事後捐款八十萬給婦幼機構,經過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才決定從輕量刑。
嫖雛妓罰則 性交:對方未滿14歲,嫖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14到16歲,處7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10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對方未滿14歲,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14到16歲,處3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 註:犯罪地不論國內外都適用 資料來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相關規定: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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