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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人權觀?
2006/04/17 19:52:42瀏覽1105|回應0|推薦9

圖引自中視新聞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一九五九年 

有權獲得親愛、關愛和了解。 

THE  RIGHT  TO   AFFECTION , LOVE AND  UNDERSTANDING. 

有權獲得足夠的營養和醫學的照顧。 

THE  RIGHT  TO  ADEQUATE   NUTRITION  AND MEDICAL CARE. 

有權免費接受教育。 

THE  RIGHT  TO  FREE  EDUCATION. 

有權獲得遊玩及娛樂的充分機會。 

THE  RIGHT  TO FULL   OPPORTUNITY  FOR PLAY  AND RECREATION.

有權獲得姓名和國籍。 

THE  RIGHT  TO A  NAME AND  NATIONALITY.

假如傷殘,有權獲得特殊的照顧。 

THE  RIGHT  TO  SPECIAL   CARE,  IF HANDICAPPED. 

有權在災害期間首先得到救濟。 

THE  RIGHT  TO BE  AMONG   THE  FIRST  TO RECEIVE  RELIEF  IN TIMES  OF DISASTER.

有權學習成為社會有用之人及發展其個人能力。 

THE  RIGHT  TO  LEARN   TO  BE  A   USEFUL  MEMBER  OF SOCIETY  AND   TO  DEVELOP  INDIVIDUAL  ABILITIES. 

有權獲得在和平及友愛的領域中長大。 

THE  RIGHT  TO  BE   BROUGHT  UP  IN  A  SPIRIT  OF  PEACE  AND   UNIVERSAL  BROTHERHOOD. 

有權享受其各項權利,而與種族、膚色、性別、宗教、國家或社會地位等無關。 

THE  RIGHT  TO  ENJOY   THESE  RIGHTS  REGARDLESS  OF  RACE,  COLOR,  SEX,   RELIGION,  NATIONAL  OR  SOCIAL   STATUS. 

今天民進黨立委林樹山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一個問題,就是外籍配偶在台灣丈夫死亡之後,台灣強制將其遣送出境,然後她們生下的「新台灣之子」成為無父無母的孤兒,在場就有高齡69歲、67歲的賴阿公與賴阿嬤,抱著柬埔寨籍媳婦所生的小孫子,一個七歲一個四歲,他們泣訴老來養孫的悲哀。

這就是台灣的人權觀。

 

林樹山講錯了一點,他說政府主導對大陸新娘特別優待,但事實上政府特別歧視大陸新娘,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新娘要入籍必須要8年,是外籍配偶的兩倍,社會語言的歧視,入境時境管局假設其為「性工作者」的「執法態度」,大陸人民只能繼承200萬,這就是台灣的「人權觀」。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說「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雖然他她們還「不算」中華民國人民,但他們的孩子「難道」不是?

 

當他們有一天長大了,知道這個政府竟然是如此對待他們親愛的母親,我真不知道台灣還能要求他們什麼?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4/17

http://www.epochtimes.com.tw/bt/6/4/17/n1290011.htm

立委:新台灣之子喪父媽媽被遣返 不人道

 

【大紀元417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七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樹山今天表示,外籍配偶因其配偶死亡或離婚,將使其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新台灣之子」可能流浪他鄉,毫無人道。外交部官員說,法令確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林樹山(雲林縣)上午陪同因離婚遭遣返的越南籍配偶黃氏及因喪夫遭遣返的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婆婆、小孩,在立法院召開「制度官僚導演孤雛悲劇?」記者會。

 

林樹山表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配偶來台依親,一旦婚姻關係消滅(配偶亡故或離婚),不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或擁有子女監護權,台灣境管、警政單位就會以「依親事由消失」,使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台灣之子的媽媽無法在台灣照顧小孩,或要隨媽媽流浪他鄉。

 

林樹山指出,據境管局統計,台灣十二歲以下出境兩年未歸、被台灣除籍的「新台灣之子」,在越南和印尼合計有八百五十人,如再加上未達兩年的人數可能有三、四千人。外籍配偶出境未返人數,越南、印尼加上中國人數約達兩萬四千餘人,問題相當嚴重。

 

他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白表示,除特殊情況外,幼兒不得使其和母親分離;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政府作法違反最基本的人道關懷。

 

越南配偶黃氏說,小孩在台灣,沒有人可以照顧,如小孩和她回越南,也沒有國籍,教育、生活都有問題。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賴先生表示,他兒子不幸死亡,媳婦卻要被遣返回國,讓他兩個年幼孫子沒人照顧,他們夫妻已老了,政府不應這樣對待台灣的小孩。

 

警政署外事處長羅火祥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居留屆滿前十五天內,如有居留必要,可提出申請,但外籍配偶往往忽略而變成逾期居留,到時就必須出境重新申請而產生問題,內政部已研擬將期限由十五天延為一個月。

外交部簽證組科長羅覆文說,依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籍配偶要依親申請居留,只能以其配偶或父母為對象,無法以小孩做為依親對象。這方面確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http://www.ettoday.com/2006/04/17/301-1930306.htm

父死母遣返 新台灣之子骨肉離散 立委罵官員沒人性

2006/04/17 11:37

記者李登文、梁家銘/台北報導

我國和外籍配偶通婚人數越來越多,但是有外籍新娘或因先生死亡、或因居留過期,被迫強制離境,留下年幼的小孩,只能托給朋友或公婆撫養,衍生不少骨肉分離悲劇。民進黨立委林樹山呼籲政府重視,17日的記者會現場,就有阿公阿嬤想到自己孫子的遭遇,忍不住老淚縱橫。

抱著只有5歲大的小孫子,賴阿公哭得老淚縱橫,因為兒子不幸過世,柬埔寨媳婦喪失居留資格,被強迫遣返,一雙子女現在只能和老伴相依為命;還有一位越南新娘太太也面臨同樣的狀況,她真的很擔心,自己一旦被遣返出境,懷中的小女兒要怎麼活下去?

這些形同被台灣制度與官吏合力「技術開除」而被迫隨母親流浪在越南湄公河畔、或印尼雅加達街頭的新台灣之子到底有多少人?林樹山披露驚人的數據:據境管局的統計數字,以最嚴格的條件--出境兩年未歸,己被台灣戶政單位「除籍」的人數,在越南的有760人、在印尼的有89人,合計己達八百五十人,若再加計己出境未達兩年的人數,保守估計可能有三四千人以上;而這些流浪他鄉的新台灣之子還算是「有媽的孩子像個寶」。至於母子相隔台越兩地,隻身在台的新台灣之子,則是「沒媽的孩子像根草」,更令人同情。

這樣骨肉分離的悲劇,越來越多,原因就是目前的法令規定,外籍子女可以來台依親,但是外籍父母卻不行,換句話說,外籍媽媽也不能申請來台照顧小孩,就法論法,不管是警政署還是外交部態度都很強硬,只是看到新台灣之子變成孤兒的慘況,立委林樹山氣得大罵官員沒人性。

若是法令趕不上外籍通婚越來越普遍的社會現況,沒媽的孩子像根草,這樣的悲劇,永遠不會停止。

台灣社會的愛心何在?民生報社評 

高雄捷運的泰勞風波鬧成了國際事件,更牽涉到台灣內部的政商勾結;從主持政府人權事務的副總統呂秀蓮到國內基層的勞工團體,都對其中的剝削情節感到憤怒和不滿。但老實說,泰勞風波只是台灣諸多人權剝奪事件的冰山一角而已。從新聞中常見的虐待外傭個案,到政府主導的歧視大陸新娘政策,都令人不得不嘆問:台灣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台灣本是移民社會,歷史發展中又有過自憐「亞細亞孤兒」的經驗,照理說應最能體會不平等待遇之害。但近年以來,台灣在大量引進外勞、外傭、乃至外籍新娘的過程中,卻不時顯露出自認高人一等的優越感;甚至連社會結構也開始出現了高下分明的階級區隔。 

 

過去被視為有情有義的台灣人,如今以幾乎是非人道的手段對待外勞,在這次泰勞憤起抗爭所揭露的苛虐情狀,簡直令人髮指。在此之前,大眾記憶猶新的,尚有越南女子段氏日玲受到非人待遇的事件;從網路到市集,赫然曾出現「拍賣」外籍新娘的廣告;大陸配偶受到政策性的歧視待遇,更是普遍到了令人逐漸麻木不仁的地步。何以致此?台灣人的愛心到那裡去了? 

 

是因社會太混亂、政治太汙濁、景氣太萎縮,所以民眾對周遭之事日漸冷漠,終致仁心喪失嗎?當今台灣,幾乎對所有的弱勢者都喪失了同情心。虐待兒童、歧視原住民、遺棄老弱、排拒殘障者、譴責愛滋病患……,一個文明進步社會,理應藉由普遍的教育和完善的社福制度,日漸邁向人權平等的理想;台灣卻似距離該一境界愈來愈遙遠了! 

 

善待弱勢,不只是為嘉惠他人,其實也應是每個人身而為人的良知良能。從這次的泰勞事件看來,台灣是到了該痛自反省的時刻了! 

2005/08/27 民生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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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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