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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廢死告人的法律系教授
2010/05/12 14:12:44瀏覽7509|回應12|推薦15

中正大學副教授盧映潔表示,興訟不是快樂的事,但網 友曲解她的言論,已損及她的名譽,不得不告。udn記者曹馥年/攝影

真的沒想到,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被網路上網友批評,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看了那些話,覺得在「紅塵浪裡」的王清峰,她的高度更是「孤峰頂上」。

王清峰被罵的更難聽,罵她的人豈止數以萬計!

當然,諸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言論都不堪入目,發言的人應該明白「哪些話不該說」,但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用這種方式替這些網友「開課」,倒還是頭一遭。

法律系盧映潔副教授是教刑法的,台灣關於誹謗罪以刑法來追究一直有爭議,我不知道盧教授站在哪一方,但今天妳告人了,明天你在上刑法分則談到誹謗罪時,妳要說:「根據我個人被誹謗的經驗…」嗎?

妳在課堂上研討會上,會對誹謗罪的爭議講清楚嗎?

這件事本來很快就會煙消雲散,但妳告人之後,這將替「廢死爭議」留下一筆,以後別人提到妳或提到「廢死…」,這件事又會被提起,這個「後遺症」好嗎?

這批人講完就忘了,別人看過也忘了,現在他們被告後會「悔不當初」的人大概有,會「悔改」的我看沒有,與其一口氣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我認為他們講的話過頭了,而老師採取法律行動也說不上錯,不過,打官司不像上下課那麼簡單,打到二審,如果一方敗訴,然後又想聲請釋憲,拖個N年…,這樣好嗎?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5/12

free counters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聯合報╱記者曹馥年/連線報導】

2010.05.12 09:15 am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2010/05/12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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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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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發言,不代表可以做人身攻擊
2010/05/12 15:38
興訟非好事,但當各自的言論不懂得“自我控管”時,求助法律維持是必要的方法。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5-12 18:10 回覆:
幾年前聯網大規模罵戰時,我在其中,最後的結論是不要花時間攪進去了,真的很浪費時間,早知道我就利用那時間來睡覺。

講難聽一點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能有多少人看,罵她的人不過幾個人,現在好了,看到這新聞的人都知道此事了。

如果她不告不回應,那個帖子大概兩天就沉了,像蔣友柏事件,絕對鬧不過3天,他不開記者會,被告就被告,沒有人會管這件事的。

法律有其限度,要用法律「找回」正義,還是要評估一下比較好,除非盧教授不惜代價也要維護她的名譽。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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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台灣網路界有網路霸凌的傾向
2010/05/12 14:31

我不認為有需要因為這個原因興訟。

但是近來台灣網路界有網路霸凌的傾向。  周玉蔻批評黑人公益T恤衫後,臉書可以成立有幾萬會員的反周玉摳集團(這沒有問題),她在聯合報部落格上可以擁入五十頁的留言罵她。

在台灣每個坐在鍵盤前的人膽子都大了十倍,敢說平常面對面不敢說的話,自認有匿名保護。

如果這次法律系副教授興訟能提醒大家網路並不是匿名的,那是收穫之一。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5-12 17:55 回覆:
以新聞報導來看,我不覺得每個人都會成立公然污辱。

例如宣然說「前途堪憂」云云,法律系學生考證照什麼的,錄取率就業率都不高,誰來教都「前途堪憂」。

挑一兩個告就好了,不要全告。

去地檢署告網友誹謗,慢的要死,這是「經驗之談」,而且這口怒氣未必能持續很久,難不成之後不告了?然後給人看笑話?何況罵她的人在暗處,她卻在學校上課,法律保護的範圍可沒那麼廣。

打官司要花的精力之大,要花時間之多,或許盧教授以為到地檢署跟檢察官講一講,把網頁列印一下就算了,要是ISP、網站不配合,她還不一定告得成呢,之前金溥聰告YST2000都沒贏了,我猜她沒這方面的「實務經驗」。

刑法教授打官司若打不贏不太好看,我覺得還是應該三思而後行。

不過,網路霸凌實在太嚴重了,對抗它們是必要的,但我上次勸個人在火車站不要抽煙差點被打,還好我不算弱小,又去找站務人員來,靠一兩人來扭轉這種歪風是不可能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375號

原告主張:「YST2000」(網 路上代稱)於95年8月29日晚間22:00整,在其向被告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線上公司)申請之https://city.udn.com /v1/blog/arrticle/a rticle.jsp?uid=YS T2000&-ART-ID=427193之網址上,即「從金恆煒與丙○○看台灣民性」一文(如附件二所示)中,指摘陳述有關原告之不實指控,如:「領獎 的孩子不過是丙○○玩弄政治的工具而已」、「丙○○利用小孩子來增加他的政治資本」、「痞子心態」、「丙○○利用小孩子搞政治小動作尤其卑鄙可恥」、「遍 地的政客譬如丙○○也是如此表演」等污衊性語彙,均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

結果法院說:
關於「金恆煒與丙○○看台灣民性」一文部分:綜觀系爭「金恆煒與丙○○看台灣民性」全文,作者「YST2000」主要論點,係從該「搶國旗」事件發生經過,分 析探討「台灣民性」即「搞小動作,佔小便宜」已成為台灣政治文化,此從其標題定為「金恆煒與丙○○看台灣民性」可知,其評論範圍非僅侷限在原告個人而已。 雖作者在文中認為整個「身披國旗領獎」的事件是原告出國前就精心設計的,然此並非在陳述特定之事實,而係以該「搶國旗」事件存在之客觀事實為基礎,作者根 據台北曾主辦2002年「國際少年運動會」(簡稱ICG),原告應知悉ICG執行委員會章程,台灣委員會很明顯不是國家級,得金牌少年選手身披青天白日滿 地紅國旗去領獎,定會遭中共抗議等情,推論原告係故違反ICG規則,欲以此做為回台之政治宣傳云云,係作者依其個人認知、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合理推斷, 此係意見之表達、評論或批判,而非事實陳述。再作者依上論據為基礎,進而批判「領獎的孩子不過是丙○○玩弄政治的工具而已」、「丙○○利用小孩子來增加他 的政治資本,其心可誅」、「丙○○的心態和陳水扁、金恆煒一模一樣,都是先搞小動作佔小便宜,被打後再高喊暴力、轉移焦點的『痞子心態 』」、「金浦聰在ICG導 演一場國旗奪秀,更是笑話」、「丙○○利用孩子搞政治小動作尤其卑鄙可恥。金浦聰為了個人的政治利益連台灣的孩子都不愛,怎麼會愛台灣 呢?」等語,係屬評論之描述性或形容詞用語,縱其用詞遣字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足使原告感到不快,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之保障,俾以 維護言論自由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而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再者,該「搶國旗」事件發生時,原告身為台北市副市長之公眾 人物,且代表國家率團參加國際比賽,就發生該「搶國旗」事件及其如何處置,事關國家榮譽之重要公共事務,並非單純屬於個人隱私之私人事務,其行止舉措當可 受人民之評論、監督,而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其就他人之批評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感情侵害,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準此而言,作者提出上開議題,當屬 「可受公評之事」,縱作者提出之推斷或批判,有稍嫌聳動或誇張之虞,然其目的無非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關注程度。且討論上 開議題之際,確有該「搶國旗」事件發生之背景存在,作者係基於該客觀事實,依其主觀價值就原告處理該事件提出評論意見,應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其目的。綜 上,作者應屬善意發表意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揆諸首揭說明,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而責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作者 於文中所為上開陳述,係不實之事實陳述,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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