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0/26 01:59:44瀏覽4089|回應1|推薦3 | |
此文為回答鴨湯兄在高級本省人的歧視7>細部分解吳念真抄襲李敖過程的指教而答: 抄襲也未必侵害著作權,當然也未必違法,我在批判吳念真抄襲李敖時沒有說過它違法,這點我很注意,詳細討論可見著作權筆記的「天下文章一大抄,不必然違法,可能失格」,http://openepaper.nat.gov.tw/epaper/org_new/30/30_08_06.htm 我為何敢說吳念真抄襲李敖: 1.李敖的這個故事相當有獨特性,在此之前或之後,都沒有人提出來過。 2.李敖的這個故事不是社會一般廣泛周知的故事,不是像一般社會版常見的殺人、放火、車禍等故事,李敖把它記錄下來,當然不等同於社會新聞,不能以聽過或常見來帶過,也不能以時間久遠變成常識來帶過,因為李敖的經驗非常特殊。 3.一個特殊創意、特別故事的重現不必一字不漏,也不必考慮其佔原作的百分比,文學作品講究的是什麼,就是創意,模仿創意就是抄襲。 4.老莫此劇的重點當然是買賣式婚姻,談這點,擺鈔票那段就是重點。 5. 吳念真是拙劣的抄襲者,先看兩首詩: 崔顥《黃鶴樓》 昔人已乘黃鶴去,此地空余黃鶴樓。 黃鶴一去不復返,白雲千載空悠悠。 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 日暮鄉關何處是?煙波江上使人愁! 李白《鳳凰台》 鳳凰臺上鳳凰遊,鳳去台空江自流。 吳宮花草埋幽徑,晉代衣冠成古丘。 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鷺洲。 總為浮雲能蔽日,長安不見使人愁。 這兩首詩結構相似,是李白模仿崔顥之作已成定論,亦不損李白此作的地位。 但是吳念真是拙劣的抄襲者,老莫拿鈔票的方式根本與李敖的故事一樣。 6.嚴格的法律論文當然要很明確的註明出處,一般社會學的稍微簡單一點,這是學術規格,學術上的抄襲如研究方法、實驗方法與數據等等都是。文學上的創意模仿就是創意偷竊,吳念真模仿如此有獨特性有創意的作品,當然就是抄襲。 7.吳念真1952年生,1984年他32歲他完成原著與改編劇本,李敖該文在1982年寫出「為老兵李師科喊話」,以wiki上記錄論,他32歲時已完成了不少劇本,同時是原著與改編劇本作者的人應該也是他。如果吳念真有天跟我對簿公堂說他的作品是別人捉刀的,我想我根據電影與一般資料評論,已經是盡我義務,倒是他若有人代打,應該把得的獎繳回才對。 8.抄襲未必犯法,但會減損原創作的市場價值,對原作者言不利,對後抄襲者當然失格。很多改編劇本與原著差非常多,但是在結構上有類似援引,當然要請求授權。 9.註明出處在非學術性作品要求未必硬性規定,有時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註明出處表示非原創是對自己與別人負責,非學術作品未註明出處或許沒關係,但對抄襲者言就是證據。 10.劇本作者沒有豁免抄襲指控的權利,舉例來說,劇本抄劇本不算抄襲嗎?電視抄電影不算抄襲嗎?電視抄書不算抄襲嗎?劇本抄書不算抄襲嗎? 所謂劇本或電影或文章只是載體不同,就像網路上的文章是電磁記錄,抄網路文章來出書或拍戲,也是抄襲。 吳念真1984年時已經成名,我看他不像「賺錢養家被迫收爛攤的可憐蟲」,偷創意並不看所佔文章比例,不然吳淡如也白道歉了,以上是我的看法。 Written by blackjack 前文節錄: 高級本省人吳念真明顯的抄襲: 李敖在1982年寫了「為老兵李師科喊話」,原文: 有 人真的“買”到了,那是靠他們多年累積的儲蓄和不可思議的財源。有一次我看一個老兵攤出他的儲蓄—— 一捆捆鈔票 ——在數,數完一捆,朝床上一丟,說:“這搞可買條大腿!”又數一捆,又一丟,說:“這捆可買只胳臂!”有朝一日,整個的老婆,就在這樣分解結合中湊成 了。在他數錢的時候,面露得意之色;在旁圍觀的老兵們,面露羡慕之色,那種對比的神情,我至今感到心寒。 老莫的第二個春天劇情: 老莫看到常若松未來老婆的照片後問他說「真嫩呀!這麼漂亮,怎麼找的?」 常若松把幾綑百元鈔票放在地上,說道「這麼找的,頭,找著了」 常若松:「兩個胳臂,找著了」 常若松:「這是兩條腿」 常若松:「這是那個地方」 劇情二: 老莫當完金飾後 老莫:「頭,找著了」 老莫:「這是兩條腿」 老莫:「這是那個地方」 |
|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