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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23:33:42瀏覽271|回應4|推薦7 | |
這幾天研究建中時,突然發現14年前有則新聞「偷拍逾百女生建中生道歉未罰」,當時各大媒體都報導這位專拍北一女等女校學生與上班族百人裙底的建中高二生沒有處罰的新聞,對照黃子佼「創意私房」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這位建中生是親手拍照而且受害人達百人,他還分享影片給班上同學,共計三十多位建中生集體看了百名女校生與上班族的底褲了呢! 根據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這個將黃子佼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的判決,他主要是被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而起訴判刑,14年前的那位被校方「輔導」的台北建國高中二年級生則是使用學校器材拍攝百名未成年女學生及上班族的底褲並且存在學校設備,而且大量散佈給同學還被下載,這樣的行為,在過去的台灣並沒有真正被撻伐,顯示台灣文化的性變態與恐怖。 這類所謂女學生裙底照片,就牽涉到刑法第315─1妨礙秘密罪「身體隱私部位」,而且可能也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一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中「與性相關」的照片。 媒體報導相關事件大約在2011年5到8月前後,當時只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看名字就知道,該條例主要針對性交易,所以類似的影像拍攝犯罪行為還要歸於刑法來處罰。 目前在youtube好像只找得到民視新聞報導「建中生偷拍狼 校僅輔導未懲處」,教官杜永祥指出有三十多位建中生看過上百位成年與未成年女性的底褲,但校方基於學生未來發展的考量所以選擇輔導偷拍者,原來讀書能力越高,法律責任越低?那些分享散佈下載的人也根本沒事! 這三十多位只差一兩歲就成年的建中生集體侵害上百人女性的性與身體隱私權,然後建中選擇漠視,如今這百位人中之龍進入社會,其實「創意私房」在建中曾經出現過,而且如今「化整為零」變成台灣社會的菁英? 為何當時法律沒有介入?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林子翔說,偷拍涉及《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屬告訴乃論罪,需被害人提告才能成案,而知情者也沒有向警方舉報的義務,所以類似案件有偵辦的困難度。 由此我們也可以知道,過去台灣確實是偷拍的天堂,但問題是,這位建中生做的並不只是「偷拍」而已。 報導提到,該名偷拍學生去年六月利用學校上生活科技課提供的錄影機,在捷運、公車上偷拍北一女、中山女中、師大附中的女學生和女上班族底褲,偷拍期間至少持續一個月;直到該學生把偷拍來的影片存入個人MP4播放器,無意間被其他同學發現,向教官檢舉,才讓事件曝光,但影片也因此流傳開來,班上多數學生都曾看過,還有人備份下來。 綜合民視與其他媒體報導: 1.該建中生偷拍對象包含北一女、中山女中、師大附中的女學生和女上班族底褲,偷拍期間至少持續一個月。 2. 該建中生被發現偷拍後,影片大量散布給三十多位同學,還有人備份下來。 所以,相關行為的樣態包含拍攝、散布、持有成年與未成年人的「身體隱私部位」影片,也就是除了建中「偷拍生」之外,還有建中「散布生」,以及建中「持有生」。 偷拍他人裙下內褲屬於刑法315條之一的「身體隱私部位」,現在問題是這些照片算不算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猥褻物品。 大法官解釋617號對刑法第235條有解釋一番,其定義略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這些偷拍他人裙下內褲的照片算不算符合猥褻物品定義,還待認定。 因此,至少有一名建中生大量拍攝超過百人包含未成年女學生及已成年上班族女性的「身體隱私部位」照片與影像,至少有三十多名建中生散布或保存該照片與影像,可能現在還持有。如果當時就有學生可以備份相關影片,校方能確定當時拍攝的建中生確實有刪除所有影像?那些保存照片影像的其他學生你們有去查嗎?為何學校掩護這種行為連記過也沒有?整個社會如今有多譴責黃子佼與「創意私房」,當年只是船過水無痕的縱放就顯得台灣社會有多麼性變態! 由於刑法315條之一是告訴乃論,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六個月內告訴,已不得為告訴,在照片與加害人等都沒有公開的情況下,哪個被害人知道自己有告訴權?那不就是代表這三十幾個建中生永遠可以逍遙法外?當年坐前往或經過建中的那個「偷拍公車、捷運」的受害者們,她們的照片還非常可能存在於當年的某些建中生、如今的三十幾歲男性的硬碟與腦海裡呢! 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確定,2011年間台北建國中學的某一班高中生,其中有一人偷拍北一女等女校學生與上班族百人裙底,然後全班有三十多人都看過而且有人有保存,縱然現在絕對查得到是誰,但大家都仍然會沒事! 這樣合理嗎? 這就是台灣人愛死的建中嗎? Blackjack 20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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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