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11/24 14:38:39瀏覽1527|回應0|推薦2 | |||||||||
小額付款工具之限制因素評析(二)鍾文榮
|
支付額度 | 大額支付 | 小額支付 |
信用卡支付 | 高 | 高 |
小額支付 |
| 小 |
一、 對支付工具的認知:
就現行的傳統支付工具而言,消費者普遍的認知還是以現金交易為主,其次是以信用卡交易。雖然支付工具的形式多種,但是消費者在制訂決策中,仍會以對其最有利的支付方式支付。以網路交易為例,信用卡交易的使用比例高達57%,但是,這其中有一項問題是消費者願意使用信用卡進行小額消費支付的意願的比例如何,對現行的支付機制使用於小額支付而言,是很難滿足需求的。
對小額的支付行為而言,根據Mondex International(2001)的調查,以英國為例,有57%的比例願意小額支付取得一些網路內容的服務,對於像提供投資理財資訊服務的資訊內容,消費者平均願意付出1.12英鎊,對於取得旅遊資訊服務平均願意付出0.95英鎊,取得每週的電視節目表則願意付出0.12英鎊。以此為例,則目前支付工具對提供這樣小額資訊服務的需求,面對支付工具的較高的交易處理成本而言,恐怕難以達成。對消費者而言,以目前繁複的線上交易而言,則會大大限制使用信用卡為其小額且交易頻率過高的小額資訊支付取得服務。因此,除非發展完善的小額消費支付機制,否則,這些小額交易的需求勢必無法充分滿足。
二、 支付工具的資訊的搜集:
對於支付工具的資訊搜集,根據消費者的過去經驗與外部所提供的資訊,適用小額支付的支付工具有限,根據MIC於2000年1月份針對國內經營電子商店業者問卷調查結果,支付工具的的方式與比例:信用卡SSL加密40%,信用卡傳真15%,郵政劃撥13%,銀行轉帳10%,貨到支付8%,信用卡SET加密2%,會員制扣款2%,其他10%。對於小額支付工具而言,國內業者並無提供相當的支付工具,即使是如ISP或ICP業者所提供的帳戶整合服務或點數服務也均非最終支付工具,僅僅透過帳戶轉換或點數轉換的方式進行小額服務消費的提供。這其中亦牽涉到一些問題,也就是公正第三者的扮演通常無法具體建立,系統業者球員兼裁判的機制無法充分滿足消費爭端的處理。再者,既然非最終支付工具,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支付工具的同時,亦陷入如何搜尋何處有其欲消費的網站業者,同時亦滿足其持有的支付工具。
Simonson(1988)年提出,消費者制訂決策過程中,會把資訊搜集成本列算其中;這當中假設收集資訊的程度與搜集成本之間是正相關的,因此,消費者會搜集更多的資訊,直到資訊搜集成本等於其得到的效用或利益為止。這亦表示,支付工具的搜尋成本亦同樣限制消費者的消費效用。
總而言之,只有同時持有其支付工具的消費者能夠在其支付機制提供的網站才能消費。因此,未持有該支付工具的消費者是否願意持有該支付工具,則視該支付機制整體服務的機能效用大到消費者願意且持有該支工具所面臨的機會成本,而消費網站則需視加入該支付機制所得的邊際利潤是否高於付出的邊際成本,這顯然涉及到整體的市場規模與潛能,若該機制無法提供廣大的市場規模或潛能,則會限制消費網站加入數量,這個數量一減少則有同時限制或減少對消費者的誘因。
整體而言,小額支付的交易機制要能夠市場化的主要關鍵因素涉及到大量的用戶基礎,這點印證Müller(1997)所提的論點。
三、 支付工具的方案評估:
在目前小額支付支付工具尚未普及之時,消費者目前評估取得小額資訊服務或產品的可評估方案不外乎兩種方案,取得替代支付工具或者放棄消費。這兩者都觀乎在資訊搜集階段所取得的資訊所產生的價值或效用是否夠大,否則在方案評估過程中,消費者很容易放棄消費。
四、 購買決策:
消費者決策的制訂很容易涉及是否會產生再購的行為,也就是說持有該支付工具的下次消費可能性。小額支付的特性是小額且連續或者頻率極高的支付工具,若以現行的點數制的機制而言,購買該支付點數的考量包括下次消費的可能性及頻率,在其預付一筆金額取得支付點數的同時,消費者所面臨的是該筆現金的貨幣價值與未來可能可能所產生的效用損失的風險。
五、 購後行為:
若往後交易無法產生效用的話,該筆預付金額所產生的支付點數由於無法變現與贖回,很容易變成覆沒成本(sunk cost)。因此,交易機制的建立必須考量提高交易的可能性,以減低消費者持有該支付工具的購後失調及效用損失。
從表Mondex的統計資料看來,對於小額的資訊服務提供,有其市場需求,在其另一項統計中,對於英國的小額資訊服務市場從最保守的估計1,400萬英鎊到26億英鎊,雖然這其中的數據都只是聲稱還尚無正確的統計數據,但是這也印證小額資訊服務的市場確有其相當的市場潛力,尤其是VISA International所統計出1美元以下的小額交易額度高達1.42兆美元時,更加說明了小額支付對於發行者具有強烈的市場吸引力。
從另外一方面看來,對於支付工具的發行者發行儲值卡或者預付卡而言,以目前儲匯局發行的E付卡為例,基本上屬於預付卡形式發行,其支付形式並非最終支付工具,只是持卡者預付一筆款項以取得未來消費的權利,也就是說當持卡者其預付金額消費殆盡時才方持有第二單位的E付卡。其中的特點是不具貨幣法償的效果,單純只在封閉環境中使用,應屬買賣雙方的契約行為。其限制在E付卡本身並非最終支付工具,且適用範圍也僅僅止於網路支付,無法擴及實體商店支付,也就是說持卡者僅能在其加盟的網路商店或網站體系裡方得以進行消費,進一步限制的使用的廣度與可能性。其中,由於屬於預付制,對於未使用之額度的回贖亦已經限制,更加降低持卡者持用的意願。對於預付制或點數制的小額支付消費而言,由於對發行業者而言,售出時便已經認列銷貨收入,而非持卡者進行消費時才認列,其間並未進行帳目調整,對於業者所宣稱的銷售收入,在財務報表上,恐怕還要多所質疑。
再者,對於儲值卡發行而言乃是以存款發行的電子支付工具,在財政部的發行辦法中已經限制個人對個人之間價值的轉移,對於小額支付工具中的儲值卡法律性質,會產生下列兩項爭議:第一,就性質而言,儲值卡究竟是否屬於貨幣;第二,儲值卡收受間的關係為何。以這兩項爭議而言,就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觀乎第一項爭議,對於貨幣功能之闡述,目前發行的大部分小額支付機制,事實上僅粗具貨幣之功能而已,而未可稱之為貨幣,仍須仰賴傳統貨幣作為記帳之單位,其所儲存者仍為傳統貨幣之價值,且尚以通貨作為最後支付之工具,所改變的僅僅是消費者支付的媒介而已。在第二項爭議部分,收受間的關係也僅僅是收取關係,在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也是存款契約而已。至於目前台灣地區商業發行所發行的現金儲值卡,亦是以存款發行的電子貨幣,用於小額消費支付,其性質與存款無異,其差性在於不支付儲值卡的孳息。
另外,對持卡者的持用誘因來看,因為儲值卡為存款發行,必須從持卡者的帳戶中圈存金額,因此,持卡者持用的同時即相對放棄貨幣的時間價值。假設第一張儲值卡所帶來的便利性的效用大於其在貨幣機會成本的損失,持卡者有誘因且願意持用。因此,邊際上第二張儲值卡其是否願意持有,其所產生的外在誘因必須高於第一張卡的誘因程度,持用的儲值卡數愈多,其邊際成本(指貨幣時間價值損失)愈高,而其邊際效用遞減(均只是改變支付媒介)。在支付效果都一致的情形之下,小額支付發行系統所必須克服的是如何「補貼」消費者在持有該機制時所產生的機會成本。
這其中還存在的問題是,持用一張以上儲值卡的交易成本會變得相當高,而使得持用多張儲值卡的意願下降的很快。這其中尚有一項限制因素,如國際清算銀行(BIS)在1996年提及,取得該項支付工具時,持卡者所願意支付的費用高低。這也就是說,持卡者持用該支付機制時已經支付一筆貨幣的時間成本,若再對其抽取手續費勢必會影響其持用的意願與誘因。觀乎此點,目前台灣地區信用卡發卡銀行多半採取免年費制度,不管其免年費的方式是否有其條件限制,持卡者多半可以透過消費的額度來達成其免年費的門檻,因此,信用卡支付的消費非但無貨幣的時間成本,尚可創造信用、遞延支付及外在多種效益,如信用卡組織或發卡銀行提供的消費回饋或多項優惠。因此,若非發行單位提供整合性的支付服務以提高持卡者的誘因,否則否則亦會產生限制。
這項推論可以檢視一個問題,在財政部的儲值卡發行辦法公佈之後,國內一些大型銀行均籌畫儲值卡的發行業務,每一家銀行所對外宣稱的首期發行張數多以50萬、100萬張的發行張數為其預定目標。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統計,截至民國90年8月止,信用卡的發卡張數高達3,851萬張,流通卡數為2,138萬張,流通率約為55.5%,若以台灣2,300萬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持有1.67張信用卡,發行張數已經趨於飽和;另外,信用卡乃遞延支付的工具,其所創造的總效果除了信用之外,多張信用卡亦可將其支付期間妥善安排,而加大其遞延支付的效果。因此,由上述的推論可以得知儲值卡的發行量很難超越信用卡的發行量。
以這點推論而言,若能教育或改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的話,首先進入市場的發行業者理當建立的進入障礙會相當高。對欲進入這塊潛在市場的發行業者來說,其競爭優勢是取得第一次的大量發行,取得先期優勢以阻絕潛在的競爭者進入該市場。
因此,小額支付的市場潛能雖然商機浮現,但小額的支付交易機制若無法降低交易成本,將無法突破發展的門檻與限制。
4.2 收款者的限制因素對收款者而言,收款方式若能電子化,相形之下便減低其現金管理的成本與風險,此點如同信用卡一般,收款者透過信用卡組織將其現金管理的成本轉嫁之信用卡發卡銀行,而其付出的是每筆金額的2%-3%作為手續費。其面對的考量是有下列兩點:第一,降低現金管理成本與風險;第二,方便消費者支付,提高交易的可能性。因為信用卡消費的習性多半是較大額的支付,因此,在現金收帳的管理成本與風險上隨著交易的頻率與時間升高;另外,若不提供消費者信用卡支付,亦無法吸引消費者消費,因此,就手續費支出這方面,商店願意支付手續費,並將收款成本轉嫁出去。
反過來說,小額支付機制所訴諸的是小額交易,因此,收款者也必須付出收款手續費作為現金管理成本。在這方面,雖然小額現金支付的頻率很高,唯小額產品或服務的毛利本身就不高,因此,若對其抽取如信用卡2%-3%的手續費的話,影響毛利的程度較大,而無法讓收款者產生誘因加入該機制。關於此點,在台北銀行公告的資料上,針對電腦公益彩券的簽注站採取儲值卡收費的交易手續費訂為每筆1.5%,但首年為鼓勵簽注站採用儲值卡交易,與Mondex International協調降為0.75%,此舉是否讓簽注站加入該機制的誘因,在於台北銀行儲值卡是否已經廣為發行;其次,非台北銀行發行的儲值卡是否得以刷卡簽注等問題。另一方面,小額支付機制尚無公正與國際標準之機制可供運行,對於收款者而言,多套並行且無法清算的支付機制,亦會限制其加入該機制的誘因,並徒增其管理成本。
4.3 社會限制因素社會面因素將會對電子支付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力,對小額支付機制的社會機能來講必須具有下列社會性功能(Müller, 1997):匿名性(anonymity)、彈性(flexibility)和點對點支付(peer-to-peer payments)三項需求。
對電子的支付環境的彈性來講,不同的支付系統能被一起使用而無排斥性。也就是能夠與現行的支付系統間互相整合,並且廣為大眾所接受。針對此點而言,現有的小額支付機制,尚未能提供彼此清算交易的系統彈性,且未具有一套可以彼此交易的國際標準作為交易機制,這點亦是限制其發展的原因之一。
另外,點對點的支付對交易雙方而言是方便且有利的,當然這也可能存在犯罪的問題,如洗錢等犯罪行為,在我國財政部所公佈的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第十條限定其額度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在第十七條中更明文限定點對點的支付行為,光是這項限制就使得一些網路內容產業無法有效提供與取價。因此,法令的限制對於社會面的影響,對於發展電子貨幣而言則是利弊互見。
社會面因素將會對電子支付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力,對小額支付機制的社會機能來講必須具有下列社會性功能(Müller, 1997):匿名性(anonymity)、彈性(flexibility)和點對點支付(peer-to-peer payments)三項需求。
對電子的支付環境的彈性來講,不同的支付系統能被一起使用而無排斥性。也就是能夠與現行的支付系統間互相整合,並且廣為大眾所接受。針對此點而言,現有的小額支付機制,尚未能提供彼此清算交易的系統彈性,且未具有一套可以彼此交易的國際標準作為交易機制,這點亦是限制其發展的原因之一。
另外,點對點的支付對交易雙方而言是方便且有利的,當然這也可能存在犯罪的問題,如洗錢等犯罪行為,在我國財政部所公佈的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第十條限定其額度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在第十七條中更明文限定點對點的支付行為,光是這項限制就使得一些網路內容產業無法有效提供與取價。因此,法令的限制對於社會面的影響,對於發展電子貨幣而言則是利弊互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