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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付款工具之限制因素評析(一)
2006/11/24 14:36:30瀏覽1778|回應0|推薦2

小額付款工具之限制因素評析(一)

鍾文榮

針對數位資訊產品或服務的低邊際成本特性而言,當交易之傳遞或處理費用佔整體費用的大部分時,傳統的支付工具將面臨適用的問題。然而,由於傳統支付工具的重重使用限制,使得傳統支付工具使用在電子支付上產生較高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因此,針對消費者或廠商而言,當現有交易機制運用於網路小額交易的產品或服務上,將會因為交易成本所佔之比例過高,以及支付工具過於繁複導致效率的損失,而難以順利達成。

面對虛擬網路的支付行為,信用卡與其他支付工具使用在交易行為上已經相當成熟,然對於網路駭客等不具善意的攻擊行為則往往限制網路消費量。在網路交易上信用卡的支付行為對於小額資訊的付費多採綁售與預付的方式,一次購買一定的單位,再逐次扣點。針對單一資訊的信用卡單一付費,在交易雙方看來不可行,也無意願進行,畢竟,單一的手續費成本已超出資訊內容的產出成本,在賣方而言還是希望一次購足,逐次扣點的方式對其最有利;對於消費者而言,高頻率的信用卡網路支付行為,在安全性的考量之下,亦無法接受。另外,面對實體支付,一般而言小額支付機制是希望能夠減低或者代替小額現金交易的不便性,這包括降低付款者攜帶硬幣的不便性,與降低商店對大量小額現金收款與保管不便性。因此,發展一項合乎使用者需求的小額交易機制,確實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課題。

Neuman(1995)曾經提出:小額支付系統能否被廣為接受,交易成本是關鍵的因素;另外,Schmidt & Müller (1997)提出電子支付之需求四層面中,於經濟面探討中提到,小額支付交易很容易增加交易成本。據此,小額支付系統能夠順利發展的背後主要關鍵因素,是徹底解決交易成本的限制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的發展日以千里,但是,電子交易支付工具之發展前景,若能夠於交易效率與交易成本的控制上取得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認同,則電子支付工具之市場需求所產生的龐大商機昭然若揭。

就現有之電子支付工具而言,信用卡支付的使用比率最高,但較高的交易成本也令市場不得不質疑其使用在小額支付市場的可行性。其中的原因,不外是賣方把帳務成本轉由信用卡組織負擔,以減少現金交易的清點與保管成本,因此必須負擔交易金額的一部分作為手續費。這對賣方而言,手續費的支出明顯限制信用卡在小額交易上的接受意願。以目前而言,臺灣地區使用信用卡支付,每筆交易所產生之直接費用約為2%-3%,此筆費用為收單銀行、發卡銀行及國際發卡組織的手續費,另外尚有刷卡機的連線成本,平均每筆需2.5元新台幣。若不計入系統建置成本的分攤,若以資策會統計每人平均購物金額2,100元估計之,每筆交易之直接交易費用就高達44.5-65.5元。

根據交易情況分析,電子交易相較於傳統的交易支付方式之交易費用項目中,多了一筆認證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 CA)認證費用及一些系統維運費,這包括連線成本、系統維護等成本。換言之,傳統交易與網路交易廠商面對的是不同的成本結構。在大額交易中,因為廠商所獲得的利潤較高,尚可以將上述額外的成本項吸收,若面對交易金額過小的情況之下,廠商勢必無法自行吸收,轉嫁至消費者只會更加限制其消費意願策。因此,影響一個支付系統成功與否的因素,消費者採用的意願就佔有最重要的比重,其次才是商家或銀行的參與意願。尤其是,當交易金額小到讓傳輸處理費用的比重變的很大時,一個複雜的支付流程便顯得不經濟而不可行。因此,權衡電子支付工具相較於傳統交易支付方式之額外交易成本,應用在小額支付之便利性與預期的可觀商機,勢必架構出一套支付機制,以降低額外的交易成本,進而消弭這些問題。

雖然小額支付系統雖以電子現金或電子貨幣之名行電子交易之實,各家系統之間並未建立清算與轉換之機制。如此而言,系統並未同時具有實質貨幣之兩個基礎功能:一、充當記帳的單位或價值的標準;二、交換的媒介或支付工具,並且能夠促進交易,免除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易言之,過多的交易標準容易造成支付工具的持有者,承擔過多的貨幣機會成本,以及商店為進行電子交易時必須具備多種交易平台的建置成本及維運成本,而在支付工具未賦予基礎貨幣功能時,支付系統所面臨的經濟與社會層面問題,都受到相當大的考驗。

針對小額支付工具而言,國外可茲使用的工具相當繁多,然不管是商店或消費者在面對繁多可選擇的系統時,交易標準的擇定或選擇多會帶來過多的不便性與損失。因此,財政部在891013修訂通過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定42條之1,開放銀行發行「電子現金儲值卡」以作為發展電子貨幣之使用,以減低小額交易支付之不便性,並於90815公告「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生效,正式賦予本國與外國銀行發行電子現金儲值卡之法條規定,開始賦予電子貨幣之貨幣之法償功能,然相關配套措施亦未完善建置,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態度多半觀望,而使用者對此一新興支付工具的認知程度,恐怕是商業銀行必須多所質疑。

目前,雖然對於小額支付工具之適法性具有法源依據,但根據謝鳳瑛(民87)指出,法律若規定僅限銀行發行電子貨幣,可能會阻礙產品競爭與創新;反之,若發行機構不限於銀行,對消費者及經濟活動有利。換言之,現行法律似乎是將電子貨幣視為「存款」,而僅限於銀行方可發行,此一制度是否能夠因應電子交易之應用範圍於經濟範疇之前瞻性考量下,於不同的市場或複合市場之間提供價值交易與轉換功能(Gimeno and Woo, 1997),方可吸引消費者之使用意願,進而提升電子交易工具之需求量,但現行法律於上述論點之權衡下,電子貨幣之交易基準仍未有完整之建置藍圖與其交易效率分析,則是有待進一步釐清。

雖然制度面的問題的確尚待解決,但是針對消費者、商店和儲值卡發行者的誘因問題卻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對這三者而言,這些誘因問題包含了儲值卡的發行者是否可以向消費者和商家收取費用,是否可以就未償付的結存(outstanding balances)部分進行投資以取得收益;對消費者而言,付給儲值卡的發行者的費用和其他支付機制的費用比較起來孰高孰低?儲值卡的私密性(privacy)和安全性是否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相當的信賴程度等等,均會影響是否使用的意願;再者,對商店而言,發行者收取手續費的程度,將是影響商店是否願意使用該項機制的主要原因,這關係到管理現金成本與支付手續費之間的成本比較。上述三項因誘因問題而形成之關鍵因素(key factors),則是目前儲值卡發行業者所必須深刻考量的關鍵問題。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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