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言論沒有自由 文-怡克納米斯
如果這個論點成立的話,那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自由的宣示,恐怕就是「擺著好看」,或者是「隨人解釋」,就是對自由這兩個字的「解讀」各有玄機!
今天行政院長的解釋是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所以可以推論成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所以不在新聞自由的範疇之內,與談內容當然不受新聞自由的保護,也就是說談話節目的內容不是新聞也不是言論,所以沒有自由。
按此邏輯,新聞自由存在,但是非新聞的論自由部份是可以被「解釋」,既可以解釋當然可以扭曲與操弄,所以言論可能沒有自由,或者沒有自由。
有個笑話說一個學生考試作弊被當場抓到,學生解釋說只是頭轉過去眼睛看了一下,校規沒說考試不能轉頭,即使轉頭也不見會看到隔壁的答案,即使答案都一樣,也不代表偷看,所以也就不是作弊,主張轉頭是人身自由不能說是作弊。
法國大革命時,羅蘭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充分印證羅蘭夫人的名言,只不過在兩百多年後的台灣,當初扛著自由大旗的人及口口聲聲說自由的一群人,在這場激辯與詭辯之間,那一邊是「假汝之名以行」,很容易昭然若揭!
最後,既然只有新聞有自由,所以民意論壇是民意評論,所以不是新聞也當然沒有言論自由,恐怕,到時也會有人「假汝之名以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