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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只有法律責任嗎?
2012/09/04 16:54:49瀏覽1295|回應10|推薦11

蔡英文在宇昌案中經特偵組簽結無違反旋轉門條款圖利自己的違法行為。

現在蔡英文要告當時解密調查此案的前行政院長吳敦義及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名政論家南方朔今天也在媒體為文聲援蔡英文。

法律爭議由司法機構去處理,只是政府高官除了法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除了訴諸於法律標準外,還有社會與道德規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蔡英文是主導宇昌投資案的決策者,他的家族成員確有投資宇昌也因此獲利,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

政府與企業界最忌諱的就是「利益輸送」,最在乎的就是「關係人交易」。因此公司法嚴格要求遵守「利益迴避」。

為避免利益輸送,金融機構規定,凡關係人交易涉及利害關係的人與事,都要充分揭露。如「宇昌」案中,蔡英文與「潔生」、「台懋」是家族關係;蔡英文與「宇昌」是職務關係,這就是關係人交易。

蔡英文在宇昌案中的身分是球員兼裁判,違反「利益迴避」。一錯在投資審議過程中,沒有充分揭露關係人身分;二錯在沒有迴避參與簽核;三錯是將本案列為極機密意圖隱匿。

蔡英文辯稱「宇昌」投資案係因募資不成,才由自己家族「潔生公司」投資。請問蔡主席當時找過台灣多家專業投資銀行或創投公司嗎?若他們都拒絕,都不看好時,還要國發基金如此倉促不經正常程序決策投資嗎?

反之,是否因為本案有多位生技專家背書,是一個好案子,因此蔡英文利用職務之便讓自己家族優先投資,因此獲利。

蔡英文沒有作到「利益迴避」,即使沒有違反法律「旋轉門條款」,也絕對有損政務官的道德風範與格調。今天的政務官,特別是要爭取總統大位者,是否應要求具備當年李國鼎、孫運璿、趙耀東在台積電、中鋼投資案中的風骨。

何況該案未附任何評估意見,規避國發基金審查程序,逕由政務委員上簽呈給行政院正副院長核准。後來又從當初核准,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2000萬美元,追加到1.5億美元。與原案差異太大,卻視同舊案,僅「報告」了事。這是濫用職權,重大的行政違失。

最後由蔡英文主導,其家族及其友人募資成立的「台懋」生技創投,又申請國發基金投資8.75億元,因政權輪替而未撥款。這是一個未及實現的更大利益輸送案。

社會是很健忘的,當年陳水扁總統說「從政以來,我與我的家人都是以最高標準自我期許,與要求,絕不容許任何瑕疵,也不容許和稀泥。」結果卻是第一夫人在府中炒股,涉入ETCSOGO,及金控公司經營權。陳致中當兵,天天開Jaguar上班,女兒全家出國買經濟艙,卻坐頭等艙。這些事也未必都涉及違法,但卻引起社會公憤,紅衫軍湧入街頭,最後造成政權更替。

試問今天若是馬英九家族有類似行為,民進黨、政論家、媒體會允許嗎?那麼要代表民進黨競選總統的蔡英文涉及利益迴避與行政濫權的行政責任及社會規範就不應該進一步檢討嗎?

南方朔說:「今天的台灣已愈來愈成為一個為了取得政權而不擇手段的畸形民主社會。」台灣社會的濫情與偏頗豈只有為了勝選把對手鬥臭鬥垮的兩黨。政論家、媒體、名嘴,不也是一樣,只問立場,不問是非,為反對而反對,批評不分青紅皂白。

南方朔是我高中同窗,社會有清望的評論家,希望他能用全方位及齊一的標準來評論政治事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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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en0313&aid=6814603
 引用者清單(2)  
2012/09/05 13:24 【風生水起‧天宮小閣納涼】 【宇昌案演義】南華生技與何大一
2012/09/05 13:23 【風生水起‧天宮小閣納涼】 宇昌案的集體謊言

 回應文章

台灣政經索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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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蔡英文有什麽政治責任
2012/09/26 23:21

宇昌案就是一個爲了選舉而不認是非的政治事件。

該負政治責任的,恐怕不是蔡英文吧。


我的部落:台灣政經索隱

馬州神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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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菜的不道德比貪污更可怕!
2012/09/05 22:58
空心菜是學法之人,宇昌案牠能脫身,正是因為牠懂得如何鑽法律漏洞。
但得了便宜還要告別人,這種敗得之人,若當了總統,必定掏空台灣。

馬州神童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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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已經淪為民進黨的政治打手
2012/09/05 22:52
南方朔瘋瘋癲癲,經常語無淪次,只是個跳樑小丑。
版主可探討一下你的高中同學何以淪落至此?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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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者沒有了解事實責任麼?
2012/09/05 13:20

蔡英文家族確實獲利,但這獲利不是來自政府基金的投資,而是民股之間的轉移。這獲利跟蔡英文批過任何公文都毫無關係,如何究詰謂的行政責任?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其次,版主稱「在投資審議過程中,沒有充分揭露關係人身分」,這話並不確實。蔡英文投資宇昌之前曾就旋轉門條款詢問過主管機關,確認並無觸犯法規才注資,這樣還不叫充分揭露?

又說,「二錯在沒有迴避參與簽核」,如此批評是明顯的倒因為果、時序錯置。蔡英文簽核的公文是蘇貞昌所交辦的TaiMed案,該案在蔡英文下台之前都未成立,其簽核內容也僅是授權與追蹤,並非拍板定案,尤其簽核內容根本無「蔡董」或「蔡家資金」等情,請問有甚麼人事物須迴避?簡直愛說笑!

最後說,「三錯是將本案列為極機密意圖隱匿」。拜託先生,你知不知開發基金投資台積電案也是列為機密?國際商業談判哪有不機密的?別再說外行話了好嗎!特偵組對這點也交代得很清楚,你一定沒看。此外,TaiMed案雖列入極機密,但包括高育仁歐華創投在內都在第一時間受邀參與投資說明會,是他自己不參加而已。版主有義務搞清楚所謂極機密是怎回事,不要在字面上胡亂推論。

最後,你拿利益迴避一點大談政務官風骨,最令人失笑。蔡英文確實沒做好百分百的利益迴避,但她更沒做到的是「風險迴避」:宇昌生技是個半年以上籌不到一毛錢入股的高風險投資案,各家創投視為畏途,蔡英文卻為生技業發展而冒險注資,這裡就是要做大事的人的眼光了:你可以「自我感覺風骨」卻目光如豆一事無成,你也可以見解宏遠,有膽識的挑起責任當產業尖兵。

蕭萬長下台後還戮力於台日經濟合作,請問你要不要檢查他帳戶裡有沒有鴻家軍持股?小鼻小眼門縫裡看人的謗議永遠存在,但這不過是自誤而誤人,與風骨和干?

 



舒塵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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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
2012/09/05 09:23

如果蔡英文覺得她真的是宇昌的救星

是推動國家生技產業的領頭羊 

所作所為都合法. 合情. 合理

不論是法律面. 政治面. 甚至道德面都OK

那為何會在準備接任黨主席時

就"拋棄了生技產業領頭羊"的角色?

如果不是覺得"政治不正確. 道德有瑕疵"

不是反而更應該加碼投資

這樣她甚至會比當年李國鼎. 趙耀東還要更進一步

等於用自己家族的資金

幫國家產業開創下一個金雞母

這樣躺著選都會上!!!

 

所以簡單總結

宇昌案就如同當初她會領十八趴一樣

都是她一開始沒有預料她的政治仕途會更上層樓時的作為

兩者不同的是

領十八趴是合法. 但是不合綠營檯面上的政治主張

所以沒被爆出之前就大方的領

而宇昌案是遊走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會讓她想要吸引的"中間但是反貪腐的選民"產生疑慮

所以. 一旦決定政途上要更上層樓時

就會先處理掉"宇昌投資"的問題...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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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候寬仁起訴?
2012/09/04 20:44

馬英九被候匡芢起訴?

看過手被鱉咬到吧,

響雷時鱉還會鬆嘴,

但這隻綠鱉就像咬到骨頭的賊一樣『入骨三分』!

PS:現在躲到那個鱉洞了?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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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實在真的學有專精,還會先拜託王金平通過法案!
2012/09/04 18:35
假如把宇昌案中的蔡英文,換成馬政府任何一位官員,綠鐵枝老早就卯起來打了!!
1.如果當年蔡英文主導訂定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沒有"第十條: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使"公務人員可擁有技術股並成為技術股的受益者、稅務優惠、稅捐減免、資金挹注、生技人才培育與生技智慧財產權保障等。"!!
則今日蔡英文就要受到法規的裁罰!!這才是重點.
不過,蔡英文算是哪門子的"主要技術提供者"?蔡英文其實就是掛個名,插乾股拿分紅!!
2.但是,「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這樣豈不是為公務員服務法開了後門!一位高階政務官甚至要當總統的人,卻是這樣精於過水占便宜,難道不是在推波助瀾"敢的人挾去配!!"的文化嗎??長久而後大部分文武官絕對是貪財兼怕死!!!國政必然敗壞!!!
3.當年張忠謀趙耀東高玉樹......,有需要"可擁有技術股並成為技術股的受益者、稅務優惠、稅捐減免、資金挹注、生技人才培育與生技智慧財產權保障等."才推動成就國內的明星產業嗎??世界各國獎勵或推動新興產業,有訂定跟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對撞開後門的條例嗎???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七條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
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
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
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
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
發行公司於辦理前項規定之股票移轉過戶手續時,應於移轉過戶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技術投資人計算前項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其成本得以轉
讓價格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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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沒有檢察官濫行起訴的例子!!套一句綠科綠律,這就是政治追殺司法迫害啦!!馬英九該感謝侯寬仁用司法驗證其清廉!!
2012/09/04 18:28
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當初我就問一位深綠家庭的專業記帳士,有關余文把發票化零為整的事,他就告訴我1.實務上余文的作法是財務人員很普遍的現象.2.馬英九不可能會有閒工夫或心情去查核余文發票的處理狀況.這深綠家庭真的是綠鐵杆的,記帳士的老爸對陳水扁的案子甚至說:作到一位皇帝,拿一些來花一花也不算什麼.我回答他,大家是選他做總統不是做皇帝.....,老人家才無言以對.而我另外問的綠官員也認為陳水扁真的有貪污.
隨便去問一問各個公私機關財務人員,及專業會計師記帳士,就知道大水庫是合乎一般經手公費處理原則.而大水庫,可以再用實務例子說明,例如營造工程的工地零用金,交給工地主任統籌運用,公司的公關交際費交給公關人員運用,還有像國外長期出差費及公務零用金,都是事先簽領預支,事後以憑證報銷,多退少補,都是在實務運作上合法行為.重點在於特別費性質跟國務機要費不同,而且陳水扁案報銷國務機要費的名目,與馬總統特別費案亦大不同,且費用經手轉換又不同,當然判決不同.在陳水扁未自動減總統薪資前,總統薪資約為84萬的高薪,另有國務機要費,又可編列種種機密專案經費,足可支應種種"人情世事公私應酬",所以在制度上不再規劃編首長特別費給總統,陳水扁何苦當初假清廉自動減半薪,繼而惡搞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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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喔 ^^
2012/09/04 17:28

對了!當初馬英九特別費公款私用,被以貪污罪起訴,

後來用大水庫被判無罪,如果當初您也說"政務官只有法律責任嗎?"

我馬上登報跟你道歉,並收回我前一篇留言!

如果沒有,顯然就是意識形態而已啦! 哈哈..

還有,馬英九可是被"貪污罪起訴"喔! 蔡英文連起訴都沒有,還"不成案簽結"喔!

兩人高下立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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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囉!
2012/09/04 17:20

拿李國鼎那些人來比,你是要笑死人嗎?

當初那些產業一堆人想要投資,輪的到他們嗎?

生技產業可是沒人要投資,科學家拜託蔡出錢出力耶,

這種人被你說成這樣,果然是意識形態矇蔽自己的判斷力,可憐! ^^

 

ben_chang(ben0313) 於 2012-09-05 18:00 回覆:

當初台積電、聯電投資時並沒有很多人要投資,而且這兩家公司當初虧損很多年,才轉虧為盈。是李國鼎先生一一拜託「中美和」、「中華開發」、「台聚」及「台塑」贊助投資。而您僅以台積電、聯電現階段成績,即隨意推斷當年很多人想投資。孰才是意識型態作遂?

張忠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