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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30 12:37:06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老實說,要利用著作權法告別人侵權,難度是比專利法低很多,原因很簡單就是太容易舉證了,用自己的眼睛一看就看得出來兩篇文章或兩張圖片像不像,根不就不用花大錢去找什麼理工人才或專利師,拜託他們去分析物品裡面細部的構造是否相同,因此造成寄寄警告信去要看看是否有和解金的情況在著作權界時常出現。
相同視覺外觀產品在專利法中更易被告侵權
為了要減少這些法律(賠償)案件發生的可能情況,在著作權法的運作上是要(1)接觸+(2)實質近似這二條件同時發生[註1],再加上沒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63條所述的合理使用範圍,才有負賠償金的責任。但是這些保護措施在專利法中可是少的可憐或甚至沒有。
想利用沒有接觸來主張平行創作嗎?對不起,專利權人可是向國家繳交了專利年費,國家既然收了錢就要負責,只要您完成的日期是落在專利公告日後,別想主張平行創作,請乖乖付費。
想主張二件作品之間只是概念近似而不是抄襲嗎?對不起可不可以別自投羅網,專利就是可以拿來保護概念,不然專利權人可精得很,可能會嫌上面那面提到的利益對上專利年費的CP值不夠高。
想主張只是把那張圖片放在課堂中的投影片教材中使用,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裡嗎?自己看一下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1條的條文[註2][註3][註4]。好啦,好啦,是有可能被當成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而不用賠償,但是這不一定能成功,因為這偏向教學而不是研究。
看完上面的段落後,想必您應該已深深地吸了一口氣,如果同一件作品(例如圖片)同時獲得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雙重保護時,則屬於專利法對一般人的殺傷力較強。
也因為這種強殺傷力,所以專利年費是被設計成隨著專利有效期的增長,專利的年費會越來越高,以設計專利為例,一般收費(非個人或是中小企業)標準是第1~3年每年的年費是800元,第4~6年則是每年的年費是2000元,之後則是每年3000元[註5],讓專利權人而夠自我評估,看要不要放棄專利權而讓這件作品在專利權上變成公共財(但仍保有著作權法上的權益)。
另外一個防止專利權被不當使用、濫用的配套措施是專利年費收取的上限年限是固定的,以設計專利為例,它的專利期限是「申請日」起十五年[註6],超過,專利權人想交錢智慧財產局還不想也不能收。
而且更令咱們這種平常要謹言慎行小心不要被告的普通平常人感到寬心的是,專利權並不是一申請就立刻拿到,要等到智慧財產局完成一定程序並對外公告後[註7],專利權人才能拿著到手的專利證書去寄寄警告騷擾其它平常人(嫌疑人),所以就算設計專利真的被專利權人申請到,申請權人真的能行使權益的年限其實是不到十五年,因為由申請到完成公告這中間作業時間不是一天的。
修法過程向專利權人傾斜
但是糟糕的事常常是接二連三地,智慧財產局已經在109年12月30日啟動新一輪的專利法[註10],當順利完成修法後,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能主張的期間會變成十五年又一年,因為設計專利的優惠期將由目前的六個月變為一年。
容易散布和舉證更應盡早讓權利狀態安定
智慧財產局的修法理由大意是
就「數字表象」的觀點來說,智慧財產局財產局是很合理,但也只於「數字表象」而已。
先看一下專利權法所主張的三種專利它們的定義[註11][註12][註13],
這樣只專注在「視覺訴求」而可以完全不管內部的細節、物理原因會造成一個現象,資訊流傳、散布的會快且廣,隨手一支普通的手機就能拍出不錯的物體外觀相片(圖片),有了外觀相片後剩下的就是按圖製作出物品,或是讓電腦營幕而顯示出圖片罷了。
在這樣易於散布和製造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應該更積極的主張他的權力早一點去申請,而不是拖拖拖扡到了最後一天才去申請,讓整個權利狀態無法確定、安定下來。
視覺外觀的公開行為在智慧財產體系採嚴格規定
在整個智慧財產體系中也是有其它的法令會處理類似的情況,那就是商標。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就明定「圖形」、「顏色」和「立體形狀」都可以拿去申請商標,反正只要能拿出證據證明它「具有識別性」就沒有問題了[註14]。而且商標法也有出現處理向公眾公開行為的類似規定,即商標法第21條第1項[註15]。和目前的設計專利一樣,它所規定期限都只有六個月,並且規定的態樣只限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註15],也就是和專利法修法前的第22條第3項第3款非常類似,只是強調要「『國際』展覽會」才行,同時間也比目前的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小。
當然,應該有人會說,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是叫做「(新穎性及進步性)優惠期」,而商標法第21條第1項是叫做「國際展覽會優先權」,二條文在學理上就是不同而不能等同、類推。然而這兩條文本質上所要處理的情況都是權利人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前對第三人(公眾)的公開行為,定立在什麼期限內的哪些公開行為是可例外允許的,不同的地方是如何在各自的法律架構上讓這些行為是法律上可接受的行為。例如專利法是聚焦在新穎性和進步性,所以就讓這些行為不構成新穎性和進步性的引證,而商標法是聚焦在防止搶註,所以就讓申請日提前。因此算是可以等同、類推、均等。
三種專利本有不同的規定
以正常情況來說,當自家產品有侵權可能性時,常會採用迴避設計來解決。若迴避不了,則只好尋求專利權人的授權。但若一直無法獲得授權,就只好效棄整個產品或是產品線,等到更換世代的來臨。然而,假始這產品真的太重要了,則還有終極的一招,專利法中有強制授權的規定[註16][註17][註18],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不過如果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是設計專利的話,則智慧財產局不想用公權力去介入私人的紛爭[註19]。
當然,不能因為發明專利較設計專利來得重要,所以就擴大解釋為發明專利具有較長的優惠期是合理的,事實上,在過大的可接受行為範圍下那麼長的優惠期是不容易讓人接受。這裡只是想說明,利用發明專利所放寬的一年優惠期為證據,證明設計專利也應跟著變一年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
各國法律需以整體進行比較
好了,說完了不能只因為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的優惠期都一年,所以設計專利也要一年的理由之後,再來談談因為別個國家都一年所以我國也要一年的理由是否合理。
說個簡單的例子好了。現在有一位美國人、一位印度人、一位台灣人聚在一起,他們每個人都個自拉著行李箱,行李箱都剛好裝著他們在益智問答遊戲節目中獲勝的獎金一百萬元,在只看行理箱的情況下,不討論隨身皮夾或是包包、口袋內的金錢,請問現在他們之中誰最有錢呢?一樣有錢嗎?
答案是美國人,因為雖然都是一百萬元這個數字,但是用的貨幣卻不是相同的,因為美國人參加的節目是給美元,所以最有錢的人是美國人最有錢。
比較國際法規是不錯的研究方法,但是前提就是要足夠全面而不要片面,不要學本文作者有意或無意漏失部分資訊,不然就會像上面這個例子一樣,在某個角度來說是一律有錢、平等,但實際卻不是這樣。
因此除了比較各國的優惠期期限外,還要比較在這個優惠期內,專利權人的哪些(公開)行為是被法律允許的,除此之外,要特別注意到的是各國對設計專利開放的範圍、標的並不一樣。
例如好像美國就沒有在設計專利中開放花紋和電腦軟體,而歐洲好像也沒有在設計專利中開放軟體,但台灣卻允許保護花紋和用來顯示圖片的電腦軟體。
在優惠期中開放的行為越多,以及保護的標的越多,對專利權人是一大福音,因為他可以用相同的年費去行使更多的權利,然而反過來也因專利權人權利的不斷擴大而更容易和平常人(自然人)權利發生爭衝,因此對於專利權人有限制或更少且放慢開放的必要,例如優惠期不要那麼長,因為開放行為多、保護標的多則越會爭衝。無人樂見設計專利在未來出現和著作權法一樣多或更多訴訟,雖然這可能代表著更多的收入吧。
優惠期應有更多配套
在討論完外國怎麼樣所以我們也要怎麼樣的面向後,再來討論一個新的面向---專利權人對於公開行為保留法律權利(專利法第142條第4款)。
當一位安份守法的好國民在市面上買到一張桌子,桌子的包裝上有標記「正準備申請設計專利中,侵權必究」,她或他應該就不會私下仿製了吧。
那什麼時間點這個標記才會由製造商拿掉呢?是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日起就要拿掉?還是已經公告日後才拿掉呢?甚至是乾脆就不拿掉了。
相較於發明專利有早期公開制度[註20],設計專利在提出申請後,在審查階段過程中智慧財產局都要保密,一般消費大眾或是想在這產品的基礎上再改良的人們,是根本沒有法子知道這桌子是否有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它的確實保護範圍到何處?它是否已經被智慧財產局核駁掉了?特別是當製造商一直沒有提供專利申請案號時。這情況的後果是製造商在缺少專利權所授與的權力基礎上,虛假地享受專利權所帶來的權利,甚至是虛假地享受比16年更長的時間,當然,在本段中先不要討論著作權的有無。
小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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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3] 專利法第60條完整條文: [註4] 專利法第61條完整條文: [註5] 智慧財產局,「專利年費應繳金額表」,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33-871532-b18a4-101.html [註6] 專利法第135條完整條文: [註7] 專利法第52條第2項完整條文: [註8] 專利法第122條第3款完整條文: [註9] 專利法第142條第4款完整條文: [註10] 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109年12月30日 [註11] 專利法第121條完整條文: [註12] 專利法第104條完整條文: [註13] 專利法第121條完整條文: [註14] 商標法第22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15] 商標法第21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16] 專利法第87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17] 專利法第87條第2項完整條文: [註18] 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19] 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完整條文: [註20] 專利法第37條第1項完整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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