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1/08 11:33:57瀏覽689|回應1|推薦8 | |
◎2007-01-08╱中國時報【時代論壇】╱中央研究院院士朱敬一 最近有一個流行的時尚名詞叫做「公司治理」,坊間有不少討論,但我總覺得觀念的描繪不夠清晰。由於公司治理的良窳是企業經營優劣的關鍵,我乃認為有必要向投資大眾做一些解說。 要在台灣這種家族事業發達的社會裡談公司治理,可能需要一些扎根的努力;先要讓普羅大眾有若干基本的、正確的觀念,然後再深入談理論,如此才能事半功倍。我想要告訴廣大讀者:公司治理一點都不難,你我原本其實都有些了解。舉個例子,國家就是一家大公司,民主國家的人民都是這家公司的小股東。人民希望經濟發展、國力強盛,就像是股東希望公司賺錢、股票飆漲一樣。國家的總統、院長、部長、民代,就像是國家這家公司的各階層經理人。政府高官未必反對國力強盛,只是他們也各有私心,更希望拓展自己的權力與財富。正因為握有權力的政府高官可能有牟取己利的私心,人民乃設計出定期選舉、權力制衡、陽光法案、貪汙治罪、預算審議、決算稽查等等制度,希望能對國家的這些「經理人」多所約束。因此,簡單地說,整個民主制度,就是國家這間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多少都了解民主制衡與監督的基本概念,他們當然也就了解公司治理的梗概。 有了以上對公司治理的概略了解,我們就可以進一步解說其中的關鍵環節。為什麼民主國家要設計一套包括選舉、制衡、審議、治貪的複雜制度,去約束高官呢?這背後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人都是自私的,政府高官也不例外。正因為人都有私心,所以高官施政的目標,就與人民的目標未必一致,其所作所為就可能違反人民的期待,必須要予以規範、約束。第二、民主制度繁複設計更重要的因素,是源自「官員與人民的資訊不對等」。一般而言,官員知道法案細節、政策過程、招標底價,但是人民卻不知道,於是人民就不得不設計種種制度,強制資訊的揭露、約束決策的流程,以防範官員舞弊。總之,官員與人民「目標不一致、資訊不對稱」,是民主制衡設計的最核心觀念。 由以上討論的基礎,再將焦點拉回公司,讀者就更清楚公司治理是怎麼一回事了。公司的經理人與小股東(或其他公司關係人)之間,也有目標不一致、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小股東想要公司賺錢、股價上漲,經理人基於自利,卻可能想要掏空公司、圖利自己,這是目標不一致。此外,經理人深知公司的決策時機、底價、交易對象等關鍵資訊,小股東卻渾然不知,當然也使經理人有上下其手的空間。所謂公司治理,就是要設計出一套制度,讓擁有不同目標、優勢資訊的經理人,能加以收斂,做出與小股東目標較為一致的決策。 讀者當然也了解:即使最老牌、制度設計經歷千錘百鍊的民主國家(如英、法、美),也不可能靠任何監督制衡的法律設計,而做到弊絕風清。法律的條文有限,它所能夠杜絕防範的手段或強制公布的資訊,自然也是有限的;但是人的機巧奸詐卻是方式繁多、變化無窮。怎麼辦呢?在民主社會,我們常將法律未明文禁止,但是卻明顯違反一般人民認知的行為,由輿論或其他社會道德壓力予以制裁。比如說,我們查不出某甲貪汙,但是他帳戶卻多出好幾億不明的資金;或某甲手握重權,且與所管轄之商人某乙資金往來頻繁,而乙則屢屢得到工程標案。這些都是人民不能接受的事。由於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當官員的作為或解釋不能得到人民「正常的信任」,即使沒有違法,也會受到輿論的譴責,甚至因而去職;這就是所謂的責任政治。 回過頭來看公司治理,其實概念也是相通的。一般而言,小股東會有許多觀察,得以判斷是否該給予經理人「正常的信任」。例如,公司經理人是否做了一些「一般生意人不會這樣做」的交易(公司法上稱為非常規交易)?是否在財務報表上沒有揭露特定的訊息(此即安隆案的情形)?是否在董事會中把可以講清楚的事故意講不清楚?是否經常將重要的提案,臨時以隱晦的方式矇混提出?如果公司經理人常有這樣的作為,即使沒有具體違反哪一條法律,但若引起外界質疑,那就是在違反公司治理,主管機關也就能據以做出必要的行政處置。 為什麼「違反公司治理」的認定會比「違法」要寬鬆呢?這其實與許多經濟法律概念的特殊性有關。依據美國司法部前副部長魯賓費爾(D. Rubinfeld)的解說,當廠商銷往國外商品的售價竟然比國內低、或是廠商以不合理的低售價使競爭對手難以因應時,都足以構成「傾銷」或「不公平競爭」的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除非廠商能證明其低價行為符合特殊的追求利潤模式,否則該表面證據往往就足以令該廠商面臨處罰。同理,對於握有資訊優勢與不一致目標的公司經理人,如果他們有隱匿資訊、能說清楚卻不說清楚、或矇混提案的情形,就構成了違反公司治理的表面證據。除非他們能夠提出「這樣做是為極大化小股東福祉」的證明,否則表面證據就足以判定是非,而經理人就要面對處分的後果。 最後要強調的是:治理責任所規範的對象,是具有資訊優勢與不一致目標的團隊,而非特定個人。交通部ETC案,司法上可能難以認定是部長的法律責任抑或是部長特助的法律責任。但就政治責任而言,人民會說「我不必分辨,反正他們兩個該負責任。」同理,公司若因治理問題而生損害,司法上可能難以認定誰犯了背信罪。但就公司治理而言,掌握資訊優勢的經理團隊,就該負起整體的責任。 公司治理的道理既然這麼簡單,為什麼很多人卻覺得它很深奧呢?我們若向集權國家的人民談民主,最好能從基本概念直指核心,切忌一開始就「比較各國民主制度」。同理,若要向全無概念的投資大眾講公司治理,不宜花太多篇幅旁述其他。若能掌握「目標不一致、資訊不對稱」這兩個主軸,其餘則思過半矣。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