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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長路
2007/10/30 01:26:36瀏覽932|回應0|推薦3

◎張升星2007-10-2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我國律師團體在上個周末發起集會遊行,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他們認為唯有制定法官法才能淘汰爛法官,避免烏龍判決。無獨有偶地,遠在太平洋那一端的美國,法官們也同樣遭遇來自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雖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實務運作並不相同,但是法官不約而同的成為社會公敵,倒是有些同病相憐的感慨!

近年來美國社會對於司法判決的批評主要是肇因於Terri Schiavo的案子。在一九九○年Terri Schiavo因病成為植物人,必須仰賴插管餵食,她的丈夫在一九九八年向法院主張妻子不會選擇這種方式延續生命,請求准許拔管;另一方面,Terri Schiavo的父母則認為女兒仍然具有意識,要求駁回女婿的聲請。後來法官認為Terri Schiavo並不願意以此方式維持生命,因此同意拔管,雖然國會緊急通過特別立法,該案並且提出上訴,但是聯邦最高法院連續四次拒絕受理上訴。終於在二○○五年,Terri Schiavo拔管後死亡,她的父母則把矛頭指向法官,痛批「司法謀殺」。

有鑒於社會對司法系統的強烈不滿,「美國法官協會」在上個月提出〈司法白皮書〉,希望緩和社會輿論對於「司法獨裁」的批評。白皮書中明確指出若干美國司法的弊病,諸如:當事人欠缺充分陳述的機會、法官的不當肢體語言(例如欠缺眼神接觸、使用諷刺語氣、顯露憤怒、嫌惡或嘆息等情緒、抓癢、剔牙、挖鼻孔等)、只重判決結果而忽略程序以及因為案件負荷過重而欠缺耐心。

針對這些缺失,「美國法官協會」認為「程序公正(proceduralfairness)」才是改革司法實務,爭取社會認同的關鍵,而其具體作為則可摘要略述如下:
  一、法官應該使用「能夠理解的語言(understandable language)」告知訴訟當事人、證人及陪審員關於司法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及其意義,讓參與訴訟的人充分理解司法程序乃是法官責無旁貸的工作。
  二、法官應該學習更好的「傾聽」,「傾聽」並不只是保持沉默,它的首要工作就是自我分析,認清法官自己的優點和缺點。
  三、法官應該在法庭擺件物品作為心理提醒(mental reminder),因為「耐心(patience)」是一種不容易實踐的「美德」。

  四、在案件開始時,法官可以說明基本的法律規範及必要的程序進行,例如為什麼某些判例與本案相關?為什麼當事人發言時間受有限制等?
  五、與法院職員討論法官的開庭風格,他們可以提供法官回饋、提醒與支持。
  六、法官可以安排將自己開庭的實況錄影,利用觀看錄影而了解法官在旁人眼中的形象如何。
  七、參與溝通與肢體語言的課程,專業諮商將會提供法官相當助益。
  仔細比對美國和台灣司法實務所受到的批評,其實大同小異,而上述建議也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學理論,為什麼法官不能確實履行?如果只把問題歸咎於法官「權力的傲慢」,恐怕是過度簡化的推論。
  真正的原因是司法系統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評價,始終是以「統計數字」做為主要的考評因素。若能快速結案,就會獲得鼓勵,至於案件反覆發回,久懸不決,既然責任難以究明,何樂而不為?法官與其追求裁判品質,倒不如降低積案數字,這才是務實的生存之道。
  總之,先把原因弄清楚,再來想想「法官法」應該如何制定。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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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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