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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警察權之爭,新一輪憲政爭議
2007/10/26 12:34:49瀏覽4131|回應5|推薦7

在警政署一再表示「升官人事令無效」的情形下,台北縣長周錫瑋昨天還是盛大的為一百四十名警官晉升掛階,周錫瑋並砲轟內政部「可笑、玩弄政治與法律」,對於這種中央與地方不同調的情況,我擔心如果朝野不能從大局著眼、彼此為國家前途發展考量,那未來類似的爭議很可能還將持續不斷,對我們國家發展並無助益。

當然依照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警察權限基本上是屬於中央,但可交由省縣執行,所以如果中央將警察的權限交由省縣執行,那周縣長的作為是合乎憲法的規定,這是因為我們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採取分權的制度,警察、人事、會計等都採取中央一條鞭的領導方式,對地方的同類機構都有監督之權。

也因為如此,過去當省縣的地方治安出問題時,到底應由省縣長負責?還是中央警政機構負責?就有爭議,這其實是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權責未盡清楚的地方,過去九十年代時,民進黨地方縣市長就曾一再以警察局長任免的問題與中央槓上,企圖讓地方有權力管控警察的實際效果,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當時宜蘭縣長游錫,他抗拒中央派來的謝銀黨局長,陳水扁當台北市長時也曾堅持要他屬意的警察局長,所以後來中央對地方首長的警察局長任免權,就給予了極大的尊重,這地方首長也能掌控警察權的一種憲政實務。

所以站在法的基礎上,警察升遷任免當然是中央權限,但站在理上,地方既然要負治安好壞的責任,又怎能沒有警察的掌控權?所以周錫瑋其實只是遵循民進黨過去爭取縣市掌控警察權力的舊習,不能直斥他是「破壞警察人事」,更何況台北縣已經升格為準院轄市,警察的階級本來就要向上提升,如果讓台北縣政府完全沒有資格任免人員,那也有失與情理不合的地方。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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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是極權專制的國家
2009/08/18 15:15

中華民國不是極權專制的國家, 我們有地方政府行使警察權.山坡地濫砍濫墾濫建應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 地方政府貪污放任不盡責應該由監察院提報懲處不是任何事都要找總統負責任現在網路視訊發達不是發生天災之後非要中央政府官員離開辦公室不辦事非定要到當地上上電視鏡頭抱抱受難家屬才叫做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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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2007/10/27 20:52
sorry,剛剛才發現原來作者是立法委員,是我不好,先前的2篇回應純粹是個人意見,可以的話,麻煩幫我刪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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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
2007/10/27 13:52

ps.您所提到省縣的地方治安出問題時,到底應由省縣長負責?還是中央警政機構負責?我想,看看治安出問題時,下台的是誰就知道了,有過行政院長、警政首長、分局長,似乎沒有縣市長治安出問題時會說,因為地方自治分權,所以主動負責為治安問題下台的,所以,地方首長負責治安好壞的程度有限,又豈能據此越法要求人事權。 

雖然民進黨籍地方首長雖然過去有爭取警察局長人事權的先例,但適度反映中央派任、地方付薪的不合理現象,達到政治目的後,仍然依法接受中央派任,這次周縣長除循例爭取人事權外,在人事權限爭議未協調、釐清前,更逕予派任警察人員,當然有破壞人事制度的事實。

台北縣雖然改制準直轄市,人事組織有比照直轄市,但是仍然只是準直轄市,而不是真正的直轄市(如果全面比照直轄市,那當初就直接給台北縣改直轄市就好,何必搞個「準」直轄市),而且新的職務等階表也還沒經過考試院通過,該表到底可不可以完全依直轄市的標準,也還有問題,等階表沒過,公務人員銓審也過不了,相關人員的權益都會出問題。

我們不應光靠個人情感上認同台北縣應該有些權力派任警察人員、或是應該補償北縣警察等等,就認同他們的作法,依法行政是民主社會的價值所在,在沒有真正的法律規定或授權前,人事權應該屬於誰的就是誰的,無權的人當然不能夠侵權,在有爭議時,應該先做的是,協調及釐清權限,或是修法改變不合理,在明知有爭議而直接派任,當然是無理的一方,無論是何黨何派,我們理應加以責難,而非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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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
2007/10/27 13:50
 

我們看到,這次台北縣警察的人事權爭議,兩方面唯一的共同點就是,都主張要依法行政,所以讓我們回歸到法制面來說明,台北縣因應地制法第4條第2項修正,改制為準直轄市,該條文是例舉性規定,即縣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範圍限定人事組織財政規模,至於其他沒有例舉到的範圍,例如人事權限,當然不在準用範圍。

另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即警察專屬任用規定),警察人事權依法屬中央權限,在未獲授權委辦前,台北縣政府沒有警察人事權,也就是說,台北縣警察人員管理及遴任權限,在行政院確認是否得準用直轄市之規定前,依法仍屬中央。這項權限必須經過確認準用且經過內政部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正式授權委辦後,台北縣政府才具有警察人事權。但是在經過警政署與台北縣兩方面協調未果,引發這次人事權風波後,臺北縣警察人事權已經經過行政院發文確認不準用直轄市規定了。您所提到過去九十年代時,地方縣市長以警察局長任免的問題與中央槓上,而所以後來中央對地方首長的警察局長任免權,就給予了極大的尊重部分,事實上,也僅止於「尊重」,亦即提出人選和地方縣市長協調,但是如果地方首長不同意,警政署回歸到法制面上,仍然是可以逕派的(當然這是兩方面所不樂見的),先前警政署在台北縣警局長派任一案,協調台北縣周縣長不成,逕派任林國棟擔任臺北縣警局長也就是如此,反之,也就是因為人事權歸屬明確,所以周縣長後來也不得不接受林局長至今。

回過頭來,台北縣既然沒有警察人事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其所發布之警察人事命令無效,且自始不生效力,而警政署為什麼不能逕予撤銷台北縣的命令,而只是發令給台北縣警局宣布北縣人事令無效呢?當然是因為警政署沒有權限去撤銷台北縣的人事令,但這並無損台北縣無權發布,且發布之人事令無效之事實。

所以依法論法,這件事在於兩方對於「準直轄市」,到底是準用到哪個程度有意見,也是肇因於當然立法院提案修法時,沒有注意到人事權這塊,周縣長也強調若雙方仍有疑慮,本案可到立法院交付議決,所以人事權爭議尚不及於憲法層次的爭議,至於台北縣政府自行核派警察職務,由北縣員警「就地直陞」,破壞警察人事制度,因為人事權非屬台北縣,依警政署主張就全國警察人員辦理陞遷,所以,當然也就不是問題的重點。


四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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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授權嗎?
2007/10/27 10:34

這件事現在看起來像是中央尚未授權給台北縣,而周縣長在貴院通過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後就覺得自己享有跟北高兩市完全一致的權力,所以才會有後續的爭議行為,也因此媒體才會冠上「心急」、「硬幹」,不知我的觀察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