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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00:13:15瀏覽901|回應1|推薦7 | |
國人對立法委員的表現或對立法院的整體滿意度皆相當低,作為一個合議制的機構以及民主的機制,任何議案的通過都需經各方折衷妥協,方能成案,因此,其效率與競租行為常為人所詬病。然而,儘管對國會有所不滿,但是很少像台灣一樣民眾討厭國會,以致在二○○五年修憲之前有高達八成之民眾贊成將立委人數減半。 未來的選舉制度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在區域選舉的單一選區部分,勢必對兩大黨有利,但是對小黨不利。而在第二票,也就是比例代表制的部分,通常是用以矯正單一選區所帶來的政黨在選區得票與獲得席次之間的不成比例。 因此,在選舉制度不改變的情況下,未來將朝兩大黨競爭之趨勢發展。為避免兩大黨壟斷,讓人民在兩個爛蘋果中選擇,因此,有社團建議修改選罷法,在選票上加上「以上皆非」的選項,若「以上皆非」選項的票數高於所有參選之候選人,則必須重選,而原來參選之候選人不得再參選,在此壓力下,政黨自然會重視候選人之素質。要讓國會正常化的前提,是先要有好的立法委員進入國會。 面對國會內部的問題,程序委員會的運作應回歸程序委員會應有的角色,而不應扮演「法案殺手」之角色,政黨輪替之後,曾幾何時程序委員會突然成為卡法案的地方。因此,程序委員會應回到其原本應負責之程序安排,而不應越俎代庖,至於法案的修正或生殺大權,則應交由院會與委員會來處理。此外,在委員會的問題部份,目前委員會席次之分配乃根據各政黨在院會席次比例分配,此種方式基本上並未尊重立委之專業,政黨應負起此方面的責任。 在民主的社會中,資訊的透明會降低民眾的不確定性,自然會減少關說與行賄的動機,也會減少當權者弄權之機會,因此,一個邁向正常化之國會,其政黨協商的過程與內容,以及所有立委參與之委員會與院會的出缺席記錄均應公開,且立委應專職,嚴禁立法委員擔任營利事業職務,以避免以立委身份謀取不當利益。未來,也必須確實執行政治獻金法與遊說法避免大財團藉著其龐大之經濟力取得政治力,然後再藉由政治力取得更大之經濟利益,形成政治及社會資源之不公平分配。 雖然台灣民眾對國會的表現並不滿意,但是來自民間監督的力量並不大。民主並不假設人是道德的,因此需要有制度性的監督,台灣過去在立委選舉前,雖然曾有不少民間團體發表對國會議員的監督報告,但這些監督都是暫時性的,並沒有招募大量志工的協助,而媒體之報導又不熱烈,因此,發揮的影響力僅是局部性的。無論如何,唯有更多的民眾加入監督的行列加上媒體的報導,才可能發揮對國會監督效用。然而,在台灣往往媒體自身就涉入政黨間的競爭與紛爭,因此,無法扮演監督的角色。因此,國會要正常化,媒體應先正常化。 總而言之,目前的國會亂象,令民眾厭惡與不滿,立委減半會通過與此種氛圍也有相當的關係。然而國會是民主國家中很重要的機構,因此,國會正常化對國家整體的發展是相當重要的,但是,要政治人物自行導正此種亂象是相當困難的。除了相關的憲政與法律制度完備之外,民間強烈的監督是很重要的,越多的民眾參與,給予國會的壓力便越重,選民沒有理由再冷漠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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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