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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19:00:12瀏覽1048|回應1|推薦7 | |
大法官會議日前作成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認為總統提名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即屬違憲。此項解釋攸關憲政體制運作,影響至為重大,但因朝野仍有歧見,預料爭議仍將持續。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委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但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兩年多以來,立法院始終還沒行使同意權,使得監察權名存實亡。這段期間,僅人民陳情案就累積了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三件,再加政府部門及審計部送的待處理案件,共有四萬七千一百九十一件尚未處理,更別說這兩年弊案層出不窮,卻因為監察院無法運作,不能及時糾彈,使得不肖官員更加無所忌憚,官箴也就日益敗壞,其影響之大,可以想見。 【誰應該是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的罪魁禍首呢!?】 首先,最該負責的是陳總統。當初在野黨之所以杯葛,主要原因就是提名過程荒謬,人選不當。審荐小組成員之一,竟然是有九個案子遭到監察院調查的殷琪;審荐小組的召集人張建邦,後來竟然成為陳總統提名的監察院長;除此之外,整個提名名單之浮濫,連民進黨內都抱怨連連,認為「太難看」、「政治酬庸性質濃厚」、「反映不出社會對監委專業的期待」、「部份被提名人與地方關係過於密切」,台聯立委也砲聲隆隆。試想,總統如此亂整,怎能怪在野黨抵制?何況當社會一片撻伐之聲,立院己經拒審之際,陳總統為什麼還要在下個會期,堅持再提原來名單?如此一意孤行,不是擺明要跟立法院「對幹」嗎?更不用說,當在野黨要求陳總統重提名單時,他一直按兵不動,試問,監察院不能正常運作,陳總統難道不該負最大責任? 其次,六三二號解釋強調「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所以立法院不進行審查是「破壞國家憲改制度之完整」,既然如此,釋憲案聲請了兩年兩個月,大法官為什麼不早日處理?如果照大法官所說,監察院是「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且「不可一日中斷」,為什麼大法官要把聲請案擱置這麼久?相較於陳水扁總統聲請國務機要費釋憲案及行政院聲請NCC的違憲案,大法官為什麼又那麼快就做成解釋,試問,大法官不該向社會做個合理的交代嗎? 無庸贅言,在野黨當然也有責任!就算當初抵制的理由再正當,但立法院既有同意權,無論是同意、不同意,或是原封退回,都應該進行實質的審查程序,總不能無限期擱置,始終不做處理,如此一味用議事技術來杯葛不當提名,不只會落人口實,而且也佔不到便宜,因為輿論一定會各打五十大板!有鑒於此,我一方面期望陳水扁總統必須提出風骨嶙峋的人選名單,一方面也期望同為在野黨的泛藍同志們,能夠展開嚴格的審查,務必使監察院能早日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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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