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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事件:政府無能失職又一章!!
2007/08/03 17:56:13瀏覽1482|回應0|推薦7

最近進口的豬肉被檢出含瘦肉精問題,引發國內養豬戶的集體抗議,要求政府對進口的美國豬肉必須「嚴格把關」;而政府主管進口食品業務單位的是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可是,管理及輔導養豬戶的工作卻是在農委會,宣導養豬不能使用禁藥瘦肉精,追蹤飼料中是否含瘦肉精的責任也是在農委會。

所以,國內發生豬肉屠體含瘦肉精問題,有政策及行政責任的就是衛生署和農委會這兩個部會。前者負責豬肉檢驗合格與否,合格則准許上市,不合格則封鎖屠體銷燬。而後者則在衛生署證實後追蹤豬隻的來源,並對養豬戶提出封場令;平時則檢測養豬戶豬隻血液、鬃毛,追蹤是否含瘦肉精,且同時協助檢警單位追查瘦肉精的來源,是飼料中含有此物,還是養豬戶自行購買添加?由於瘦肉精在去年十月起便是禁藥,但此禁藥到底從何而來,是循合法方式魚目混珠?還是走私?這都有待農委會及檢警單位查明。

依循此模式,如果兩個部會合作無間,跨部會聯繫也能做好,必然可遏止或嚇阻類似事件;反之,最令人擔心的是,一旦出事,便本位主義官僚心態彼此推諉,勢必延宕處理時間,對消費者及合法業者將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由於瘦肉精是一種能引起人和動物交感神經興奮的藥物,這種化學物質原是用來治療人和豬的氣喘;但後來被發現如將此藥物添加在飼料內,或注射豬隻身上,會加速豬隻新陳代謝,減少脂肪蓄積,增加瘦肉的比率,使豬隻賣相好,因此此藥物曾被養豬戶廣泛使用。但這藥物如殘留在豬肉內過量,食用者會出現心悸、頭暈、肌肉顫抖,引起甲狀腺亢進,引發心血管疾病;所以,我國從去年十月起便禁止此藥使用在豬身上,衛生署在豬肉中之殘留標準為「不得檢出」。換句話說,政策就是嚴格禁止有任何瘦肉精成分,否則便是違法。

誠然,這一次從美國進口的豬肉因含有瘦肉精,已遭衛生署退運,似乎尚未對國內消費者造成傷害;但實際上,在檢測苗栗肉品市場含瘦肉精豬肉時,由於檢測結果還沒出爐,問題豬肉卻早已被國內消費者吃進腹中,衛生署實在應檢討檢驗速度是否已過於遲緩,並追究相關責任才對。此外,衛生署尤其應積極協調農委會,在豬肉尚未進入肉品市場屠殺前,就必須從抽血及檢測鬃毛預知豬隻是否殘留瘦肉精。

從專業角度言,瘦肉精在豬身上之殘留期約十至十五天,為了消費者的安全及健康,也為了合法養豬戶的權益,只有不含瘦肉精的豬肉才能在肉品市場上市販售。所以,在這個事件中農委會也必須檢討是否未做好事前的防範,並追究為何含瘦肉精殘留的豬隻能被送進肉品市場販售?

另外,養豬協會為了美國豬肉含瘦肉精集結千人北上抗議和自清之際,是不是也應檢討養豬業者中違法、貪圖私利的「老鼠屎」?其實,瘦肉精事件只是養豬業者長期衍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舉例而言,中南部地區的養豬業者,大多依規定向農政單位申請補助設置廢水處理設備,但許多養豬戶卻也為減省電費,而將污水設備充為應付環保單位檢查之用,平時根本備而不用,豬隻的排泄物則用暗管傾泄至養豬場鄰近的溪流溝渠之中,其對農村環境生態及農民健康、衛生的影響,已達惡劣的程度。

其中,尤以號稱「農業首都」的雲林縣最為嚴重,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也大都以「事不關己」應付了事,變相放縱違法的養豬業者,而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每每「不告不理」,且因怕得罪人的鄉愿官僚本位主義,而甚少主動稽查。這些問題與瘦肉精事件同出一轍,都必須有跨部會的協調、整合機制,才可能遏止問題繼續惡化。

總之,惟有要求所有養豬戶都能自律,才能保障消費者吃得安全,也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我也要嚴正呼籲衛生署、農委會及養豬戶都應從瘦肉精事件中記取教訓,而行政院亦應堅定立場,不容官僚本位主義或鄉愿,立即召開跨部會機制,研擬解決瘦肉精等與養豬業相關問題的配套方案,方能標本兼治,維護合法業者與消費者權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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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4 14:55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瘦肉精與「賽門的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