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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奧運銀牌黃志雄遇到立委黃志雄會不會想扁他一頓
2006/11/20 01:27:46瀏覽534|回應3|推薦1

放棄者沒有成功的可能

如果萬事都覺得注定失敗的話

那相信黃志雄永遠沒有踏上奧運殿堂的一天

身為一個奧運銀牌得主

怎麼會這麼沒志氣

國民黨找一個奧運銀牌來當立委

應該是要努力改善我們國家的體育環境

做好體育外交

而不應該因特定意識型態而為政黨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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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雄:謝長廷濫用奧運會徽 恐害我國被停權

【2006/11/18】

  

跆拳道奧運銀牌得主、立委黃志雄今天痛批,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謝長廷使用奧林匹克會徽的五色環當作文宣,已經違反奧林匹克憲章。黃志雄擔心恐怕申辦奧運沒成功,卻反而害我國被國際奧會停權,影響其他選手參賽資格。謝長廷競選總部文宣主任阮昭雄表示,為尊重奧運及國際奧委會,未來各項文宣品將不會再出現奧運標誌。

(蔡佩芳報導)

謝長廷參選北市長,打出台北申奧的政見,文宣品上處處是奧運的五色環圖樣。但是奧運銀牌得主出身的立委黃志雄質疑,這將害我國被奧會懲處:「如果你要使用會徽,一定要向中華奧會申請,報到國際奧會,如果沒有這樣程序,而且國際奧會沒有允許的話,未來可能會被停權,甚至撤銷我們會員國的身份。」

黃志雄與立委吳志揚指出,奧運會徽必須有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才能使用,質疑中華奧會沒有善盡監督職責:「體委會應該善盡監督之責,中華奧會更是要善盡責任,不能包庇,更不能允許被濫用。」

黃志雄說,身為奧運選手,他很清楚謝長廷的政見註定會跳票,因為謝長廷濫用奧運會徽,輕則使得中華奧會被停權,嚴重的話,恐怕將使台灣選手喪失參賽資格,甚至被國際奧會列入黑名單,永久除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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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徽使用的規範(三)
2006/11/20 01:32
 背景資料

  商業目的使用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援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會標範圍

  這一要求不僅對奧運會會徽,還包括一切奧林匹克標誌,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北京娛樂信報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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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使用的規範(二)
2006/11/20 01:31
 二是在公益廣告上的使用。一些公益廣告上要露出署名,如落款只有“某某政府部門”無其他企業名字,則可算非商業性使用,如果是“某某公司提醒您節水”等格式,就是商業性使用。

  三是在媒體宣傳上使用會標。媒體介紹會徽屬非商業性,但若註明“某某企業特約奧運報道”等字樣,就不屬非商業性使用了。

  關於企業為自己的員工製作帶有奧運會會徽的文化衫的問題,我們還需要考察文化衫上是否帶有宣傳企業的口號等內容,是否會流到社會上拍賣等。並且目前可能沒有廠家能夠製作這種文化衫,廠家製作這種文化衫是否就帶有了商業性,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如何申報?費用如何計算?

  由奧組委市場開發部負責

  答:如果是商業性使用,直接向奧組委市場開發部申請。如果是非商業性使用,要經法律事務部以及其他業務部門的審批後才可使用。企業需要事先遞交書面申請,上面註明標識由誰來用、用在哪、用在什麼東西上面;如果是開會,除說明將由誰參加等內容,還要說明自己的非商業性。

  商業性使用奧運標識的費用視情況不等。目前國際奧會對全球贊助商設定的價格,基本在6萬至1億美元之間。非商業性使用一經雙方認同,原則上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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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徽使用規範
2006/11/20 01:30
誰能使用奧運會徽 申報由奧組委市場開發部負責
中國網 | 時間: 2003-08-06  | 文章來源:

    在奧運會會徽發佈當天,奧組委同時發佈公告聲明:未經奧組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北京奧運會會徽,將徽記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

  何為非商業性使用?使用奧運會會徽的申報程式是什麼?針對這些熱點問題,昨天奧組委法律事務處人士進行了解答。

  ■如何界定商業性與非商業性?

  關鍵是企業能不能露名

  答:這種判定首先要根據國際奧會的要求,並且不能違反中國的法律。但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有些地方可能與我們的一些慣例有所不同。初步來看,判定上可能會產生分歧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在業務技術交流、研討、報告會上使用奧運標識。如想在科技論壇上使用,若為純粹的科研活動則算非商業性使用奧運標識,但若活動受企業贊助則要分兩種情況而定了,一種是贊助企業不冠名,且在整個活動過程中都不露企業名字,也沒有其他潛在商業目的,應該能算做非商業性使用;而贊助企業一旦露名了就屬商業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