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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為個人隱私、市府不應任意公開!
2008/05/13 15:32:53瀏覽1248|回應0|推薦3

姓名為個人隱私、市府不應任意公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在近日,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接到民眾來信通知表示,『肯請潘懷宗先生不要再將我的全名放在網路上』。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起初完全不確定在哪提到該民眾之姓名?後經過徹查,才發現是在96620日的一篇質詢稿『台北道路問題多多,坑洞、積水,市民需自保!』。內容主要敘述,因台北市路面坑洞過多,而導致駕駛人發生交通意外,進而提出國家賠償。在質詢稿中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引用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網站所公布的『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1]資料。而該民眾,正是提出國家賠償的其中一位!顯見,該民眾對於自己『全名』遭到市府任意放在網路上,頗有不滿!

   其實,關於姓名隱私的問題,早期的關注焦點在於新聞媒體在報導新聞案件時,將新聞主角『指名道姓』的全部寫出,然而這往往造成新聞主角的二次傷害。直到新聞媒體發起自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其「施行細則」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後,新聞處理才逐漸重視個人姓名隱私[2]

   而政府警調單位再進行偵辦案件時,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3],對於涉案人之姓名與其相關資料,也會進行保護。主要之目的在於,避免涉案人遭到人民公審或媒體公審,進而導致涉案人之傷害與日後訴訟不公的情況!

   然而,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藉由市民來信發現,台北市政府對於市民姓名的保護,顯然有待加強。如台北市政府所舉辦抽獎活動網站上,對於得獎者的全名是通通寫出來[4],這基於公開獎勵,市民可能還無妨。問題是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網站上,所公布的『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會議紀錄』[5],明白寫出市民『全部姓名』以及請求國家賠償案件、和解金額等等詳細資料。顯見市府完全忽略網路科技發達之便,卻造成市民痛苦的不堪!假設,如台北市議員潘懷宗等善意第三人引用這種市府所公開資料,萬一日後民眾不滿,引起爭議甚至提起訴訟案件。到底是台北市議員潘懷宗還市府應該負起最終責任?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認為,市府若是立基在鼓勵市民的方面,適當公布市民姓名,就已經有待商榷的必要。更何況是因為國家賠償與其他案件,而公開市民姓名與相關資料?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希望,日後市府應站在尊重個人隱私的立場,避免公開市民姓名與其他相關資料,以免造成市民困擾!


[1] http://www.law.taipei.gov.tw/payment/recordershow.asp?ID=94

[2] http://www.tahr.org.tw/site/data/report97/07.html

[3]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

[4]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51a3a44

[5] http://www.law.taipei.gov.tw/payment/recorder.asp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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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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