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公有路外停車場,停車前30分鐘應免費,障友停車銷單宜再簡化填寫程序!
2008/04/23 11:04:23瀏覽2523|回應0|推薦0

      據報載,消基會抨擊民間私有停車場溢收停車收費用,有如『搶錢』。其中包括,駕駛人在短時間內因故未停而出場,仍必須繳交停車費用、或是駕駛人在等候繳停車費時間,竟也被計入停車計時等等。然而就本席觀察,以上私有停車場的問題也在我們台北市公有停車場內看得見!

台北市目前已有計程車駕駛可以在全市63個路外停車場免費停車30分鐘,(本質詢組在第九屆第四次大會質詢時,替運將先生爭取來的)但其他市民目前尚未享有這項優惠。本席進一步查閱『台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發現,在台北市的停車費率標準中僅談到收費範圍與各種費率外,對於一般市民在短時間內進、出停車場或是收費彈性等等並無特別的規定。換句話說,台北市政府並非必需要在30分鐘內就收費,也因此市民認為,市政府『吃人夠夠』,暗坑市民血汗錢!

目前,台北市政府對於路邊[1]與路外(非路邊皆屬路外,如平面、立體與地下停車場等)的停車計時收費,皆是採取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時收費。而交部通之公布的『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在該範本中,就明確規定『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但本席認為這樣還是不夠,本席主張當市民停車在路外停車場未滿半小時,也應完全免費!

事實上,本席曾接獲民眾陳情指出,他曾經在台北市公有停車場因為入場後找不到哪裡有空位停車位,故而打算離去,沒有想到找尋車位的短短幾分鐘之內竟然就要繳交半小時的停車費,不禁讓該市民大為傻眼!本席認為,這樣因故而沒有停車的市民,還要繳交停車費用,豈不是如同繳交停車場之『參觀費』嗎!本席在此請問,這樣的收費標準,合理嗎?更遑論如果駕駛人僅是上廁所,也要收費嗎?

另外,市府優惠身心障礙者訂有『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明訂『路外立體、地下及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由目前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被載送)停車完全免費,改為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計費;路邊停車(含人工巡場開單之公有平面及橋下停車場)則仍維持完全免費之優惠。』並規定身心障礙者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時,需持有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洽收費管理員辦理銷單。

本席認為,市府一方面照顧到身心障礙者,另一方面也嚴守把關的立意良善。但是在證件查核與登記銷單的執行方式上,本席希望停管處思考是否有予以改進的空間。特別是銷單的時候,能否站在身心障礙者的立場思考銷單作業書寫的作業流程?事實上,本席就曾接獲身心障礙的市民反映,其本人已經具備所有證件,無奈還要書寫銷單登記表,而銷單登記表上除編號與值班人員外,尚有車號、姓名、專用識別證號或車牌號碼、進場時間、出場時間、應收金額、實收金額等,一共有七欄需要填寫。問題是,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有所不便,不僅拿要4樣證件,還要填寫與等待銷單登記表,其實未免太過。

綜上所論,本席認為,台北市公有停車場的停車費率的確應該做一調整。特別是,停車未滿半小時,應該完全免費。其實,這樣的收費方式早就有許多機關學校採用,如高鐵台中站[2]就採停車未滿半小時就免費停車。甚至,陽明大學與台北榮總也規定,若是停車未滿半小時即可免費停車。這樣的好處是,鼓勵公有停車場的汽車流動率,駕駛人在預期心理下,就會盡快處理完事務趕快離場,就不會有停車位一位難求的情況,這樣不是可以創造出市府與市民雙贏的結果嗎?何樂而不為?

在身心障礙銷單部分,本席認為市府應思考如何簡化文書登記,特別現在都已經電腦化,在開立停車繳費單時都已經使用PDA作業,那銷單時一定要寫這樣多嗎?多多利用電腦作業,不僅省紙環保、節省時間,更可免去身心障礙者的不便!或由停車場管理員代為填寫,都是便民的方式之ㄧ!



[1]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7904f70:709c

[2]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24/n1601272.ht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pan710&aid=180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