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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了……
2012/07/06 14:12:28瀏覽193|回應0|推薦1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金管證交字第10100269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10026927號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金管證交字第1010026927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100269271號


一、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0九四000二七一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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